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六十二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62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 1839年 广东省东莞县
2 2 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 1853至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
3 3 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 1900年 天津市
4 4 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旧址 1922年 江西省安源市
5 5 八七会议会址 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6 6 西安事变旧址 1936年 陕西省西安市
7 7 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 1938年 山西省五台县
8 8 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 1948年 河北省平山县
9 9 北京宋庆龄故居 1963年 北京市北河沿
10 10 宋庆龄墓 1981年 上海市万国公墓
(二)石窟寺(共5处)
11 1 巩县石窟 北魏至宋 河南省巩县
12 2 须弥山石窟 北朝至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
13 3 乐山大佛 唐 四川省乐山市
14 4 柏孜克里克千佛洞 唐至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县
15 5 飞来峰造象 五代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三)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28处)
16 1 修定寺塔 唐 河南省安阳县
17 2 玉泉寺及铁塔 宋 湖北省当阳县
18 3 万部华严经塔 辽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9 4 华林寺大殿 宋 福建省福州市
20 5 开元寺 宋至清 福建省泉州市
21 6 灵岩寺 唐至清 山东省长清县
22 7 玄妙观三清殿 宋 江苏省苏州市
23 8 岩山寺 金 山西省繁峙县
24 9 北岳庙 元 河北省曲阳县
25 10 紫霄宫 明 湖北省均县
26 11 显通寺 明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27 12 哲蚌寺 明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8 13 色拉寺 明 西藏直治区拉萨市
29 14 皇史城 明 北京市
30 15 悬空寺 明 山西省浑源县
31 16 天一阁 明至清 浙江省宁波市
32 17 古观象台 明至清 北京市
33 18 经略台真武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34 19 瞿昙寺 明 青海省乐都县
35 20 北京市城东南角楼 明 北京市
36 21 都江堰 秦至清 四川省灌县
37 22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明 山东省蓬莱县
38 23 太和宫金殿 清 云南省昆明市
39 24 豫园 明至清 上海市
40 25 恭王府及花园 清 北京市
41 26 程阳永济桥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
43 28 拉卜楞寺 清 甘肃省夏河县
(四)石刻及其他(共2处)
44 1 常德铁幢 宋 湖南省常德市
45 2 地藏寺经幢 大理(公元937 云南省昆明市
--1094年)
(五)古遗址(共10处)
46 1 元谋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云南省元谋县
47 2 蓝田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蓝田县
48 3 大汶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泰安县
49 4 河姆渡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江省余姚县
50 5 周原遗址 西周 陕西省扶风县、歧山县
51 6 铜录山古铜矿遗址 周至汉 湖北省大冶县
52 7 丸都山故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吉林省集安县
--公元668年)
53 8 湖田古瓷窑址 五代至明 江西省景德镇
54 9 金上京会宁府遗址 金 黑龙江省阿城县
55 10 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 明 安徽省凤阳县
(六)古墓葬(共7处)
56 1 司马迁墓和祠 西汉至宋 陕西省韩城县
57 2 杨粲墓 宋 贵州省遵义市
58 3 宋陵 北宋 河南省巩县
59 4 李时珍墓 明 湖北省蕲春县
60 5 郑成功墓 清 福建省南安县
61 6 清昭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
62 7 成吉思汗陵 1954年迁建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