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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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3年7月9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北省人民法院:
(53)办秘字第257号报告请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现中央司法部(53)司普民字第15/989号批复如下:
关于革命军人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理由正当时,仍应征求该军人的意见并须征求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的意见。如该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都同意离婚,则即予判决离婚;如该军人虽不同意离婚,但该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同意离婚时,亦可判决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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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区县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区县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区县,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每年为区县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区县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加强对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
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在保证本区县各医疗单位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如确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将具体项目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为便于安排经费,需申请专项的区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对逾期未报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再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
二、凡向市财政申请的专项资金的区县,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清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事项。市财政局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的安排不以上年度安
排数额作为基数。
三、审定后下达的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下达的区县专项经费,市财政局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按照项目予以安排。
2.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数额,与各区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写明具体分配计划、完成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备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县的“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后,办理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
3.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后,应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4.年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所报项目完成计划联合组织检查资金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要在当年按项目落实,对当年确不能完成的项目,各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5.对虚报冒领、不按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资金挪用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市财政局将暂停审批专项资金。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