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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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办发〔2004〕7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委托人。各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中心委托其所在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房改政策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公有住房等)设立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承办,市中心应当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贷款银行按市中心的审批意见发放贷款。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符合房改政策、已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三)具有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及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数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方及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数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50%;(四)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应付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住房、房改公有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房价的60%;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第九条 贷款最长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其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5年。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驻户口或在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第十三条 市中心对贷款银行汇总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受理,并在5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贷款银行。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借款按借贷双方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内或直接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也可用第三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第十六条 房产抵押(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金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三)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如有转让、转租行为的,须经市中心书面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本息。(一)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押权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收益;(二)在质押期间内载明兑现日期的债券、存单出质的,出质人可以将兑现的价款用于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本息或办理转存手续或新购债券;(三)质押期间,权利凭证中造成损坏、遗失,由质押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贷款保证借款人可向市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由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住房贷款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按照下列两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贷款本金(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期数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将本人、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一)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发生期限计算;(二)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月应还款额不变。第二十三条 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或市中心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否则,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其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银行或抵押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或伪造隐瞒事实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或抵(质)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出应偿还部分,贷款银行或抵(质)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九章 贷款的委托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逾期贷款不得超过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逾期率。第三十条 各县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中心委托所在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实施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管理部应认真按本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工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各管理部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之日起3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各管理部应建立完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资料,做好违约贷款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追偿违约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将上述贷款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中心。第三十三条 各管理部必须实行规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定期向市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与回收情况统计明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及其它有关业务资料。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年度贷款指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三十六条 借贷双方应切实履行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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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1999年12月31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9] 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黄金海岸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秦皇岛市财政局
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借得来、用的好、还的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贷款,是指目前已实际到位的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城市基础设施贷款、秦皇岛建设银行的火车站周边改造项目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的项目资本金贷款,市六合公司与秦皇岛农业发展银行的六河治理项目贷款,今后发生新的基础设施贷款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委员会下设资金监督管理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资金管理总账、明细账及财务报表,实行专人负责,一个项目一本帐。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六合公司应根据贷款资金的不同来源分别开设“建设银行贷款专户”、“省农村信用联社资本金专户”和“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管理,专门核算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 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均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均应实行拨款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主要领导逐级签字、把关审批制度,防止错拨、误拨现象发生。
第九条 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使工程监理管理组职能,负责组织监理招标,并进行监理管理。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评审机制,把好项目审查关。资金监督管理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的综合偿还能力进行评审及可行性论证,对经论证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凡是申请以转贷方式支持的县区,其项目的资金来源、举借转贷数额、借款期限,项目配套资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情况经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市财政出具按期还本付息承诺。
第十三条 对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都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准交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凭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请办理项目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是申拨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并附项目立项文件和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报工程监理管理组审批;工程监理管理组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是办理程序,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后,对投资计划、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署意见。
三是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监督管理组组长、副组长批示意见,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填制五联式的《资金付款通知单》。用款单位接到拨款通知后,开具专用发票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在发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后,办理拨款手续,同时将发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一份。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六合公司对用款单位帐号、印鉴、发票复印件、拨付金额核对后,凭市财政局《资金付款通知单》在一个工作日之内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审批计划外投资,必须凭市有关领导批示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对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全面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清单招标和项目跟踪评审办法,积极开展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一条龙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对确定的项目工程,可预先拨付部分建设工程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要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内容、设计变更或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项目范围等超计划投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拨付资金。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偿还责任人制度。凡使用贷款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按举借贷款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贷款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债务的监督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最终债务人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每年年初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务偿还计划,半年、年终报送执行情况,由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都要提取贷款偿债基金,并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举债县区每年按季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打入市偿债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对市六合公司的农发行贷款,由六河治理周边开发的土地出让收益专项归还。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偿还到期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市财政局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年终通过财政体制实施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其他资金来抵顶所欠债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实施监管;审计机关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绩效评价制度,对所有使用基础设施贷款资金的项目都要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