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进行必要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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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进行必要调整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34号

关于对安徽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进行必要调整的通知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卷烟及其材料质量监督计划安排的有关要求,鉴于当前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组织机构正在调整过程中,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及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进行必要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式通知如下:
  一、卷烟产品片区检验及抽样任务由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名优卷烟产品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二、卷烟材料(滤棒、丝束、卷烟纸、接装纸、烟用香精香料)的有关检验及抽样任务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三、假冒伪劣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由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
  请有关检验机构认真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及产品标准严格执行,准确及时地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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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省政府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三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广播的管理,促进有线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有线广播台、站、室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有线广播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线广播事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发布新闻,开办健康的文化娱乐节目。
第五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按照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联播节目,并按预告节目进行播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损害民族尊严的;
(四)煽动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散布谣言和封建迷信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胜任工作的采访、编辑、播音、录放、传输等专业人员;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三)有良好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收听对象。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豫单位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设立有线广播室,由所在单位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有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须经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技术用房、内部设备、网路建设和用户设备装置,应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线广播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台、站,可以在有线广播线上发展传真和对讲,也可与有线电视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台、站为确保节目安全优质播出,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播音、录放、传输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二)内部设备和线路设施维护制度;
(三)机房值班、技术安全制度;
(四)用户设备维护和线路维护员的管理制度;
(五)有线广播设施维护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网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县至乡(镇)的广播专线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乡(镇)以下广播网路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乡(镇)统筹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电力用电,按普通工业电价收费。电力不足时,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自备发电的用油指标。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广播设施、危害广播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播或拆除,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立有线广播台、站的;
(二)播放禁播节目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的;
(四)挪用或贪污有线广播网路建设、维护经费的。
违反广播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3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沪粮市〔2004〕3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困难对象有关帮困措施,确保帮困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范围。
  (一)良友金伴便利连锁业态的门店。近几年来,良友金伴便利店发展较快,已基本遍布全市,并形成一定规模,应挑选一些好的网点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承担帮困粮油供应任务。
  (二)区县传统业态的粮油商店。应选择具备一定经营场所,良好购物环境,能认真执行帮困供应政策、供应纪律,内部管理较好的单位作为帮困供应点的指定商店。
  (三)跨行业粮油经营的单位。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独家经营的格局,在良友金伴便利或区县传统网点较少的地方或部分区县粮食部门无法承担帮困供应任务的,可挑选具有一定资质,符合帮困供应条件的跨行业经营粮油的单位,经考察审定,也可成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
  二、确保供应。
  帮困粮油供应的品种必须是粮油供应卡规定的大米、面粉、食油及面复制品。对帮困供应的粮油应备足货源,确保供应,不得脱销、断档,并适当增加上述品种的规格,以供选择。
  三、确保质量。
  帮困供应的粮油货源应从粮油批发专业公司或市粮食批发市场等正轨渠道进货,并有QS质量安全的标识,以确保粮油商品的质量。不得供应假冒伪劣的商品。
  四、合理定价。
  帮困供应的粮油价格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抬高价格。在一个商店中,同一品种的粮油,不允许帮困供应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五、做好服务。
  帮困粮油供应是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帮困对象的关心。因此,帮困粮油供应商店要做好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对地区孤老、残疾的帮困居民应摸清情况,做到送货上门,把政府的关心,传递给他们,使他们感到温暖。
  六、及时结算。
  (一)增加领取的4公斤大米的价格由市财政、粮食、民政局商定后,于季末通知各区县粮食局。区、县粮食局接通知后,与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并通知帮困粮油指定商店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一日起执行。帮困粮油供应商店应及时张贴通知(附样)对外公布。
  (二)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应按月将回笼的帮困卡号角及临时补助券分别粘贴、封扎统计上解。区、县粮食局将供应的帮困卡号角、临时补助券汇总统计,按月与区、县财政部门结算。
  七、加强监管。
  帮困粮油供应是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牵涉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各区县粮食局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检查督促和交流活动。对在帮困供应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总结表彰;对违反供应规定的,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帮困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