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6:16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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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冯兴吾 刘文辉
(宣城市公证处) (中共宣城市委党校)

摘要:介绍了有关社会风险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当前社会风险的特点,提出了我国防范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关键词:社会风险 构建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次认识的升华,它是我党在人类历史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几十年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积极化解社会风险、确保社会稳定有序安全运行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一.有关社会风险的理论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失序和社会动荡。上世纪80年代在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利益冲突越来越趋向激烈的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风险社会”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风险社会》首次系统地阐述了风险社会的思想,他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他认为“正像19世纪现代化消解了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且产生了工业社会,今日之现代化正消解工业社会并且正在产生另一种现代性”,他指出“工业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财富,分配好处;而风险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坏处,分配危险”。
纵观有关社会风险理论,其主要观点是:首先,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特加是全球化和信息化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无数的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无数的风险,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是利害两重化。其次,较之传统社会风险,现代社会风险范围是多方面的、传播是全球性的,它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扩散并传播到整个社会甚至是全球;它的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既有政治风险也有生态环境风险和金融风险,甚至是恐怖袭击风险,因而它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既是本土的,也是全球的。第三,造成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的畸形增长、技术的片面发展、社会结构的畸形化、贫富差距的扩大、政治体制的不合理等都可能是风险的形成原因。第四,社会风险在政治上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一大挑战,它要求对现有的政府体制进行重新调整和整合。第五,社会风险有浅层和深层之分,社会结构方面的风险是属于深基础性的和深层性的。

二. 当前我国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都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这种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剧烈变革导致了社会阶层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伴随着这种变化的同时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产生的大量的利益矛盾甚至是利益冲突,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整个社会的发展处于关键临界点,如近年我国由于征地、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冲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并逐年增多,1993年至2003年月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均增长率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同时群体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的人员趋于复杂,扩大到多行业、多系统、多地区;更为严重的是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趋于提高,行为方式趋于激烈,聚众阻塞交通的事件占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03年达3100起;冲击党政机关事件逐年递增,2000年是2700起,2003年平均3900起;另据国家信访局统计,仅仅2003年严11月份,就接待来访5274批次/11926人次,比例2002年同期分别增加139.29%和227.10%;同时我国近年 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抢劫、凶杀等案件上升,治安问题严重。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已面临着严重的社会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的,是一种深层的风险。历史经验表明在这种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引导的好国家可以进入黄金发展期,顺利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引导的不好将会引发政局不稳、社会失控、最终断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并使整个国家长时期陷入动荡混乱中,也就是人们说的“拉美陷阱”。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化解社会风险,使我国顺利度过风险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短时间内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种转型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研究这个时期的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当前的社会风险,找到化解社会风险的方法。
1.由于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呈现出社会风险不仅波及面广且多种风险并存的现象
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我国社会中一个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期都会有社会的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但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弱势群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而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化趋势。中国的实际贫困人口据估算达到2.2亿,其中城市人口有3000万,农村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共有近2亿,这其中的大部都是工人和农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的收入曾有过大幅度的增长,但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农民的收入增长长期停滞不前,负担却逐年加重,原本缩小的城乡差距又逐渐扩大,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差距达到6:1,高居世界之首,已超出了改革开放前的城乡差距,相当部分的农民生活陷入窘迫之中。工人阶级中最具代表性的产业工人相当多的人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下岗失业,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生活艰难。不仅如此,工人和农民的基本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据调查我国民营企业中80%以上的都有工作时间超时的情况,有的甚至每日工作达16小时,节假日加班也得不到应得的加班费。由于有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不管工人的死活,致使工人的劳动保护条件极差,使生产事故的数量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其中尤以煤炭企业为甚,甚至被人们视为“以血换煤”;同时我国的职业病的发病率近年呈大幅上的势头,2005年4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上,卫生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与此同时,工人和农民的社会政治地位也明显下降,逐步被边缘化。他们在各级权利机构的代表比例逐步减少,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逐步降低,在维护自己群体利益时的声音极其微弱,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由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呈现弱势化趋向,因此它使我国在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呈现出波及面广且多种风险并存的现象。它严重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造成了社会各群体之间的隔阂、抵触和冲突。
