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谈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未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1:33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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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今谈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未予


  两千多年前庄子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世世以??菸?隆?臀胖??肼蚱浞桨俳稹>圩宥?痹唬骸?沂朗牢??荩?还??穑唤褚怀??骷及俳穑?胗胫?!?偷弥??运滴馔酢T接心眩?馔跏怪????朐饺怂?剑?蟀茉饺耍?训囟?庵?D懿还晔忠灰玻?蛞苑猓?虿幻庥??荩?蛩?弥?煲病!?br>   篇幅不长,现译文如下:“宋国有一善于调制不皲手药物的人家,世世代代以漂洗丝絮为职业。有个游客听说了这件事,愿意用百金的高价收买他的药方。全家人聚集在一起商量:‘我们世世代代在河水里漂洗丝絮,所得不过数金,如今一下子就可卖得百金。还是把药方卖给他吧。’游客得到药方,来游说吴王。正巧越国发难,吴王派他统率部队,冬天跟越军在水上交战,大败越军,吴王划割土地封赏他。能使手不皲裂,药方是同样的,有的人用它来获得封赏,有的人却只能靠它在水中漂洗丝絮,这是使用的方法不同。”
  这恐怕是中国最早的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了。讲完故事,庄子没有忘记加上自己的看法——同样的药方,仅仅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使用方法,使得通过药方所得到的财富也不相同。在感叹我们祖先睿智的哲学思想的同时,我们再次从古人那里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译作“知识产权”。
  郑成思先生给出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国内多数学者也将知识产权定性为“一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更是一种商业手段。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此话不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代理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 ,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终于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一案,以王致和终审胜诉落幕。这次海外维权的胜利给我们带来欣慰,也带来信心。只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在发现商标侵权后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海外维权有何不可?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财产,保护自己已拥有的和将拥有的财富。究竟是要得到眼前“百金”之利,还是要“裂地受封”长远发展,这应是企业决策者们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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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中府办〔2007〕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府〔2007〕90号,下称《意见》)精神,为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面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是市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根据《意见》规定,市政府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城建规划的副市长为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城建规划的副秘书长为第二召集人,各镇区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副主任)和市国土、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交通、公路、农业、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工商、卫生、流动人口办、供电、供水等单位分管领导为会议成员。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城管办副主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城管执法、规划、水利、林业、工商、卫生、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工作任务:
(一)按照《意见》要求,督促、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全市性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制订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建立国土、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交通、公路、农业、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工商、卫生、流动人口办等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合检查制度。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中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量化考核细则》,每半年组织对镇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第二召集人组织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第一召集人或第二召集人批准,并提前5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或第二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汇报本单位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的共识及所作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20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每半年对镇区检查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每两年的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六条 建立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镇区城管办主任和市国土、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交通、公路、农业、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工商、卫生、流动人口办、供电、供水等有关单位确定相关科室抽调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负责完成联席会议及办公室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建设的职责,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镇(区)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州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和“夯实基础、筑牢防线”的要求,全州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一至二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村党支部(社区)书记兼任,或者由所在村(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次聘用期限为3—5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重新履行续聘手续。推荐与审核、审批过程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乡镇安监站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培养全体村(社区)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台帐,加强安全隐患源头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工作,并随时了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

(三)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行为,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采矿、非法营运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乡(镇)安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打击。

(四)协助上级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安全生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当地“村规民约”等规定,在本辖区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调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

(二)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四)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经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州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余下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由乡(镇)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农用车、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内发生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