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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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已确定认识到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援助资金,通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签订的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亿五千万美元(即$250000000)的资助(以下简称“贷款”);
  (C)借款人与协会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本协定用于本项目所需支出的信贷资金,应在为本项目提供的贷款资金之前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作为协定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为投资银行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本协定附件三所列内容的修正,构成了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即按照《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该词汇的含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及附件。
  (c)《附属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投资银行按照本协定3.02节(a)规定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如《附属贷款协定》有附件的话,该词汇含义也包括所有的附件。
  (d)《章程》系指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由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银行章程》。
  (e)“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字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予以修改,该词汇的含义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一八八五年一月一日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本《贷款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附件。
  (f)“分贷款”系指投资银行使用按照《附属贷款协定》转贷给投资银行的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投资企业用于一个投资项目的贷款或信贷。
  (g)“自由限额内分贷款”系指按照项目贷款附件一第2段(b)条款中自由限额内分贷款。
  (h)“前一笔分贷款”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i)所规定的“分贷款”和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借款人与协会签订的第二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所规定的“分贷款”,以及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借款人与开发协会签订的第三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第1.02节(f)所规定的分贷款。
  (i)“投资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提出拟对其发放或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j)“投资项目”系指由工业部门的一个投资企业利用一项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
  (k)“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l)“外币”系指除借款人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
  (m)《补充规定》系指投资银行董事会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批准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的补充规定》。
  (n)《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系分别指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
  (o)《贷款办法》系指由借款人的财政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批准的投资银行《(试行)贷款办法》。
  (p)“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所述的帐户。
  (q)“子公司”系指任何一家公司,其超过半数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已为投资银行或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或由投资银行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共同拥有或控制。
  (r)“中技公司”系指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所建立的国际招标公司。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数为四千零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0,900,000)的金额。
  2.02节 (a)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
  (i)投资银行已支付给(或在协会同意的条件下准备支付给)某一投资企业信贷帐户项下提取的以抵补其为投资项目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ii)项目B部分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或如果协会同意准备支付的)。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更晚的日期通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六十天后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3)用本协定指定的用于《通则》第4.02节目标的货币,或用按照该节条款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二0三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现确定美国货币为用于《通则》4.02节目标的规定的货币。
  2.09节 投资银行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执行本协定和《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所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及信贷的使用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无任何限制和制约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外,借款人应:
  (1)使投资银行能履行这些职责,而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2)使投资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外汇资金,以便在需要时向投资银行偿还部分贷款;
  (3)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应使中技公司按照投资银行的需要,接受委托,进行工作。
  (b)借款人应通过将与投资银行签订的《转贷协定》,将贷款及信贷资金转贷给投资银行,《转贷协定》的条件应经银行及协会批准,其中包括(1)按时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本金金额部分交付年率为百分之七(即7.00%)的利息;(2)还款期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而投资银行的还款额将为投资银行转贷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的美元等值(该等值数额应按自贷款帐户中的提款日期分别确定);(3)根据《转贷协定》由借款人负担的承诺费由投资银行付给借款人。
  (c)借款人应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的态度来行使《转贷协定》所赋予的权利和实现本贷款的各个目标,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废止该《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实现。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和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及劳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的附件二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在此商定投资银行将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要求,对《通则》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程序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条款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提取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1.根据健全的会计核算法,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2.确保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和其它票据)直到完成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的该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为银行收到后至少满一年为止;
  3.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b)借款人应:
  1.由协会认为满意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1)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及有关专用帐户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2.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供一份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银行的合理要求,它包括上述审计师的独立的意见书,其中说明该财政年度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有关费用表准备阶段的程序及内部钳制情况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有关的提款是合格的依据;
  3.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随时向其提供涉及上述帐目及该帐目审计和有关记录等其它资料。
  4.02节 借款人将根据银行和投资银行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与他们就投资银行在其贷款业务过程中,根据其资金成本、盈利、利息以及中国和国际上的通货膨胀率所确定的贷款利率交换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为了执行《通则》6.02节,现规定以下补充事项作为该节(h)段所要求的情况:
  (a)投资银行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b)由于本协定签订日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投资银行不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章程》、《补充规定》或《贷款办法》的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而致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或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的能力受到了严重而不利的影响;
