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4:46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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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规范的代理收费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为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对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以规范。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代理方”。
二、代理方和被代理方(以下简称“代理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方在为被代理方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开展代理收费前,应对代理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代理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被代理方是否具有相应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代理双方有义务保留被代理方委托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代理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四、代理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费用前,被代理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开始真实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制的情况下以用户开始定制为计费起点);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5个月。
五、代理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六、被代理方应在用户申请使用或变更增值电信业务时,在其网站、协议书上或以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代理收费的方式、标准、周期、客服电话等事项;必要时,代理方对此应予以配合。
当有关用户投诉是由该项代理收费业务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由做出宣传承诺的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答复用户,相关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七、代理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向用户提供代理收费的被代理方名称、代理收费金额,并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收费清单的,代理双方应免费提供。
八、用户对代理收取的费用产生异议并拒绝交付,代理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可先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代理方,代理双方依据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用户协商解决相关争议;有争议的代理收取的费用需待争议解决后方可向用户收取,在此之前代理双方都不得强行向用户收取该部分费用。
已付费用户对代收费用产生异议时,代理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九、被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委托收费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该被代理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代理方;代理方应及时终止继续为其代理收取该项业务的费用,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的,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被代理方,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代理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与被代理方签订不合理协议;
(二)强迫被代理方签订排他性代理收费协议;
(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提供的业务内容中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经营行为中有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的。
十三、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引起大量用户投诉的(如一周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一定数量投诉的,具体数量视业务性质不同,由代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二)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但尚未达到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代理收费的程度,电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代理方予以暂停代理收费的。
十四、代理双方合作过程中,被代理方被暂停代理收费次数超过代理双方代理收费协议规定的次数,代理方应根据相关程序终止为该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十五、代理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理收费协议。
在代理收费协议中,代理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客户服务办法、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理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强规范和管理,遇有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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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民政府“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实现高效、有序、便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长热线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办理、分级负责、全面反馈”的方式办理市民来电来信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

通过“12345”市长热线收到的电话、“2112345”短信号收到的短信以及通过市长电子邮箱mayor@jconline.cn收到的电子信件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信件”,发送“信件”的公民,以下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 “12345”市长热线的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 。目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构建和谐晋城。
  
第四条 “12345”市长热线是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政府办公厅是“12345”市长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12345”市长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机关,负责市长热线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

市长热线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日常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12345”市长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12345”市长热线的责任单位,负责对“12345”市长热线的“信件”进行办理、回复。



第五条 “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是市政府授权受理“12345”市长热线“信件”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人”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各种意见建议,负责对各类信件的交办、转办、催办、督办和检查指导。

(二)对市长热线责任单位办理“信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对“信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发“市长热线简报”,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引导“来信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五)调研、起草全市热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负责热线工作人员培训和政务信息收集更新。

(七)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建立“12345市长热线管理系统”,实现“12345”市长热线网上实时交互、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的咨询;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市民的各类求助;反映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等。
  
第八条 非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信件”。
  
第九条 “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四大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12345”市长热线来电的递交。公民可以通过座机、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进入市长热线,市长热线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热线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市长热线“信件”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和反馈等环节。
  
(一)收件。工作人员将接收到的信件,根据第八条剔除非受理范围的“信件”,将受理件按照“12345市长热线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二)办理。按照来信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长热线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信件”,由话务员利用热线直接回复。若话务员不能直接回复,可采用专线电话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回复。对于不便采用电话直接回复的信件,可利用热线系统派单,责任单位应在三日内办理回复。
  
2、交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后回复的“信件”,将“信件”转交给责任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责任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根据“信件”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 限时件:限时件的办理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需以后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市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 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收件之日起在七日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信件办理流程,待信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应及时向“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报告,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并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回复。
  
3、呈办:对报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示的信件,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领导批示意见(附《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责任单位若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热线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均应通过催办、通报、检查、监督和考评等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12345”市长热线的办理工作,让公民发来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地域以及受理范围,转相关责任单位需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由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2、催办。通过热线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长热线催办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催办。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对领导批办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通报。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月“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4、检查。“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催办后,责任单位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可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定期召开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典型的热点、焦点及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作出解释。

5、监督。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热线办公室提供的“信件”办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6、考评。为确保 “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提高回复时效,表彰先进,将“12345” 市长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项目标进行考核。“12345”市长热线考核体系应充分考虑责任单位对“信件”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强制办理、退办及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五)反馈
  
1、通报。“12345”市长热线承办机构对热线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责任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领导报告“12345”市长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并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来信人”进行回访,确保办理质量。“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也要对来信人进行跟踪回访,并把回访结果作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存档统计。“12345”市长热线的所有“信件”的办理过程都自动记录分类保存在热线管理系统中,各责任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公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来信人”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长热线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尼亚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辛 仁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