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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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
第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敬老院等非营利性设施;
(三)抗震、防洪等工程。
第七条 下列情况减半收取执照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集资建房)工程;
(二)危陋平房改造工程。
第八条 执照费收入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及市内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他区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开支由收费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土建单位面积造价,是规划管理部门计收建筑安装工程执照费的依据,今后将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变化情况,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费方法收取执照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一、建筑工程规划执照费,按市规划局核准的土建面积乘以土建单位面积造价乘以收费费率计算。
建筑工程规划执照费收费标准
---------------------------------------
| | | | 收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 建筑结构 | 土建造价 | |
| | | | (‰) |
|------|------|--------|--------------|
| | 砖混 |600/平方米 | 设计概算总额(土建 |
| |------|--------|部分)造价在3000万元及 |
| | 砖木 |700/平方米 |其以上的按0.8‰计算; |
| 住宅 |------|--------|3000万元以下的按1.5‰|
| | 框轻 |800/平方米 |计算。 |
| |------|--------| |
| | 框架 |1000/平方米| |
---------------------------------------

---------------------------------------
| | | | 收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 建筑结构 | 土建造价 | |
| | | | (‰) |
|------|------|--------|--------------|
| | 砖混 |700/平方米 | |
| |------|--------| |
| | 砖木 |750/平方米 | |
| 公建 |------|--------| |
| | 框轻 |950/平方米 | |
| |------|--------| |
| | 框架 |1200/平方米| |
|------|------|--------| |
| | 砖混 |700/平方米 | |
| 厂房 |------|--------| |
| | 其他 |1000/平方米| |
|------|------|--------| |
| | 简易仓库 |300/平方米 | |
| |------|--------| |
| 其他 | 车棚 |250/平方米 | |
| |------|--------| |
| | 围墙 |200元/米 | |
---------------------------------------
二、道路、交通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执照费,按设计概算总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总额)乘以收费费率计算。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执照费收费标准
-----------------------------------
| 设计概算总额 |收 费| |
| |费 率| 备 注 |
| (投资总额) |(‰)| |
|--------------|---|--------------|
|20万元及其以下 |1.5|不足100元按100元收 |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1 |不足300元按300元收 |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
|--------------|---|--------------|
|100万元以上 |0.5|不足7000元按7000元收|
-----------------------------------



20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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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670号

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家经贸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和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以指导和推动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为促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尽快形成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依托转制后的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长沙矿冶研究院、自动化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分配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联合重点大型企业及行业科技力量等形式,整合科技资源,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主要国家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共享和推广的机制。在逐渐形成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推动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开发基地。

  三、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主要任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应具备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能力,基本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的研制开发能力。其主要任务是:

  1.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建设项目为依托,采取产学研结合等多种合作形式与企业(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重大的技术瓶颈。

  2.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投标工作,继续发挥综合优势,组织和参与跨行业的联合攻关、开发,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和装备成套能力。

  3. 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并向本行业推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产品输出到国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4. 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正性原则,做好标准、计量、检测等工作;发挥大型科技企业的辐射作用,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培养人才,面向社会搞好技术中介等服务。

  5. 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现状、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的指导

  各地经贸委、各部门要正确引导转制后的科研机构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转变体制和调整功能,把科研优势转变为产业、经济优势,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要把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和进一步发展作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发挥转制的科研机构、特别是12个转制为大型科技型企业的综合优势,为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推动经济、科技体制的改革做出更大贡献。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业 技术 开发 意见 通知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O年七月二十日印发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业发展很快,年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已超过4万种,网络出版的发展势头迅猛,大量优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然而一些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由于政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在出版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出版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有的内容庸俗,低级趣味,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的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因此,为更好地做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工作,提高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质量、满足社会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加强审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审读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监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也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作为新兴媒体,技术含量高,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审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新闻出版管理中的审读,主要对出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是否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和色情暴力等方面进行审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的审核。要按照总署下发的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对已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读。包括专项审读和日常审读:
  专项审读,即是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选题、重大选题和敏感选题的审读,特别是对涉及“双重大”内容或社会热点选题的审读。
  日常审读,即通过抽查或例行审读,及时了解出版动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监督了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整体质量。
  (三)对网络出版内容的监管。检查网站出版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出版宗旨。重点关注网络出版中常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争取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对网络出版中所发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力求第一时间报告舆情,并按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网络出版舆论信息收集和分析、信息协作和沟通机制,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的受理和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并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有害出版信息的网站和个人。
  三、要建立健全审读制度及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审读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调控有力的审读信息预警机制,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确保本辖区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审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成立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的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流程。
  (二)建立必要的专家审读队伍。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队伍要由政策水平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的选择要涵盖不同的学科,并要求能熟练运用音像、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一出版物要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读,专家的审读要形成审读报告,供出版部门决策时参考,对审读意见分歧较大的要组织召开专家审读论证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出版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互联网出版监管智能水平,增强互联网出版舆情研判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建立适合本地区互联网出版舆情分析系统,与总署网络出版监控系统有效对接。
  (四)加强信息反馈,确保审读信息的畅通。
  总署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重点或专项审读工作,具体工作由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承担。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要与总署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有专人负责。总署将及时向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读工作的动态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便于审读信息的沟通,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设立了工作信箱:yinxiangsi@yahoo.com.cn,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信箱,工作信箱的回执可在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网上进行下载,请填写完整并盖章后于2007年3月10日前反馈我署。
  四、严格执行重大出版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区域发生或审读中发现的重大出版事项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出版问题,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及时报告总署。
  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尽职尽责,扎扎实实地把好审读这个关口,为促进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服务。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