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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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4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布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等7件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删去第十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应按营业收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交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此项管理费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二、《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删去第七条“外地开发公司和单位来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须持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跨省、跨地区开发经营的证明书,并持有相应的资金、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办妥有关手续发给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
三、《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删去第十一条“民用飞机临时从本市非开放机场起降出入国境,口岸业务单位应先征得市口岸办和口岸检查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删去第十七条“本市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市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按建制车辆吨位数减半交纳公路养路费;进入城区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中的“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武政[1987]123号)
删去第十九条“实施专利许可证转让,当事人应填写转帐或提取现金审批单,经市专利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从银行转帐和支取现金”。
六、《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武政[1999]40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项“招工简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武政[2000]64号)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删去第三条中的“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已报经市经协办审批设立的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汉办事机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备案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专利许可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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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5]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咸宁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名称为“中国咸宁”,是咸宁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府信息和公益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门户网站由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各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咸宁”网站根据咸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内的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室进行管理, 要安排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上网内容的更新和上报。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要对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的建设包括“中国咸宁”主站、由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和各部门自行建设的子站组成,其中子站的建设要严格依照市政府规定的基础栏目进行建设,并统一在网站的首页页头位置设置相应的“中国咸宁”网站导航栏。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www.xianning.gov.cn,代表咸宁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分配为□□□. xianning .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的头个字母组合。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子网站必须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xn□□□.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三条 除“中国咸宁”网站准许使用“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字样,我市各部门网站一概注明主办部门名称。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作为咸宁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必须强化政府信息的发布,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㈠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㈢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㈣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㈤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㈦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的情况;
  ㈧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实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严禁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主网站上承担有栏目更新任务的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更新内容及时发布到网上。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并逐步实现此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体系,密切围绕“政务”和“服务”这两大主题,加大信息采集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与“量”,确保部门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互动性栏目是联系公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渠道,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目前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调查、部门专题信箱及举报中心等。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门户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帖子,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五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由公共访问服务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组成,其中后台管理服务器只提供绑定IP的授权用户对网站进行信息维护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并按规定配置好相关维护设备和线路,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和变更,应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网站群的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确保网站安全。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咸宁”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网站不得与非法的网站、营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子网站的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与“中国咸宁”网站共用平台的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二)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部门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中国咸宁”内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考核,由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月度检查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上信息如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9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用人失察,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广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前公示是将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决定干部任用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除特殊岗位外,提任科级以上(含科级)职位(包括选任制职位在内)的拟任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
  第五条 任前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发布公示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问题。
  (四)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行政区划向社会公示。
  部门内设和派出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和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
  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第七条 向社会公示,一般通过本地区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对于重要岗位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工作部门一把手的拟任人选的公示,应采用两种以上的媒体。
  在部门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张榜公布等形式。
  第八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简历、现任职务等情况,以及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信箱、邮编等。
  反映情况者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第九条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1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受群众反映。超过受理时限的群众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意见组织调查核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组织人事部门已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
  原则上只受理署名意见或当面反映的意见,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反映,也要认真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反馈。
  第十二条 对反映人的情况和意见要严格保密,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拟任人选对所调查情况享有申诉权,要在做出组织结论前向被调查干部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听取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用手续。
  (二)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用手续,同时向干部指出存在问题。
  (三)对人品、政治立场存在严重问题和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报党委(党组)复议。
  (四)对怀疑有违纪违法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报党委(党组)复议任命,同时将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继续调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大、政协、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