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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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1992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地区
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进一步采取更加坚决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假”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
“九五”期间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规体系,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商品、建筑材料为重点,分工负责,联合作战,严格
执法,堵源截流,整顿市场,查处大案要案,强化打击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1996年和近期要抓好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商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库存、在销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清查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商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地“打假”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抽查结果要通过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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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整顿各类商品市场。
要大力整顿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商品市场进行限期重点整顿。对限期整顿不见成效的市场要坚决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市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销售商品有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市
场有无主管部门;市场有无监督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需要整顿的内容。要在整顿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点、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
(三)限期整顿重点地区。
广东、浙江、河北、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区,是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四省人民政府应制订限期整顿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打假”工作。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情况,确定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全国“打假”办公室要
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抽查。
(四)对七类重点商品进行专项“打假”。
第一,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包括中西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第二,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商品;第三,打击棉花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第四,查处假酒和劣质饮料、劣质食盐、劣质食品;第五,查处假冒名牌卷烟;第六,查处伪劣机械和电器产品;第七,查处伪劣
建筑材料。
(五)继续查处大案要案。
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推动“打假”工作的重要手段。每年除国家确定抓办10个左右的大案要案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那些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严重的地区,也要确定若干个大案要案,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六)依法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严惩生产和经销假冒名优产品的企业、团伙和个人,加大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名优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线索,通过调查研究,向全国“打假”办公室选送一批假冒名优产品的案例,作为全国查处的重点,统一部署,区域合作,分头实施,集中打击。


三、采取切实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打假”工作,关键在于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要逐级建立“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地区的政府领导人要落实限期整顿目标责任制。对在限期内未达到整顿目标
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对阻碍“打假”工作,纵容、支持、包庇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政府对“打假”工作办案所需的经费,要积极支持,予以保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对本行业企业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铲除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国有商业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把好
商品采购关、验收关、入库关、销售关,堵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主渠道。
(二)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为加大“打假”工作的力度,从严执法,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状况。今后,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查封实物、作案场所和工具,并及时依法通知银行冻结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银行帐户,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被害人损失。
对国家公务员、医疗机构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因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等费用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分工协作,联合“打假”。
要继续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综合治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依法行政,并在“打假”工作中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
企业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卫,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可以组织力量明查暗访,积极向执法部门提供假冒本企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线索,配合搞好查处工作。
要充分依靠、发挥社会团体和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假”工作。
各地要建立“打假”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并严防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在举报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要积极探索监督管理市场的办法,加快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制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坚决取缔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鼓励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采用防伪技术,并加强对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认证标志、优质标志、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等各种商品质量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审查,严禁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要继续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先进经验,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大力表彰那些勇于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及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积极斗争的好人好事。
深入开展“打假”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需要,也是直接关系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假”工作呼声很高,并寄予厚望。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大
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抓好“打假”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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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上海等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上海等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及广州市、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劳动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40号)及《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194号)发布后,各地正在认真贯彻执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劳
动部于今年7月份对上海、天津、广东、山东等地扩大覆盖面的进展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一些地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止今年6月份,上海市把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都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已达91.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5%,并正在制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深圳市把农村劳动力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推进“覆盖计划”较快的地区的主要经验是思想重视、组织落实、工作细致。上海等地充分认识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当前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任务,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利,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局
领导直接分管,成立了工作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并且发挥其他部门作用,做到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人员以收集情况、分析研究、做重点单位工作为主,兼职人员按业务分工进行联系、催办。在具体工作中,他们注意与工商、税务、人事、体改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争取
支持配合,调查摸清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如通过工商、税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情况,通过体改部门掌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况。另外,还通过发信、打电话、实地访问等方式,确定扩大覆盖面的对象。在工作重点上,他们集中力量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参保工作,主动把宣传材料送到参保单位,举办厂长、经理培训班,并派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取得了良好成效。另外,这些地区认真监督检查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把扩大覆盖面工作落到实处。上海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养老保
险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办法”,设计了争议仲裁、监督处罚的有关文书及程序。检查的重点是:一查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了解开业时间;二查用工情况,了解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三查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应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三、一些地区对非国有企业制定了灵活措施。考虑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轻职工多,养老负担轻,这类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改革目标的要求专门规定费率。天津市在草拟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私营企业费率为18%,其中企业为10%,
其雇员为8%;个体工商户费率为18%;而国有、集体企业目前费率为20%,职工个人为4%。深圳市发放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金的办法是,达到退休年龄以前一直在城市就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达到退休年龄就回农村的,按每从业一年发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一次结清,同
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当然,随着各地工作的开展,这些灵活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范。
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对扩大覆盖面工作意义认识不够,工作决心不大,措施不力,成为推进这项工作的主要障碍。劳动部要求各地都要充分认识到扩大覆盖面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进度计划要求
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并且认真及时填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展情况报表》(劳部发〔1996〕194号文件附件),每季度向部里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劳动部将在今年10月和明年1月通报各地区今年三、四季度的进展情况。




1996年9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6]235号

1986-08-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6)市税外字第321号函悉。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以及(83)财税外字第18号文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商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2.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3.对购进计算机软件所支付的专利权或版权使用费,凡是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依照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