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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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2、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省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所有就业再就业资金都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对市州、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要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指标一次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四条 审核要求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对象时,应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程序,从严控制,严格把关,防止虚报冒领。初审时,应查验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件原件或原始单据。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安排的“4050”以上的持证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可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和个人银行账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通过银行发给申请者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七条 职业介绍补贴
  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经过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
  职业介绍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
  持证人员经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大规模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自主组织培训的,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对无力支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帮扶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持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享受一次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特定政策补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核对账目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0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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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在1996年年初的全行工作会议上,总行领导对发展我行的国际结算业务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各分行大力支持国际结算业务,从人民币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与此同时,要求对国际结算业务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为此,总行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思想,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
1.认真贯彻我行“以依托大行业、大企业为核心”的战略指导思想,抓住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和经营效益好的一批基本结算客户,培养国际结算业务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的客户基础。
2.各分行应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需要,为国际结算业务配备相应的人民币资金,以保证国际结算业务综合效益的实现。
3.努力提高国际结算业务的服务质量,强化优质服务、客户至上的意识,提倡上门服务、限时服务,稳定基本客户,吸引潜在客户。
4.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不等于盲目延伸机构。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和发达地区二级分行办理,以实现规模效益和控制风险。总行原则上不再批准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严格遵守国际惯例,维护我行信誉
作为国际性商业银行,我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把握银行立场,不能迁就客户而置国际惯例于不顾,损害我行声誉。在此,总行重申,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必须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第500号出版物;办理托收业务时要
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严禁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出不符点,特别禁止在承兑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不得介入进出口商双方商务纠纷,更不能因客户关系而按进口商要求寻求拒付或迟付理由。如
有特殊原因确需延迟付款,必须向总行报告。
三、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禁违章操作。国际结算业务是牵涉商务、银行等多方面的业务,业务关系复杂,操作程序要求高,而且资金、信誉高度相关,如果管理不严,操作违规,极容易造成业务纠纷、经济损失甚至于引发案件,这方面我们已有深刻教训。特别是国际诈骗的渗透及
国内不少企业钻银行空子搞变相融资,套取银行资金,更使我行时刻面临巨大资金风险。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各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各个操作环节,严禁不经总行允许私自在境外开户、违章开立远期信用证、盲目授信及变相融资等违章行为。
2.加强结算人员队伍建设。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国际结算知识和经验,上岗之前需进行全面、严格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为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总行将对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队伍、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组织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作内部通报。
4.针对近期国际结算业务出现的一些问题,各行应对国际结算业务作一次自我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所属系统的结算业务、境内外帐户开立及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等。发现与总行现行管理制度不符的要立即补救,有重大问题的立即上报总行,隐瞒不报者将严肃处理。除严禁分行在境
外私自开立帐户外,同样禁止在境内系统内开立帐户,已在系统内分行开立帐户的要立即关闭并上报总行。
5.鉴于地市行严重事故频发,各省级分行必须制定对所属二级分行的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对其国际结算业务履行绝对管理权并负全部责任。所有二级分行一律不准对外联系帐户和代理行,已有代理行控制文件限期收归省行,已开帐户立即着手关闭并报总行备案。



1996年2月6日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用事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肢解工程发包等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工程承包中,有关单位强行垄断本专业的建设项目,
要求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采购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否则不予验收工程,不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这种做法,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
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二、单项工程或住宅小区以外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电讯、消防等工程项目,应依法按工程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平竞争,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并明确责任,择优选购,加强检查验收,切实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质材料、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若建设单位强
行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有关方面,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验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参加。工程按规定经验收通过后,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电讯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通管线、线路。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对于垄断市场、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中的规定,对违法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执法工作。



199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