2.我国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28,是当时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小的国家,但到1990年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343,2000年就已达到0.417,已超出国际公认的0.4的标准,据财政部科研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458。再从金融资产来看,据有关统计数据,按居民金融资产拥有量排序,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20%的居民家庭占有居民全部金融资产的55.4%,而最少的20%的居民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02年上半年,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的家庭只占有1.4%,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富者极尽豪华奢侈,上亿的豪宅是照样有人购买,世界上豪华消费品在中国的销量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部分困难群体连基本的生活、医疗和子女的教育费用都难以承担。这些都表明改革开放仅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幅度过大、过快,已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适度的差距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过大的短时间内形成的巨大的贫富差距能够严重地影响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出现贫富之间的对立和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良性运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使人们对现有社会各项政策缺乏认同感,这也是我国当今存在的改革阻力加大、动力不足、改革的主体缺失的现象 的重要原因。
3 我国精英阶层开始结盟,并已开始企图影响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
所谓精英阶层结盟是指掌握了大量政治资源和经济财富以及知识界的权威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充分利用自己的重要影响力极力排斥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国内外各国的教训表明如任由精英之间进行利益结盟,将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并出现精英阶层企图垄断话语权,影响社会经济政策制定的苗头。每当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开始影响到他们中间部分人的利益时,另一部分人总会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企图改变,如当中共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时就有人说“适当腐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当中共中央强调在企业改制中要保护好工人利益就有人说经济的发展要不可避免的牺牲一代工人的利益;当大多数群众为高涨的房价苦不堪言,中央决定稳定房价让居者有其屋时,有人竟说房价不算高、穷人没必要买房;房价的下跌会导致我国经济的崩溃,竭力反对中央关于稳定房价的政策;一些经济学家利用各种机会为同自己有利益的行业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更是路人皆知。这些都表明中国的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他们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他们把自己的获益建立在其他阶层的利益受损的基础这上,加深了社会的隔阂和矛盾,损害了社会各阶层利益互惠互利的局面。
4.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严重失调
我国自改革开放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增长,GDP已翻了几番,社会财富也有了巨大的增加,但是关系到普通群众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民生问题的社会事业发展却严重落后于经济的增长,形成了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是社会文明公平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资金缺口大的问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实现社会上下阶层流动的稳定器,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是一切公平的起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教育改变命运”,但当前由于我国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了我国教育资源的严重稀缺,而且原本就稀缺的教育资源更过度的向城市倾斜,在城市却过度向名校、重点学校倾斜,更有甚者有人将教育当成一个盈利的产业来办,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功能,造成了我国当前教育极端不公平。农村因经济问题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出现反弹,失学日渐增多;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已超出了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承受力,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每个大学生每年要花费10000元,而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年均纯收入分别为9422元和2936元,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的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13—6年的纯收入,正因如此,部分已考上大学的青年因不堪经济重负而放弃了继续深造的机会,据统计近年大学特别是名牌大学中农村学生和城市困难家庭的学生是日趋减少,现在,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教育的不公平已成为我国最大的不公平,以至于联合国主管教育权利事务的特别调查员来华考察,离开时,她抛下一句把所有闻者当场噎住的评价:“在保证教育权利方面,贵国连非洲的乌干达都不如!”我国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长期偏低,导致相当群众有病不敢看,出现了了“看病难”的现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相当严重。我国1998-2000年卫生保健的公共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1%,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是4.1,南非是5.5,伊朗是4.4;2003 年度,全国卫生总费用中,有56%是居民自负,27%是社会负担,政府投入仅占有17%,人们享受的医疗保障甚至低于计划经济时代。根据卫生部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就诊,有29.6%应住院而不住院,而且全国有80%的医疗服务资源集中在城市,占人口多数的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全国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任何医疗保障。这一切都说明我国大多数群众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严重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现实不仅让广大的群众没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加剧了群众基本民生问题的严重性,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化解社会风险的思路和举措
如何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它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无法化解社会风险,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无从谈起。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新思路和新举措。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硬道理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指导方针,它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发展,反映了我党在发展问题上认识的升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只有坚持发展才能使生产力不断提高才能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加,才能为化解社会风险提供物质保证,因为贫困是产生风险的温床,一个贫困的社会绝对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而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丰富社会的物质财富。但是一个少数人富裕大多数人贫困的社会绝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一个充满社会风险的社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要统筹兼顾,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协调、不均衡、不平等的现象,以新的发展思路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化解我国当前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改革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改革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解放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指导,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经济相当落后、平均主义盛行、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并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形成一些社会风险。为了化解当前的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改革观。其基本内容是:首先,不论是发展生产力或是解放生产力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绝大多数的人民受益,要保证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三要保证少部分利益受损的要得到足够的补偿
