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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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梅列、三元、永安、大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5]79号)要求,三明市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依规,认真制定好各县(市、区)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一: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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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4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铜仁地区促进

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跨越,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有效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区内外旅行社组客联团积极性和全国各地旅行商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旅游联合,努力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旅游项目:

  (一)旅行社;

  (二)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旅游定点餐馆:

  (五)乡村旅游旅舍;

  (六)大型游乐综合园;

  (七)旅游车队;

  (八)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星级宾馆、游乐园以及其它文化旅游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在其它县城区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属于地、市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和其它县城区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按合同选址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游乐园、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地方政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和交通部门,解决好供水管网、供电线路、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四)对按合同选址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的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涉及项目的省级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第六条 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为旅游定点餐馆的,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得旅游部门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四朵花的乡村旅舍,全年正常经营且没有投诉记录的,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八条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并设立独立门票的,自投入经营后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年接待游客数量予以奖励。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2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按经营单位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年接待外来游客5000人次以上,信誉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自旅行社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组团包旅游专列或包旅游大巴车队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200人的奖励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对组团包专机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100人的奖励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人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支付,奖金支付方式按地区旅游局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包机、包车、包专列的旅游团队到我区范围内旅游,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淡季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全区主要景区(梵净山、铜仁锦江·九龙洞)门票价格下浮30%以上。

  (二)旅游客运车辆在铜仁地区范围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以专车、专列、包机等形式来我区旅游的200人以上的规模性团队,由地区旅游局组织迎接仪式,并派专人负责保畅。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并购买10辆以上旅游大巴且用于旅游线路营运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队、船队,由地方财政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交通规费标准的40%缴纳相关规费。旅游车辆、船舶在旅游淡季和检修期间,可办理报停手续,免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对民族民间艺术团体或专业团体从事旅游服务的,其商业表演活动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组织一次旅游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按乡村旅游定点餐馆、乡村旅游定点旅舍、旅行社、本地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民族民间歌舞表演队等系列,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包装、策划、经营我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和投资商,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奖励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科发[2005]96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设事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技术研发、生产企业、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以及质监、推广应用管理部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研发或生产供应商〔以下简称新产品(技术)供应商〕,是指建设新产品(技术)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总代理单位(指国外新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并通过技术鉴定、技术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项目备案

  第六条 为积极稳妥、慎重地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推广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对杭州市建设市场的各类新产品(技术)实行“推广应用备案”制度。
  第七条 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其研发或生产供应商应当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杭州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具体办理建设新产品(技术)的备案工作。

备案的立项条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应是已取得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通过不少于一个工程项目的应用,且使用情况良好。

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本市建设新产品(技术)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手续的供应商,在承诺相应的告知要求后,向市推广中心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关于在杭州市推广应用建设新产品(技术)备案的申请(格式范本见附件1);
  2、《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概况;
  4、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市尚未颁布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5、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产品已获得的其它证书;
  6、产品出厂检测记录、用户意见书;
  7、产品质保体系文本、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备案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进入杭州建设市场的新产品(技术),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市推广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二条 市推广中心在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盖有市推广中心章的《杭州建设新产品推广受理单》(见附件3)。
  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5天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推广中心组织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填写《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考核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市建委组织专家对该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的技术条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简复形式予以备案,列入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备案名录,通过杭州建设网站予以发布。市建委以杭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联系单的形式告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

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备案项目由市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备案新产品(技术)的工程应用、质量监督管理和两年一次的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杭州市建委报告。
  第十七条 通过备案的供应商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向市质安监总站认真做好产品质量反馈。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检,抽检结果予以通报,抽检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并报请市建委组织复检,复检不合格取消推广应用备案资格,并全市通报。
  第十九条 在杭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支持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在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取得推广应用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
  第二十条 市建委将根据国家建设技术政策和行业科技进步的要求,对技术陈旧、能耗、物耗高、安全性能差,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技术和产品施行限制和淘汰制度,不定期发布信息予以限制和淘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二00六 年 二 月 一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