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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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30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荆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改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步伐,充分调动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内新修(扩建)塘堰、U型渠、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实行民办公助。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两级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范围如下:

  (一)新修蓄水量10000m3以上的塘堰和扩建增加蓄水量在10000m3以上的塘堰。

  (二)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由村组自主管理的支、分、斗、农级渠道进行U型渠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

  (三)新建装机55KW以上的固定泵站。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装机容量在30-155KW 10年以上经营权的固定泵站。

  第三条以奖代补对象为自筹资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个人、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民间组织。

  第四条市级财政以奖代补标准为:

  (一)新修蓄水量在10000m3以上每口以奖代补2000元,新修蓄水量在20000m3以上每口以奖代补4000元,以此类推;扩建增加蓄水量在10000m3以上每口以奖代补2000元,扩建增加蓄水量在20000m3以上每口以奖代补4000元,以此类推。

  (二)支渠、斗、农级渠道进行U型渠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按U型槽规格核算,分D30、D50、D60、D80、D120五种规格,分别按7元/米、10元/米、12元/米、16元/米、21元/米的标准以奖代补。

  (三)新建泵站按每千瓦200元标准以奖代补。购买泵站10年以上经营权的按每千瓦40元标准以奖代补。

  第五条市级以奖代补申报和办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条件:符合本办法以奖代补范围,符合县(市、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并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方案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由镇、乡(街办)或水利站自行申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向市水利局申报年度以奖代补项目计划,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下达计划。

  (三)计划执行与验收:各地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水利局核查后再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

  (四)奖励资金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按计划下达的额度将工程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以奖代补对象。

  第六条市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市水利局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并接受市审计局监督。

  第七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按1:2的标准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与市配套。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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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避免浪费,对原有存单可采取过渡办法,即将现有存单按印刷总号区分为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并分别在存单上加盖“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和背书专用章后,按《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各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储蓄空白存单的管理,防范储蓄经济案件和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储蓄空白存单是指有金额限制、未签发的空白存单,是储蓄空白重要凭证的组成部分。对储蓄空白存单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已经下发的有关储蓄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储蓄空白存单按有效填写金额的大小划分为5万元以下的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5万元(含)至50万元(含)的大额储蓄空白存单。
第四条 对个别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因特殊需要,经总行授权批准,可使用不限额的储蓄空白存单。
第五条 储蓄存单由银行储蓄机构签发方为有效;非储蓄营业机构不得签发储蓄存单;非经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授权,各代办储蓄机构不得签发大额储蓄存单。
第六条 签发存单必须在该类储蓄空白存单规定限额内填写存单金额,否则存单视为无效。
第七条 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背面必须分别印制:“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为伍万元之内,凡超出有效填写金额的存单是无效存单”与“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为伍万元(含)至伍拾万元(含),凡超出有效填写金额的存单是无效存单”字样;同时印制“如以本存单作质押,必须由质权人持本存单到签发存单的储蓄机构的上级业务管辖部门,经双人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私印章后,本存单质押方为有效”字样。
第八条 对储蓄空白存单必须坚持“统一印制,专人管理,证印分管,入库保管”的原则,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防止散失。
第九条 储蓄空白存单必须选择技术高、管理优、保密好的特种印制企业或银行所属印刷厂统一印制;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要设置统一防伪标记。储蓄空白存单必须按总行统一设计式样,由一级分行集中印制,其中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必须在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
第十条 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应在表外科目内分设子目核算,按种类建立《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第十一条 各行、处、所必须坚持“双人领取”储蓄空白存单的原则,集中领用时要视同现金押运;领用后要配置设施完备的库房,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管辖行储蓄部门要根据所辖储蓄所业务量大小,严格核定储蓄所储蓄空白存单的库存限额,未经管辖行储蓄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超限额领用。
第十三条 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在储蓄所由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专人管理,双人办理,严禁跳号使用。营业终了,要换人复核帐实,做到班班清、日日清,确保营业日报表、登记簿的表外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营业日报表、登记簿表外科目的付方发生额与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开销户登记簿)的大额储蓄存单开户数和作废存单数的合计数核对相符;营业日报表、登记簿的表外科目余额与实物余额核对相符。结存的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要单独封包入金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储蓄所领、用、缴储蓄空白存单的重点监控,实行逐笔明细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储蓄检查辅导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按期检查储蓄空白存单的保管和领用情况,逐张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上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储蓄空白存单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
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



199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