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20:43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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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职业技能考核实行证书制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科类、内容、方法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录用技术工人时,需经工人考核机构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对按规定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 学徒工(含培训生)学徒期满和工人试用、见习期满,需进行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能上岗独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六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试用、见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或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应进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九条 工人考核执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标准,且在本等级考核基础上进行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在一年内进行补考。
第十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鉴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鉴定)。考评(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厅颁发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用工单位确定聘用和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和安全生产情况。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二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现实表现考察与政治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加工办法进行;群体作业、数字、仪表控制化程度较高或难以选择典型工件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工种岗位,可模拟生产操作流程或生产作业项目,采取口试、笔试、答辩的方式结合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工人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人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工人考核委员会成立时,必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可按行业或工种、专业在用人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业考核机构,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
专业考核机构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
第十九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规划,审查各单位、各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负责除特有工种外的“双证”制考核、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高级工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考核机构,根据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人培训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初、中级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凡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专业),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暂未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由各专业考核机构负责具体安排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工人考核组织或配备专(兼)职考核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职业技术学校(班),其毕(结)业生需确定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应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方可申请开办。办学单位凭《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和《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核发。
《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统一制定、印刷,由负责考核的专业考核机构核发。各单位、各部门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使用前需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收录用技术工人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所需经费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劳动、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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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3〕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与《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引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委托招商,推动更多的海外大公司、大商社到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范围
海外招商顾问的选聘,主要面向欧美、日、韩、港、台、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政府部门、经济组织、公司(含驻烟三资企业)、中介机构、金融、科研、教育、法律等部门工作的人士、海外留学人员以及有社会影响的退职、退休人士。
二、选聘条件
海外招商顾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热心于推进中外经贸交流与合作;
2.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信誉良好;
3.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
4.具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热情、兴趣和能力等条件。
三、顾问职责
1.广泛收集境外投资信息,提出对接建议,及时反馈给烟台具体事务机构;
2.向海外潜在投资者推介烟台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对外招商项目,并及时沟通合作双方的意见、信息,推进合作项目;
3.积极联络邀请境外潜在的投资者来烟进行考察洽谈,对接项目,推进合作。
4.对烟台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和在海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提出建设性建议,并积极协助开展具体的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
5.提供国际上金融、贸易、海外投资、劳务合作工程等其它方面的信息和机会等;
6、广泛联络海内外人士协助烟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发展海外招商顾问。
聘任期间,海外招商顾问可以使用带有烟台市投资促进局CI标识的名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四、选聘办法
1.自愿报名。报名方式可采用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
2.审查批准:由烟台市投资促进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后报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时抄送市外办和市国家安全局等有关涉外部门。一经审核确定后报请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聘书,聘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3.聘任期限:聘任期限暂定为两年。
五、管理与服务
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海外招商顾问的主管部门。烟台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与海外招商顾问有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投资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1.定期邀请、组织海外招商顾问来烟考察环境、交流经验以及参加我市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暂定每年1-2次,每次3天左右。在此期间,海外招商顾问在烟台发生的食宿、交通和接待费用,以及由其工作(或生活)所在的境内外城市直抵烟台的往返程机票费用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供。
2.根据招商顾问组织、邀请来烟考察的潜在投资者的人次和实际引资业绩情况,每年对贡献突出的招商顾问提供一定的招商活动经费。
3.聘用海外招商顾问所需经费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支付。
4.建立经常性联络制度。市投资促进局应主动与海外招商顾问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处理顾问反馈的有关信息和建议,并将情况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办理结果及时函复顾问本人。必要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5.海外招商顾问实行动态化管理。市投资促进局应定期将顾问有关情况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并抄报市人事局和财政局等部门。
6.海外招商顾问聘任期满后,由烟台市投资促进局组织专家对海外招商顾问进行绩效评估,经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续聘。
7.对海外招商顾问引荐外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烟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为烟台市或山东省荣誉公民。
8.对海外招商顾问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9.海外招商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得以该名义从事一切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其它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海外招商顾问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烟台市海外招商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
成立由市级领导任组长,市人事局、外经贸局、财政局为成员的海外招商顾问引资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引资奖励审定工作。
二、奖励标准
以项目到位外资额200万美元为起点,引荐属于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6‰予以奖励;引荐其他类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4‰予以奖励。
引荐世界500强和其他大型跨国公司项目,且项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5‰。
三、审批程序
1.引荐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并取得设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由烟台市投资促进局或受益县市区、受益市直部门填写《引荐项目审核认定表》并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
2.引荐项目外资到位后,由烟台市投资促进局或受益县市区、受益市直部门填写《引荐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批。
四、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荐项目属外资企业的,奖励资金按预算级次由项目落户地财政部门负担;引荐项目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励资金按预算级次由项目落户地财政部门和项目受益单位各负担50%。
五、奖励兑付办法
按实际外资到位情况,市海外招商顾问引资考核认定领导小组随时审批核准,由项目落户地财政和受益单位分两次兑付:实际外资到位30%后,兑付应得额的30%;全部到位后,兑付剩余全部奖金。一个项目只奖励第一引荐人,不重复计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奖励,如有违犯,将收回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和模式概览
王政 律师

企业,作为一个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单位,随着其生存外部环境的变化其自身也会在主动或被动地创造变化、适应变化。企业不断地进行改制和资产重组就是企业为生存和发展不断创造变化、适应变化的外在表现。本文作者依据所参与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事项多年的从业经验,特对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和模式作如下简要综述,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士及面临改制或重组的企业有所启发。

