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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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新生儿破伤风是严重威胁新生儿健康乃至生命的传染性疾病,是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孕妇、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控制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的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已经确定了1990年把新生儿破伤风死
亡率降到1‰以下,到2000年把新生儿破伤风降低为零的目标,并作为实现2000年初级卫生保健的一项重要策略。1987年卫生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后,宁夏、湖北等省、自治区积极落实《通知
》的各项要求,收到很好的效果。但由于经费及各省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协调不够,还有些省、区尚未实施这项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统筹规划新生儿破伤风防治工作。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并制订具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有关省、自治区卫生厅(局)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安排好购买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经费,以保证落实接种任务。
三、要在新法接生尚未普及、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迅速推广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对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情况不详的地区应组织深入调查,查明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应建立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卡片,接种证、接种簿,并
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做为工作评价依据。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单位开展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要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技术的培训、指导、疫苗的订购并利用冷链设备做好疫苗的运输保存和发放。各级妇幼保健部门负
责实施接种工作。
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会下周期与我合作的“农村基层妇幼卫生”项目县必须开展对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工作,并应列为项目工作评价指标之一。
六、要与民委、妇联、教育、宣传、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组成儿童计划免疫领导协调小组,互相密切合作,扩大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对新法接生和免疫接种的自觉性。普及新法接生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双管齐下,以有效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和死亡。



198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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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 家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中 国 气 象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急  发改办地区[200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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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气象局:
为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涉及各行业用水、供水和节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增长、环境及气象变化等相关资料,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现就协助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在对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全国、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治理的方案及措施。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全国水资源评价初步成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为尽快提出全面、真实、准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最终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任务,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切实落实规划工作经费。在成果验收和部门资料收集工作中做好协调工作,提供工业用水、节水等方面的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国民经济发展预测等内容的编制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审定规划最终成果。水利部门要具体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平衡等水资源评价工作;在会同各有关部门搞好用水协调的基础上,做好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以及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工作,提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的最终成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团结协作,配合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和成果审定工作。当前各部门要围绕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和水资源保护,做好有关的资料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国土整治以及地下水监测动态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和评价、地下水过量开采及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等内容的编制工作。
建设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涉及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耕地利用、农业发展和需求预测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
环保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治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水污染防治内容的编制工作。
林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林业发展及需求预测、湿地等方面资料。
气象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降水、蒸发等气象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气候变化对水资源情势变化影响内容的编制工作。
四、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需要和研究专题的特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科研单位承担“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预测研究”、“中国城市发展规模与布局及其用水定额研究”、“中国农业生产结构与区域布局研究”、“中国陆域污染源调查、预测及排污控制规划研究”、“深层承压水资源评价方法及其应用研究”、“中国湿地及其水资源状况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水资源情势影响研究综合分析”。这些专题涉及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内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做好相关的专题研究。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实行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共享。水利部门应将规划成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向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提供规划必需的基本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要求向流域机构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提供成果及相关资料,流域机构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干流有关资料;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流域机构的协调下,相互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参加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及研究工作的单位,应相互提供相关资料。



2003年9月15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
根据我行开展国际业务的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我行外汇资金安全,明确行内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对外签字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行对外业务往来及内部审批程序,应按国家现行外汇、外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分为:单签签字人(Single Signature)、甲级签字人(Class A)和乙级签字人(Class B),其中行长、副行长、国际金融局局长为单签;各有关业务局局长和第一副局长(或负责外资工作的局级领导)、国际金融局副局长、主管外汇业务处处长、副处长为甲级;国际金融局承办涉外函电业务的处以下有权签字人为乙级,名单见附件。
四、我行与各代理行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文件,应按本办法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其签字授权如下:
1.凡以国家开发银行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合约、合同、证券或其它与财物的交付或转移有关之一切文件,由单签签字人一人签署为有效;
与上述文件有关的函件,由单签签字人一人签署,或由有权签字人二人会签为有效(其中一人须为甲级签字人)。
2.凡属汇票、本票、信汇委托书、信用证、保函、支付委托书、借记和贷记通知书、远期汇票的承兑和背书及其它业务往来函件,每笔业务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或等值其它货币,由凭证或函件签署机构的有权签字人二人会签有效,其中一人须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每笔业务金额超过五十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由凭证签署机构甲级有权签字人二人会签,或以副行长以上单签签字人签署为有效。
3.凡属于上述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由凭证或函件的签署机构任何有权签字人员一人签字均为有效。
4.甲、乙级签字人均只能签署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文件。
5.各业务局遇有涉外的所有票据、提单、信用证、担保函、贷款协议、承诺函、以及涉及资金支付、转移、有价证券支付的一切支付工具的使用时,按规定的程序经行领导批准后,由业务局有权签字人一人与国际金融局甲级签字人一人共签,方为有效。
五、有权签字人名单的变更,以本行单签签字人签署的函件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有权签字人名单(共38人)
单签签字人(6人):
行 长:姚振炎;
副行长:屠由瑞,周道炯,刘明康,姚中民;
国际金融局局长:王紫云。
甲级签字人(28人):
国际金融局:俞小平,张续超,寇日明,陈有安,鲁庆成,
王革凡,李东红,刘晓晶,刘剑青,杨逢定;
煤炭石油局:沈德琛,戴必清;
电 力 局:吴敬儒,曾 念;
交 通 局:叶 汇,梅家祥;
原 材 料局:胡采棋,刘家林;
机电轻纺局:叶佛容,王如燧;
农 业 局:刘峻明,高立础;
林业森工局:颜士中,党 彤;
技 改 局:王泽民,徐企颖;
外 事 局:刘文芳,张 娴。
乙级签字人(4人):
国际金融局:韩德平,孟 涛,崔华伟,王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