  (d)在未经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对《业务方针说明》及《开发策略说明》作了修改。
  (e)借款人或其他有权威的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投资银行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为了《通则》第7.01节的目的,根据该节(d)段增列以下情况:
  (a)在本协定第5.01节(a)段内所列举的情况的出现,并在“协会”因此而向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发出通知六十天后,继续存在;
  (b)本协定第5.01节(c)、(d)、或(e)段中所列举的任何一个情况的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列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分别签署;
  (c)投资银行已执行了协会能够接受的财务管理办法;
  (d)除本协定生效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在《通则》第12.02(b)节的含义内,下列补充事项应列入向协会提出的意见书之中:
  (a)《项目协定》已由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按该协定的条款,对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因而按该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4.02节项下借款人的义务以及本协定第5.02节(a)段及(b)段的条款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订以后二十年的一天停止生效,而以其中早出现之日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2.03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及
  经授权的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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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51号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应征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于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460965783.pdf
     2.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46100070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印刷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也应看到,目前印刷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盲目发展印刷企业,重复建设严重,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二是有些印刷企业受经
济利益的驱动,违规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等印刷品。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非法经营印刷业务,印刷秩序混乱。这些问
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为了保证印刷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252号〕要求,决定对全国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的主要目标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印刷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特别是要把查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作为重中之重;大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清理整顿发现线索,深挖细查,打击制黄贩黄和制贩非法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的
犯罪团伙,打击伪造票证以及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各种非法印制活动。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做到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规范经营,促进印刷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国的印刷企业,包括所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清理整顿的内容是核查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办条件是否具备、证照是否齐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和印制手续是否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有否印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
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有否印制侵权盗版印刷品和其他违规印刷行为等。
三、政策和措施
(一)取缔非法,查处违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地下厂、点,特别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地下黑窝,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
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制许可证。查处工作中,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吊销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该企业、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
执照。
重点地区,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地,要严加清理。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抓好各自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
(二)压缩总量,优化结构。
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压缩总量,减少重复。对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装备水平、基础管理及产品质量状况不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的各类印刷企业,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压缩。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采取改组、合并、转产、停办、取缔等不同方式进行压缩。
在压缩总量的同时,要注意优化企业结构,鼓励大中型印刷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控股等方式吸纳小型印刷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同时要打破地区界限,合理安排和布局印刷生产力,使印刷生产力的结构和布局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在压缩总量,优化结构工作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依职能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调控,严格管理。
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已建各类印刷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厂房、设备给非印刷企业或个人从事印刷活动,不得承包、租赁给非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清理淘汰被压缩企
业的落后设备,淘汰的设备应就地监督回炉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
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印刷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两证一照”制度。继续坚持《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制度、内部资料及广告宣传品准印制度、商标标识印制
许可制度、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年检制度等,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措施,督促印刷企业进一步落实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1998年11月下旬开始,于1999年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联系企业实际,自觉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督促印刷企业准确认真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不填调查表
的视为自动弃权。
2.普查清理阶段:核实《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摸清底数,重点调查、核实企业的基本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印刷行为。同时,对掌握的情况汇总分析,进行分类排序,找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参照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验收条件和压缩方案,报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验收换(核)证阶段:通过清理整顿对印刷企业联合组织验收。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填报《印刷企业登记表》(见附件四)。在此基础上,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印刷业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其中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
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还要分别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依法经公安部门核准、发放(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
出版、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核发许可证和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机关收回所发许可证。
五、组织领导
由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宏观协调、指导(见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工作小组要于1998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小组的名单和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分别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造舆论和声势,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以上通知,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1999年6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