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生产或运营的两大要素
作为企业而言,人员和资产是其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从而实现盈利的两大最重要因素。站在这一角度上分析,我们可以说:企业改制实际是人员或人事的改制,企业重组实际上对企业资产重新进行分化组合的一个过程。当然,企业资产重组往往涉及到人员或人事的变动,二者相互制约和包容。通常意义上,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往往被看成是一回事。
(一)关于企业人员。我们在企业改制中,一般将企业的人员分为:1、企业核心管理人员;2、企业核心技术人员;3、企业一般员工;4、富余人员;5、离退休人员等五类。目前许多企业实际只有前四类人员。对前两类人员,即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目前不少经济或企业领域的专家将其称之为企业的“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中最具能动性、最活跃的资本。
(二)关于企业资产。资产重组自然是仅仅围绕企业的资产来进行的。从财务角度讲,企业的资产等于所有者权益加负债,所以资产重组必然包含债务重组的内容。从企业资产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关联度看,我们又通常将企业的资产作如下分类:1、社会管理性资产,如户口、人事档案、计划生育、各类协会组织等占用的需要社会投入人力或资金进行管理的资产;2、社会公益性资产,如餐厅食堂、学校、医院等需要社会投入人力或资金进行管理的资产;3、经营性资产,即与企业的生产或运营直接相关联的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依据这类资产与企业主业发展的关联度,又可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分为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与主业不相关的经营性配套协作资产。其中社会管理性资产和社会公益性资产通常又称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重组过程中,首先需要分离的资产就是社会管理性资产和社会公益性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其次才是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经营性资产。

二、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目的
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目的实际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因为对改制和重组所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而言,其目的自然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从被改制企业自身、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资本运作方、从国家和社会角度等方面简单说一下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目的。
(一)从被改制企业自身角度讲,可以达到或实现的目的有:1、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2、引入外部资金、减员增效提高企业资产盈利率;3、调整资产、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树立品牌意识,提升企业的形象;4、防止企业直接破产倒闭。
(二)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资本运作方角度讲,可以达到或实现的目的有:1、有利于资本运作方直接进入或从事新的行业领域,拓宽其经营范围;2、有利于对其现有资产进行优化组合,提高其规模效益;3、有利于廉价吸收新增资产;4、有利于进行市场融资,如发行债券或发行新股上市等。
(三)从国家和社会角度讲,可以达到或实现的目的有:1、有利于国家宏观产业结构调整、尽快淘汰劣质产业;2、有利于改善社会资源配置的质量、减少重复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有利于重新调整社会分配机制,实现人员的再就业,强化社会危机意识;4、有利于引进外资,实现资本、信息或技术在国际范围内的大流动,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

三、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和模式
企业改制及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和模式主要包括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债务重组、人员重组等四个方面,下面分别展开叙述。
(一)关于资产重组,其内容和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即改制实践中所讲的“主辅分离”的重组模式。2、直接把企业优良资产分离出来,改制实践中一般采用控股式分离和分立式分离两种模式。3、企业合并,数个企业资产重组成一个规模企业,即改制实践中所讲的“合并式重组”和“新设重组”模式。4、吸收新增资产,即改制实践中所讲的“购买式重组”和“信贷式重组”、“合资式重组”、“股份化重组”等模式。5、直接组建母子公司,即改制实践中所讲的“关联企业控股管理”模式。
(二)关于资本运作,其内容和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兼并,包括划并、合并、控股三种形式。2、收购,包括承担债务式收购或零资产收购、全面收购、控股收购(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三种形式。3、增资扩股,包括送股、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4、间接上市,包括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资产置换)形式。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股份制改造和定向募集资金等形式。
(三)关于债务重组,其内容和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剥离部分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2、债转股,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3、债务承接,让中介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直接承担债务。4、存量转化,用货物或现金形式直接还债。5、吸收增量资产,用增量资产偿还旧债和用增量的购存量抵旧债。
(四)关于人员重组,其内容和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通过持股或期权的形式保留企业的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2、直接引进外部管理或技术人员,往往跟随资金一块进入重组后的企业。3、一次性补偿,下岗分流,裁减企业富余人员。4、通过交纳社会保险形式将离退休人员转交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处理。5、对部分在职人员实行买断工龄、停薪挂职和培训上岗的形式(主要是针对国企改制,此种形式目前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四、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的难点问题
通常情况下,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的存在以下的难点问题:
(一)企业的产权关系难理顺,尤其是涉及到国有资产,还要对企业的产权性质进行界定。另外部分企业存在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情况,如母公司的孙子公司还是母公司的股东等现状,遇到类似情况,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会非常的困难。
(二)资产重组管理难,尤其是涉及到人员的重新调整问题,资产效益好的企业大家争着去管,效益不好的企业大家都不愿去管。另外股东之间为争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又往往互相扯皮,使企业管理团队难以形成核心力量。
(三)剥离后的资产处理难,尤其是涉及到主辅分离的情况,将辅业资产交出去处理会非常难。另外让剥离出去的资产实现自负盈亏更难。
(四)如何实现资产优化,让改制和重组后的企业能够实现盈利或达到盈利的最佳点真正实施起来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企业资产重组的盈利预测或分析往往是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纸面材料作出的,而这些被依据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自身也并非是完全客观真实的,而且其反映的完全是过去的、静态的情况,无法很好地反映出或决定企业未来的动态的情况。

总之,“万变不离其宗”,几乎所有的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都是上述内容和模式的一种或多种表现形式。但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每个改制或重组企业又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如何实现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的目的还要看具体的改制和重组方案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切实可行。另外,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产权交易时一定要非常注意交易的合法化问题。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