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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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颁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健全财政职能,堵塞财政资金管理漏洞,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21号)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所有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自治区规定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等项收入坚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支实行统一核算。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附加、提成)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六条 银川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七条 为了及时掌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及防止在银行多头开户,决定对部门、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书制度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同级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募集的资金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用于乡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城市设施配套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水增容建设费、液化气开户费、“以金代劳”绿化费、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及经批准用于公用建设的专项集资款等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审核,可在银行设立一个上缴财政收入的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上缴财政款项。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银川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需按月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局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对于预算外资金不上缴财政专户及逾期不缴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供给票据和收据,并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对该部门和单位停止拨款。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从财政局拨付的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集中与分类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适度集中、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通过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计划列支,结余部分,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乱支挪用;不得超项目、范围和标准发放各种奖金和补贴;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控购商品;不得将预算外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应首先填写《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局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银川市计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委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在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利用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发放短期财政周转金,要重点支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章 收支计划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局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要按银川市财政局的规定和时间编报财务报表,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分别报送银川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银川市财政局核批。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按照银川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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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海油字〔2005〕60号
 
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拟定于2005年10-11月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 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况;

  (三)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验与发证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四)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运行情况;

  (五) 承包商作业责任划分与现场监督管理;

  (六)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检查对象以现场作业单位为主,并抽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必要时观摩现场应急演习。

  三、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 检查要求

  (一) 请被检查单位为检查组成员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陆岸到油田的交通工具,并准备汇报材料。

  (二) 请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统筹安排好其他工作,选派3-4人员参加检查。

  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 孙隆福

  联系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11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成果奖评审工作。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形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评审的终审机构。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的初评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为制订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三)质量监督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伪,信息技术分类与编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
(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第六条 成果奖划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等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
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社会公益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软科学类成果奖按照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复杂程度、科学价值、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成果奖的申报条件包括: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国家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规程等成果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
(二)其他成果经省、部级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办理了省、部级成果登记,并实际应用一年以上,且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八条 成果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后,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三)申报成果奖,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第九条 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召开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安排两名主审员。主审员应当在评审会上向评审小组介绍其主审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三)终审:由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条 终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凡属于对项目评审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获成果奖的项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标准是: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3000元。各地可对获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成果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