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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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防城港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收入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按桂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相应档次的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盈利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
第四条 奖励从2004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获得自治区奖励的企业,市政府不再奖励。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委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资金的落实。
(五)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市统计局:协助市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八)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及区、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布置评审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本级统计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区、县(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2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1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万元;
(四)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四档进行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每户奖金1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2—3亿元(含2亿元),每户奖金2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3—4亿元(含3亿元),每户奖金3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4—5亿元(含4亿元),每户奖金4万元。
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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