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53:10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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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现阶段,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考核和统一管理,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对于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规范企业分配行为,促进企业
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直属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对经营者年收入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对违法违规收入,要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严肃工资纪律,切实保障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有效实施。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人事司、计财司)。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直属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本企业的业务发展计划,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直接经营责任。
第四条 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考核和统一管理,严格申报审批制度。部直属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直属境内企业。

二、经营者年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 确定经营者年收入水平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和经营者的风险责任、贡献大小来确定劳动报酬。
(二)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增减与本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相联系。
(三)坚持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四)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原则。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个部分。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年,下同)按本企业资产规模和营业规模的大小分档确定。即,基本收入以本行业企业本年度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为基础,在相当于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1.5-2倍的范围内分档确定(详见附表一)。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收入=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计资倍数
第九条 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加外经贸部直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来确定,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发布。职工工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年均工资×60%+直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
第十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状况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其风险收入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对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的经营者,可在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相同数额确定风险收入的基础上,保值增值指标每增加1%,风险收入再增加10%。
对超额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可在按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相同数额确定风险收入的基础上,减亏指标每超额完成1%,风险收入再增加5%。
风险收入的增加额最多不超过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数额。
(三)企业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但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的,其风险收入以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比例,每降低1%,扣减风险收入10%。
(四)未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的企业或未完成核定的减亏额指标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取得风险收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风险收入之和最高可相当于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的四倍。
第十二条 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不得突破外经贸部核定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 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规章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营者收入的考核
第十四条 确定和兑现经营者的年收入,要严格、全面考核企业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应结合企业的财务决算、工效挂钩清算和对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每年定期进行。
对经营者所在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和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的德、能、勤、绩的情况,由外经贸部人事劳动部门组织考核;有关企业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外经贸部财务部门或受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如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现,包括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领导班子作用的发挥,党团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等;
(二)经营成果和业绩,包括任期目标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按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经营者规定的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经营者年收入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部直属企业在年度末或次年初,应根据当年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有关条款的完成情况以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并征求企业职代会或工会意见后,对本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水平(基本收入、风险收入)提出明确的建议,并填写《企业经营者收入
申报表》(附表二)于次年一季度内报部审批。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依据企业申报意见和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企业在上报各项经济指标和年收入水平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企业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经营者收入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经审定后按月发放。发放时,先以本企业和部直属企业上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按照公式计算后分月计提,待下年初按财务决算和工资年报认定结果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当年的风险收入在下年初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清算后经考核认定按年计发。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经营者经营责任基金,并设立经营者责任基金帐户(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专户核算)。企业应将经营者年度风险收入的60%的部分留存企业(风险收入为零时,按其基本收入的20%部分留存),并进入经营者责任基金。当经营者任期届满或退休离任,并经
离任审计无问题时,将其本息余额一次支付给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在年度审计、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发现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减经营者的责任基金,直至扣完(所扣减的经营者责任
基金作为增加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除按本规定获得年收入外,不得另外享受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物价、副食补贴除外)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咨询费、鉴定费等其他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也不得从兼任法人的企业中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对利用职权,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收入的经营者,除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利
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公司(中心)下属机构负责人的工资收入不执行本办法,由企业参照经营者的年收入水平,按照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和程序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合理区别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19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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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市国资委签订《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基薪确定方法如下: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基薪按我市上年度同职级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一般竞争型企业,基薪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基薪=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企业实际发放为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在基薪的0—3倍之间,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任期激励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连续任职满一定期限且任期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当年成本费用,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成本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月缴费基数按基薪计算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位消费,职位消费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属于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礼祖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征地工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临川区洋洲镇、抚北镇、孝桥镇、钟岭乡、城西乡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或占用农、林、牧、渔生产,科研单位使用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占)地单位洽谈征地事宜和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在征地批准前向被征(占)地单位支付任何征地费用。否则,其协议一律无效,并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统一征地可按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逐项进行,也可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计划分批进行。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土管部门统一征地机关分别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和被征(占)地单位签订。

第七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还需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森林砍伐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核定土地年产值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确定。当核定年产值出现困难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附表1、2规定的标准。青苗、地面附着物据实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及城市道路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除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可直接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禁私分、侵占、挪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也可拨给村民作为就业补助和生活补贴。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三年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该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市财政部门核减县区基数。

第十一条 当协商征地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时,统一征地机关有权作出最后决定。被征(占)地单位对统一征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所作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占)地单位应于征(占)地批准后及时腾出土地或按补偿协议书、补偿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腾出土地,不得无故拖延,甚至阻挠用地单位用地。否则,用地单位或统一征地机关有权直接清除地面附着物,由此造成损失,由被征(占)地单位承担。对于聚众闹事、行凶、阻挠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用地单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统一征地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办单位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的,可按2元/m2向新的用地单位收取征地服务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  

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最高限畋?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一亩以上
人均耕地
0.5—1亩
人均耕地
0.3—0.5亩
人均耕地
0.3亩以下
备 注

双季稻田
0.6—8
0.82—1.1
0.8—1.2
1.2—1.4
 

商品菜地
0.75—1.1
1.1—1.5
1.5—1.8
1.8—2.3
 

一般旱地
0.33—0.5
0.5—0.7
0.7—0.8
0.8—0.9
 

精养鱼塘
0.75—1.1
1.2—1.6
1.6—1.9
2.1—2.6
 

非精养鱼塘
0.44—0.65
0.5—0.7
0.7—0.8
0.8—1
 

果园
0.66—0.88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二:

统一征地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表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一亩以上
人均耕地
0.5—1亩
人均耕地
0.3—0.5亩
人均耕地
0.3亩以下
备 注

双季稻田
0.4—0.7
0.68—0.9
1.2—1.3
1.3—1.6
 

商品菜地
0.75—1.2
1.2—1.6
1.6—2.2
2.2—2.7
 

一般旱地
0.27—0.4
0.4—0.5
0.5—0.7
0.7—0.8
 

精养鱼塘
0.75—1.2
1.1—1.5
1.5—2.1
1.9—2.4
 

非精养鱼塘
0.36—0.55
0.7—0.8
0.8—1
1—1.1
 

果园
0.54—0.72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
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限额表

单位:亩、万元

地 类
金 额
备 注

水田
0.4—0.7
 

商品菜地
0.5—0.8
 

精养鱼塘
0.5—0.8
 

一般鱼塘
0.4—0.5
 

其他水塘
0.2—0.4
 

 

果园
幼树期
0.15—0.2


产果期
0.3—0.5


盛产期
0.5—0.8


经济林
0.2—0.35
 

其它林地
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