3. 坚持公平和效益并重,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它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它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使社会陷入分裂和对抗中,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只的这样才能体现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才能化解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才能稳定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切实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和开展各项工作指导原则,必须坚持效益和公平并重,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益也能不为了效益而丧失公平,因为失去效益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丧失公平的效益最终会因社会风险的出现而使效益丧失。在我国已出现社会风险,公平成为社会的热点的情况下,党和政府要坚持公平效益并重的方针,必须在“访贤问能”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访贫问苦”,要保证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政府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保证社会各阶层公平发展的权利,要防止一个阶层的受益是建立在另一个阶层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政府要实实现职能转变,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各种公平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服务,要防止政府的“错位”和“越位”,坚决杜绝政府与民争利;政府要积极扩大就业,保证工者有其岗,耕者有其田;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理直气壮的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相对于资本劳动者总是弱者,弱者总是需要特别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使广大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化解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和谐。
4.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正处于剧烈变革中,并且日益呈现出社会阶层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特点,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正是引起我国储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重要原因。要防范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适应社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根据新的社会现实,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包括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机制在内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实现社会各阶层的良性互动、和谐相处。
建立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一是要建立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要提供让各个社会阶层都能表达各自利益需求的机制,要防止个别强势阶层垄断利益表达的话语权,要尽快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科学化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二是要大力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各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民间维权组织,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是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政府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要支持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各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要为他们的利益要求的表达提供制度保证。
5.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社会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的安全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让人人具有安全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化解社会风险。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但是它也存在着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目前还只有大约超过总人口10%的民众,能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为了化解社会风险,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建议国家加快推进《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立法进程,二是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国务院要出台明确的规定,对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提出比例要求,对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对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同时要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在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绝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只有更新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改革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协调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各阶层共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积极有效地区性化解社会风险,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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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墙倒塌砸死母子俩 对不作为行为人行为该如何定性 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

夏耀中 马玲


案情:毛某有一处废弃的三间土墙房宅。2003年6月,王某把房顶拆掉,将拆下的27根椽子卖给陈某。于是这处房宅就只剩下四面墙体。2003年雨水较多,5米多高的西山墙已向旁边的一条公共通道微微倾斜。公共通道的西边就是李某(女,42岁)家。村民们经常要从通道经过,许多人都找到毛某让其扒掉山墙,以免墙倒伤人。而毛某对周围邻居盖房将地基提高以及李某的丈夫将两家之间的公共通道垫高的事情一直耿耿于怀,于是便以腰腿疼为由拒绝扒掉山墙,甚至多次对劝告他的村民及村干部说:“砸死谁谁倒霉”。2003年7月21日凌晨3时左右,西山墙突然倒塌砸向西边的公共通道,并砸倒了李某的东间卧室,将在其中睡觉的李某及李某5岁的儿子砸死。
分歧意见:对于毛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墙倒伤人属意外事件。理由是:当年雨水较多,土坯墙经雨水浸泡发生倒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的。即: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毛某对属于自己的房宅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主观上应该是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到,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母子二人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毛某的房屋山墙已向公共通道倾斜,山墙高达5米多,村民们生产生活,小学生上学放学都要从这里经过,即可能倒塌的山墙已严重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分析如下:
