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09〕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行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针对我省企业负担情况,对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所附收费标准试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到期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章、国家或省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项目进行收费,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复检除外),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项目并收费。检验机构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含制造监督检验)费与验收(首检)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第五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实施检验检测,受检单位应按检验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缴纳;安装过程监督(验收)检验费、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建设单位缴纳;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由使用单位缴纳(合同对检验费缴纳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检验收费标准不包括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绣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等检验前后的现场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及耐(水)压试验和气密性实验所用的介质、易燃有毒介质的化验分析等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厚度与硬度测定、金相、理化等试验检测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第八条 检验机构对进口特种设备以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其收费按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取,但不可再对其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并收费。受检产品中,电器仪表等配件价值超过设备价的30%时,应在设备价中扣除后再计算检验费。
第九条 在化学介质、易燃介质等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环境下进行检验作业的加收30%;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在Ⅱ级(含Ⅱ级)及Ⅱ级以上环境下进行检验作业加收30%;加急检验(三个工作日取检验报告)加收20%。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整改后需要复检的,首次复检按收费标准的30%计收,第二次复检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
第十条 受检单位要求检验机构在双休日进行检验的,加收10%的检验费,在法定节假日检验的,加收15%检验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 产品设备价是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价格。工程总造价包括产品销售价和施工工程费,不包含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和易损件备件费。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本体、保温(锅炉的砌筑)、电器仪表和水处理系统工程施工费和辅材费。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收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费成本开支范围:
检验用房维修费;
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维修费用;
检测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养路费、路桥费、差旅费;
检测检验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社(劳)保福利费;
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费;
检测检验所需业务费用,包括检验检测合格证、牌照、档案材料印刷等费用;
检验检测的管理费用;
检验检测工作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进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其他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内既往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一部分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工业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种类
收费标准(元/台)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
蒸汽锅炉D<4 t/h
0.7%
蒸汽锅炉D≥4 t/h
0.5%
热水锅炉Q<2.8 MW
0.7%
热水锅炉Q≥2.8 MW
0.5%
(二)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安装过程、改造过程、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类型
项目
蒸发量T/H
安 装(元/吨)
重大维修、改造
(元/吨)
整组装锅炉
D≤1
300(立式、电锅)
200
350(卧式)
300
1<D≤2
350(立式、电锅)
300
750(卧式)
650
2<D≤4
1300
1100
4<D≤6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18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1300元
6<D≤10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25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1800元
10<D≤20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35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2800元
D>20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55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4500元
电站
锅炉
≤35
1350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10000元
≤75
950
≤130
850
≤220
750
≤400
650
≤670
550
≤1000
550
≤2000
450
备注:1、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定价累进法计算。
2、热水锅炉按0.7MW折合1t/h蒸汽锅炉收费。
类型
项目
蒸发量T/H
安 装(元/台)
重大维修、改造
(元/台)
散装锅 炉
D≤4t/h
安装工程费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
D>4t/h
安装工程费4%,但不低于60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3000元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1、工业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项
目
蒸
发
量
t/h
外部检验
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
炉墙检验
D≤1
340
460
160
20
1<D≤2
400
550
170
30
2<D≤4
450
660
180
50
4<D≤6
560
800
200
70
6<D≤10
670
980
210
90
10<D≤20
830
1320
230
150
D>20
1050
1800
350
150+8(D-20)
备注:热水锅炉按0.7MW折合1t/h蒸汽锅炉收费。
2、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蒸发量(t/h)
检验项目
≤35
≤75
≤130
≤220
≤400
≤670
≤1000
>1000
外部检验
65
63
60
60
55
50
30
15
水压试验
25
25
22
20
11
4
3
1
内部检验
350
250
400
450
450
500
450
270
备注:
1、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定价累进法计算。
2、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验的,按三项收费总额的90%收取。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产品名称种类
收费标准
I、II、III类压力容器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1.0%收取费用
无缝钢瓶
焊接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0.8%收取费用
溶解乙炔钢瓶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0.9%收取费用
槽车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1.5%收取费用
其它设备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1.0%收取费用
注:单台容器监检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压力容器安装过程、改造过程及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项目
大型压力容器和球形容器(含同一装置内的容器连接管道)
液化气体储配站压力容器
非大型
压力容器
收费标准
大型压力容器和球形容器现场组装按工程总造价的1.8%收取;
维修、改造按维修、改造费的2%收取,单台监督检验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按安装工程费的4%收费,
维修、改造按维修改造费2%收取。
安装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维修、改造按维修、改造费2%收取,单台收费低于400元的按400收取。
备注:大型压力容器是指100米3以上或需要在现场完成最后环节焊缝焊接和整体需要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非大型容器则是不需要在现场完成最后环节焊缝焊接和整体不需要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项目
类别
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
气密性试验
一类容器
V<1
120
300
150
50
1≤V<10
150
470
170
80
10≤V<20
200
520
180
130
20≤V<50
250
720
200
190
50≤V<100
350
1000
300
320
V≥100
5×V
10×V
3×V
4×V
二类容器
按同容积一类压力容器的1.3倍收费。
三类容器
按同容积一类压力容器的1.5倍收费。
备注:(1)表中V为压力容器设定或标定容积(m3)。
(2)容器定期检验,检验部位高度≥6m时,全面检验费增收20%;检验部位高度≥8m时,增收40%
(二)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超高压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超高压水晶釜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1500元/台。
2、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设计压力(MPa)
全面检验
年度检查
耐压试验
100≤P<200
1300
700
1000
200≤P<500
1400
800
1200
P≥500
1600
1000
1400
(三)医用氧舱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安装监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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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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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绍兴市市区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督的工程)及为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等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是对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质监让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生活小区及大中型企业厂区)道路、桥涵、隧道、河道、给排水、煤气、公共交通、环卫、以市政公用设施为主的园林等工程设施及为上述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路用混合物,沥青砼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各部委及省政府直管且实施监理的大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 凡列入监督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业主须持建设批准文件、报建书、施工合同副本设计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政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政质监站接受质监后,应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征、质保书和有产试验报告,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符合。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名单报市政质监站备查;市政质监站应将指定的监督人员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拟定监督计划,业主和承包商要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承包商应切实加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技术负责人责任制和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 市政质监站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检查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基础、桩基、立柱、承台、桥板等主体工程以及路基、管线、隧道、涵洞等地下工程在隐蔽前,由承包商会同业主提供隐蔽工程初验单和技术资料,经市政质监站检查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承包商填报工程质量核验申请表,会同建设、设计和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组织质量等级初评,初评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业主和承包商将初评资料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报市政质监站核验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经核验合格,由市政质监站确定质量等级,发给《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业主方可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为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测,必须由城乡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试验室)进行,由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市政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十四条 市政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生产原始纪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原材料必须经过试验,砼预制构件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加盖检查合格印章,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五条 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市政构配件,必须经市政质监站检查认可,未经质监站检查认可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已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所用的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应定期送产品质量报表,接受市政监站的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造成质量缺陷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法,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负责返修,并报质监让备案。
第十八条 凡造成市政公用工程结构倒塌、明显倾斜、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平面位移、桥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事故。发生严重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 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质监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质监站核查同意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政质监站递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市政质监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市政质监站在调查处理事故时,有权向各有关单位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给予表扬或提请主管部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业主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业主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三)承包商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包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中介服务机构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索贿等违法乱纪的质量监督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业主、承包商和构配件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难质监人员持使职权,打击报复质监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核验检测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县(市)可以根据当地有关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绍兴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质监站的指第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