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关于新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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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关于新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机械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关于新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委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工作,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四年多的工作,现已告一段落。目前全国持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一千四百余家,年生产能力约一百五十万吨,除国家重大成套装置所需的一些关键压力容器外,一般压力
容器生产能力已超过国家近期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发证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1987〕16号)以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等三委一局《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
定》(〔1986〕机计联字22号文)中关于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和保证新开办企业的素质、制止盲目建设的精神,对今后新开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鉴于一般压力容器的制造能力已经过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现有制造厂素质和产品质量,一般不应再增加新的生产能力和厂家。对申请新开办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确需增加的,也应从严控制。
考虑到工作上的连续性,对于过去已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行文受理或审查、但尚未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而目前仍坚持申请的单位,可仍由劳动部门通知其限期整顿,并组织审查。对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制造许可证。属于不具备条件的,劳动部门不予发证,
也不再受理。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需新增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向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负责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受理原则,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新开办企业由省级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备案;属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新开办企业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负责审批。
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开办企业之前,应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下达批准文件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三、凡经审查同意开办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由劳动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和劳人锅局〔1983〕25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制造资格审定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掌
握审定、发证条件。省级劳动部门发证后,应及时通知同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并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各级机械和劳动部门,在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努力为企业搞好服务。



198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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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3]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南宁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男性年龄在18―58岁以内、女性年龄在18―53岁以内,有本市户口、有固定住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信用、有一定劳动技能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为按季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贴息时间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



第五条 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南宁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南宁市下岗失业率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动作,由市财政局下达委托文。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在市政府的指导下,与各商业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市财政筹集。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需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位核算,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报市财政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1%收取,由市财政全额向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第七条 贷款管理。经办银行应与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在3个月内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市专访担保有限公司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建立一定比例(不超过50%)的反担保制度。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商市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在2个月内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对已代偿的小额担保贷款要履行追缴责任,追缴收回的贷款存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



第九条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督与审计,防范和控制风险。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经办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十条 各县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经委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计划生育经费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并加强内部审计。依照本条例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第七章的标题改为“法律责任”
三、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常住人口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流动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
五、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