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55:58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西宁市市区内土地使用者未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凡在西宁市市区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党政军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禁止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出租、终止、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收购储备用地:
(一)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有存量土地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的;
(三)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土地闲置、荒芜的。
第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登记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产权证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在约定付款期内,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其出让年限最高分别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住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进行合资、联建、租赁、入股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被收购储备时,按评估地价的70%予以补偿,但依法无偿收回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和搬迁改造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需对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时,依法拍卖该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市辖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
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
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
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
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
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
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
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
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
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
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
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
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
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
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
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
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
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
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顺德市、各部门的推
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
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
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
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
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
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
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
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
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
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
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
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
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
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
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对违背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
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
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

1956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牟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你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寄出时不要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