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41:50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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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体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办公室、工商局和国资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该办法对本地区、本单位未脱钩改制或尚未完全脱钩改制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真正做到“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清理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局,由自治区国资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步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是指占有国有资产、隶属或挂靠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并以国有、集体性质或有限公司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钩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从财务、人员、名称、业务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即:脱离投资关系,原举办单位不再是企业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脱离人员管理关系,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企业的职工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名称脱离
,企业名称不得再冠有原举办单位的名称;业务脱离,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影响或工作职能招揽业务,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搞垄断。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制,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脱钩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各举办单位要积极支持脱钩改制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核准文件,按照“人员跟着企业走”的原则,对原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支持资产核实、产权界定等工作,不得隐瞒资产或随意撤走资金,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六条 脱钩改制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等工作。审计报告应对企业的初始投资、对外投资、经营期内形成的利润及使用去向、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反映清楚。
第七条 界定企业产权应依据审计报告提供的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比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凡有无形资产投资成份企业的产权界定,将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八条 对资不抵债企业和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要予以撤销。由原举办单位处理债权债务并安置企业职工。具备破产或拍卖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破产或拍卖。
撤销企业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防止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纯属于个人的挂靠企业要解除挂靠关系。
第九条 实行整体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应付医疗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额,可在净资产中进行剥离。
第十条 企业职工买断本企业的产权,交易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20%。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企业,原则上待结案后再脱钩改制。
第十二条 与原举办单位脱钩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由同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投资经营公司代表出资人对脱钩改制企业实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出售产权的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国库。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脱钩改制批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脱钩改制的文件;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界定的文件;
3.改制方案及章程;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方案;
5.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剥离、资产划转业务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划转的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变动产权、注销产权、设立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撤销企业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应持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核准文件及有关资产清查、资产收回等文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注销产权或变更工商注册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脱钩企业人员的党团关系暂由原举办单位代管,以后按自治区党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有资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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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预算定额补助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委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预算定额补助办法
1996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体委

一、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
二、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运动会所需经费预算主要由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三、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运动会8000万元,1999年第九届全国冬季运动会2000万元,1999年第四届全国城市运动会3500万元。
四、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包括运动会举办经费和场地维修经费等,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数额不随运动会规模和承办地区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
五、定额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核定给承办运动会的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由财政厅拨付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六、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高[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等部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教育部、卫生部决定共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强化医学人才是卫生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立足长远制度建设,着眼当前突出问题,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培养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高水平医学人才,提升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立足国情,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国国情,遵循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制定医学人才的培养标准,支持不同类型医学院校参与“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以试点高校的改革为重点,力争取得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目标任务。

  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5+3”(五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大批高水平医师;适应国家医学创新和国际竞争对高水平医学人才的要求,深化长学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培养一批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适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深化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大批农村基层实用型全科医生。

  (二)建设内容。

  1.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根据区域教育、卫生规划,确定若干所地方医学院校和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开展五年制医学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高等医学院校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确定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医学生医德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推进医学基础与临床课程的整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小班教学、小班讨论;完善评价考核方法,建立形成性和终结性相结合的全过程评定体系;加强医教结合,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2.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结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和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效衔接的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标准有机衔接,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授予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有机结合,探索建立“5+3”(五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强化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培训,为培养大批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打下坚实的基础。

  3.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结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确定若干所高校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试点,推进长学制医学教育改革,加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教育,为医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宽厚的基础;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建立导师制,强化临床能力培养,提升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促进医教研结合,培养医学生临床诊疗和科研创新的潜质;推动培养过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医学生的国际视野,为培养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4.开展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实际需求,确定若干所高校开展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围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深化三年制临床医学专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3+2”(三年医学专科教育加两年毕业后全科医生培训)的助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深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医学生服务基层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增强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自觉性、坚定性。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实施早临床、多临床教学计划,增加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习、实践,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诊疗能力和基本卫生服务能力,培养大批面向乡村、服务基层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全科医生。

  三、实施范围

  (一)专业范围。

  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开展改革试点。

  (二)学校范围。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教育部批准举办八年制临床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应具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申报“‘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举办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专业的高校,申报“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承担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任务的高校。

  支持省级部门协调组织的全省(区、市)“5+3”全科医生培养或“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立项。

  四、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

  1.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组成,负责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指导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论证高校申请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以及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评价工作。

  (二)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

  (1)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申报相应的试点项目。

  (2)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报名额不限。

  (3)省属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省(区、市)推荐开展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推荐开展“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优先推荐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或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的高校;推荐开展其他试点项目的高校数名额不限。

  (4)申报改革试点项目的省属高等学校和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2.“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申报方案进行评价,形成论证意见。

  3.“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

  (三)建设周期。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分批进行立项建设,2012年批准第一批试点高校。

  (四)监督检查。

  1.参与“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高等学校定期进行交流和总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专家委员会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2.适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高校将调整出该计划。

  五、政策支持

  1.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并重点支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2.对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且仅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新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3.对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政策改革上给予支持。

  4.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优先支持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改革发展。

  5.优先支持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实习、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试点高校相关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学习。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保证各项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