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5:31:20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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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等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
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
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二、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资本验证业务)
三、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附件一: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借款往来等事项。下列数据出
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
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有关询主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
请直接寄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借
款账户余额等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
|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银行| | |借款|还款| |借款| |
| |币种|余额| | |利率| |备注|
|账号| | |日期|日期| |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其他事项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二: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实
收资本(股本)进行审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
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应当询证本公司投资
者(股东)XX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
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
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有关询证
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XX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
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XX缴
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
| | 缴入 |银行账| | | 款项 | |
|缴款人| | | 币种 | 金额 | | 备注 |
| | 日期 | 号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公司或投资者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三:

企业询证函 编号:
____(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
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
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回函请直接寄至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
| 截止日期 | 贵公司欠 | 欠贵公司 | 备 注 |
|------|------|------|-----|
| | | | |
|------|------|------|-----|
| | | | |
----------------------------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
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签章)(日期)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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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工作的通知

朔政发〔2006〕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供用电工作,杜绝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安办字〔2004〕21号)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安全供电和安全用电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回路供电的煤矿和未按标准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煤矿,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设双回路, 双回路之间安装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装置。双回路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二、为了确保煤矿在电网供电中断后和煤矿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后不发生安全事故,各煤矿必须在2007年3月1日前配置能够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备用电源(发电机),并到供电部门备案,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人员提升以及井下瓦斯检测和监控等系统电力负荷的要求。备用电源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备用电源与其它电源之间安装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装置,并通过煤矿有关监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煤矿按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不配置备用电源的煤矿停产整顿。

三、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矿井停送电安全措施。矿井停电后要立即切断井下作业地点电源,停止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启动备用保安电源。矿井恢复供电后必须首先认真检查瓦斯,并采取可靠措施排放瓦斯。煤矿高低压下井线路必须采取加装失压保护装置的技术措施,防止电网供电后井下直接带电。

四、电气设备老化、无电气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存在问题的煤矿,煤矿要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建设高低压配电室,配置相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按时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按周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并定期进行计算核对。

五、停产整顿和“六证一书”过期停产办证的煤矿,要停用正常生产使用的变压器,安装小容量变压器,只满足通风、排水的负荷要求。变压器容量由安监局、煤炭工业局确定,书面通知供电部门。不按要求更换变压器的煤矿,要停止供电。

六、煤矿企业要制定供电中断后的应急预案,要求全体矿工熟悉并进行预案的演练,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七、煤矿企业计划技改和采改时,应和供电部门沟通,便于供电部门提前规划、建设电网,便于电网的安全、可靠、合理、经济运行。

八、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向煤矿违法转供电,禁止煤矿向其它单位违法转供电。各县区组织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在2007年1月15日前通知违法转供电的煤矿和其它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九、市、县政府确定的非法煤矿和依法关闭煤矿,县区政府必须书面通知供电部门中断供电、拆除供电部门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并组织、监督供电部门实施。供电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供电限制或中止对煤矿的供电。

十、各县区政府要加强计划用电工作,制定超计划限电序位和电网事故拉闸限电序位,制定在电网早高峰和晚高峰期间煤矿轮班生产计划,煤矿不得违反计划生产,对于违反轮班生产计划的煤矿,给予停电一周的处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73年5月29日)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发展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卫生事业,增进赤道几内亚人民的健康,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共和国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医疗队认为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原则上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倘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对于提供某些品种有困难时,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其医疗队供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往返旅费和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交通工具、交通费用,由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往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用的用品),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应尊重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法律和赤道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圣伊萨贝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   坦         安德烈斯·恩科·依瓦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