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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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市直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对象为区县(市)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和市直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制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1、政务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并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2、按时按质按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供政务公开信息;

  3、切实抓好网上公开工作,网上公开内容全面,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

  1、基本公开形式:公开栏或公开橱窗、公开电话、网站等。

  2、特定公开形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论证会等。

  3、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入齐全,窗口授权到位,有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必备公开形式。

  4、培植政务公开典型,并具代表性。

  (四)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六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由市优化办纳入公开测评体系一并实施);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政务公开程序规定。

  (五)监督检查

  1、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工作;

  2、设立意见箱、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3、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

  (六)工作成效

  1、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务公开评议情况;

  2、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自建网站中的群众评议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调研相结合。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区县(市)政府按参评单位30%的比例、市直单位(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按参评单位的15%的比例评选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对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考核中,区县(市)的末位和市直单位后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先,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各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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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8] 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 [2004] 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 [2005] 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及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含市内四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市内四区用地招标、拍卖、摘牌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房地产项目)。
  (二)化工(复配、分装项目除外)、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冶炼、铸造、焦炭、表面处理、制革、水泥制造、矿山开发、化学危险品仓储、民用爆炸品、生活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修造船及拆船、港口码头、进口废物处理、涉及电磁辐射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化畜禽饲养项目。
  (三)流域开发、围海(垦)造地以及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成片土地开发等区域开发项目。
  (四)涉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市级以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内的开发建设和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的项目。
  (五)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不含双D港)内新、改、扩建所有燃煤设施及1吨/小时(不含1吨/小时)以上的油炉。
  (六)市内四区用地招标、拍卖、摘牌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大连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办事处和大孤山半岛分局除本条(二)、(三)、(四)项所列项目外,高新园区分局除本条(二)、(三)、(四)、(五)项所列项目外,其他项目享有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除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大连市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格式将审批项目清单上报市环保局。
  第九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选址不合理以及环境风险水平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审批。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要严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让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坚决防范受多种因素驱动的岁末年初放量供地。凡可能出现“高价地”的地区,必须事前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加强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提高市场敏锐性和针对性。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在审查前,要在线查询部、省(区、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网上挂牌、用地预申请、一次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交易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加强土地出让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落实制度

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地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建立制度的市县,要提出通报批评,限期建立。

各地务必按照今年上半年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清理查处力度,加快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2011年1月中旬前,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尚未完成整改处置的市县和具体地块信息、闲置原因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督促市县抓紧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已有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