首先,从本罪侵犯的客体来看,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毛某山墙旁边紧挨公共通道,山墙又高达5米多,且村民每天要从这里经过。可能倒塌的山墙何时会倒塌,是否会伤到路人和邻居以及会伤到多少人都是不确定的,可见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毛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在这里毛某所负有的义务就是消除他所拥有的房屋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毛某之所以负有此项义务,是因为:一、房子是毛某的;二、危害的产生是由于毛某之前折除房屋顶盖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毛某拒不拆墙的行为正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次,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毛某具有犯罪的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本案来看,毛某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从毛某的身份来看,他是一个在农村生活几十年的正常人,他具备这方面的认识能力。从村民多次对他的劝告和他的语言中可以看出,他已经具备了这种认识:自家山墙很可能会倒塌,倒塌很可能会伤及路人和邻居。可见毛某系明知。但毛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无论这种措施是否能够防止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充分说明,毛某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究其思想根源是对周围邻居盖房子时将地基提高,和李某的丈夫将两家之间公共通道的路面垫高,以致影响毛某家的排水这些事情心怀不满。正是由于这种不满的心理,使毛某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这种放任态度是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毛某多次对他人说“砸死谁谁倒霉”这句话。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毛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从重情节。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的通知

市委发[2004]92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内民主,保证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的活动
(一)活动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
2、坚持服务中心的原则。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主要围绕市党代会和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充分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问题,并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党代会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
2、根据市委确定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3、对市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党代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受市委委托,对市委有关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代表提案和建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活动方式
1、代表团活动。代表团活动由团长或副团长负责实施,每年一般安排1至2次,其中一次由市委统一安排。
2、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2次以上,由组长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专题调研。每年确定一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开展调研,提出对策,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代表团和党代表也可针对重大事项主动进行调研。代表团每年必须完成2篇以上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4、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召开全委会会议时,根据议题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在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时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参加各项表决事项。
二、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的联系
(一)联系对象
每位市委委员联系3名左右基层代表,每年联系不少于2次。每位代表联系5名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每年联系不少于4次。
(二)联系内容
1、市委委员与代表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全市性的有关情况和市委作出的重要决策。
(2)了解基层党组织对党代会决议和市委决策的贯彻情况。
(3)听取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4)征求代表对全市各项工作,尤其是对该委员所领导单位和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5)了解代表团活动和代表发挥作用情况。
2、代表与党员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大事务。
(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3)在市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受市委委托,广泛征求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4)了解社情民意,特别是党员群众对市委和所在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委或有关党组织反映。
(5)了解、掌握所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所联系的党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联系方式
市委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之间的联系,坚持“小型、简便、灵活、实效”的原则,可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座谈、共同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代表活动和联系的要求
(一)代表团和代表小组活动应明确主题,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代表团活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
(二)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之间联系时,要将联系的情况填写在统一印制的登记表上,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每年年底前将《市委委员联系代表登记表》交回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保存。党代表将《市党代表联系党员登记表》送交各代表团。
(三)市党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由市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市委全委会会议的议题决定。每次列席的党代表一般10名左右。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会同各代表团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市委办公室通知代表参加。
(四)代表在活动和联系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要求进行。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建立代表活动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代表团活动要提前一周向所在县(市、区)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报告备案。代表小组每年向代表团书面报告活动情况。各代表团每年向市委写出代表团活动和党代表联系党员情况的书面报告。市委党代表联络处定期通报代表活动和联系的情况。
(六)开展优秀党代表和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任期内进行一次优秀党代表评比,由市委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党代表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
(七)建立代表专题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党代表专题培训,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四、代表活动和联系的组织领导
(一)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联系、服务和组织活动等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负责,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设在市委组织部。
(二)各代表团设立党代表联络秘书处,县(市、区)的联络秘书处设在组织部,由一名副部长任联络秘书。市直的联络秘书处设在团长所在单位,联络秘书由代表团讨论决定。联络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团长实施代表团活动计划,完成市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本代表团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代表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人选由正副团长协商决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完成代表团联络秘书处布置的工作。
(三)建立联络秘书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推动工作。各代表团也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和交流情况。
五、附则
本制度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