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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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五章 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共同联系代表。
第三条 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进行的专题调查、视察活动,可以就地吸收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根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代表的意见,安排代表视察活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代表选举单位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可以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外,均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负责征询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处理不当的答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受理。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应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理代表来访来信。代表的重要来访来信,应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接待和批办。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工作通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均应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与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选举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审议的议案,征求驻当地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可以通知本单位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部分代表列席。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其它重大活动时,可以吸收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征求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的意见,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应由省级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九条 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由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按照省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由代表选举单位或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小组活动。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就地就近同各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开展就地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每次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章 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代表要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选举单位反映,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群众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8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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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2〕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软件 京内单位 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复印机
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
传真机
扫描仪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投影仪
碎纸机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乘用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客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电梯
锅炉 京内单位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京内单位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车辆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 品  目
备  注

外交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其他打印设备项下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其他识别输入设备项下护照阅读机,扫描仪项下护照照片扫描仪,其他办公设备项下护照塑封机、外交及领事专用设备
公安部 警车,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公安执法执勤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音视频图像装备等
民政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
水利部 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水下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绝缘电线和电缆,钻探机,桩工机械,排灌机械,特种作业船,机动船,加工天然石材、石料,其他橡胶制品
人口计生委 其他避孕药物用具项下宫内节育器、避孕套,避孕药注射液,避孕药片剂
人民银行 运钞专用车,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钞票处理设备,货币清分处理设备,货币销毁处理设备,其他货币处理设备,其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行系统
海关总署 制服,鞋,被服附件,其他专用汽车项下改装查验车辆,机动船项下交通艇、缉私艇、监管艇、摩托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项下集装箱和车辆检查设备、X光机检查设备、电子地磅、辐射探测检查设备、金属探测设备、检查工具箱、毒品检测仪、车底盘扫描仪、施封锁、化验仪器,技术侦察取证设备,其他交换设备项下程控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信息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单证印刷服务项下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制造业服务项下海关制服加工,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集装箱检查设备维护、缉私船艇维修 海关业务单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海关总署以外的直属海关
税务总局 被服,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票据印刷服务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项目适用范围为税务总局以外的税务系统
质检总局 其他分析仪器项下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生物鉴定仪、蛋白质测定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X光机,色谱仪项下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饮水器项下纯水机,离心机,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前处理系统(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解、微波消化等萃取仪)、B超机、酶标仪、微波消化器、放射性检测仪、生物芯片检测系统、培养箱、碳硫元素测定仪、生物安全柜、红外体温测量仪、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 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体育总局 体育设备,医疗设备
地震局 地震专用仪器项下测震观测系统设备、强震动观测系统设备、重力观测系统设备、地形变观测系统设备、地磁场观测系统设备、地电场观测系统、地下水观测系统设备、地震数据分析处理设备、地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地震灾害救援仪器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项下地震卫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网)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地震探察和救援专用车辆,专用飞机项下地震现场遥感灾情采集小飞机
气象局 气象仪器项下能见度仪、固态降水自动观测设备、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闪电监测设备(含闪电定位仪、电场仪)、车载移动气象台、气象计量及标校设备、大气化学观测及分析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面气象雷达项下天气雷达、L波段探空雷达、风廓线雷达 大气化学观测及分析设备项目适用范围为气象局所属京内中央预算单位
海洋局 海洋仪器设备
测绘地信局 测绘专用仪器项下经纬仪、水准仪、测深仪、地下管道探测仪、航空摄影设备、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测距仪、重力测量仪、水平仪、卫星导航定位数据处理系统、三维激光测量仪、地质雷达、全站型速测仪,卫星定位导航GPS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移动测量车,专用飞机项下低空无人驾驶摄影飞机
高法院 制服,被服附件项下领带、徽章,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囚车、执行死刑用车、执行车、巡回审判车,其他输入输出设备项下法庭庭审记录设备,行业应用软件项下司法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法徽、法槌、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识、路口指示牌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28日发布)

各会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以下简称两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依法治市,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号召全体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两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两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针对证券市场出现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历时两年多的修订,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发展空间。各会员单位要紧紧抓住两法同时修改颁布的重要机遇,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认真做好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全面提升资本市场地位,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要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认真学习两法,深入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两法在宏观上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创新与发展提供了空间、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也在具体制度上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的诚信经营理念、规范发展意识、公司治理与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把握证券市场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发展现状,寻找差距,明确目标,实事求是地制定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把两法精神和具体要求逐条落到实处。
  (一)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认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有关部署,把学习、贯彻两法列入本单位重要的工作日程,领导带头,全面部署,精心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两法学习。
  (二)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中培训、知识竞赛、考试测验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方式组织本单位员工,特别是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员工认真学习、贯彻两法。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深入了解两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修改的重大意义,熟知两法的有关条文,准确把握有关的具体要求,全面提高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水平。
  (三)各会员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按照两法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制订明确的经营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稽核与检查,建立及时评估业务风险的机制,要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督促管理,细化业务经营的内控程序和内容,切实推进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
  三、要发挥会员单位贴近市场和投资者的优势,广泛开展两法的宣传活动
  宣传两法,普及证券法律知识,将有助于加强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证券行业的了解和认知程度,改善和提升证券行业的社会形象,开创证券行业发展的新局面。因此,各会员单位在做好自身学习、贯彻两法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两法的宣传工作。
  (一)各会员单位要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面向投资者的两法宣传工作:一是要采取在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和其他相关公共场所张贴统一的宣传标语,组织座谈会和专题报告,开展培训与咨询等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普及证券法律知识。在活动中,要重点讲解此次证券法修改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二是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座谈会、两法知识电视大赛等学习、宣传活动。
  (二)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证监会和协会关于学习宣传两法的要求,协助和配合辖区证券监管机构,把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各自会员单位宣传两法。在活动中要注意及时总结有关经验,随时向协会反映。
  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会员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这项工作。各会员单位在学习、宣传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协会将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专题交流活动,推广成功经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