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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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稳定农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基本农田系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地区规划年内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各类耕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及土地资源现状,综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划定粮、油、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其面积应能满足规划年内当地人口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和国家订购任务的完成
,或保证现有主要农产品的耕地面积永续利用。

对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耕地,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镇)规划实施阶段,采取阶段性保护措施,划定控制性保护区。
第四条 列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范围:
(一)已进行耕种的正常生产的大部分农田;
(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和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或曾经投资建设重大农业设施,必须加以特别保护的优质农田。
(三)城市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地;
(四)城市郊区、人多地少地区、经济发达且建设占地多地区的高产农田。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方案及实施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协调处理保护区耕地利用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农田基本建设,培肥地力,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规划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并向乡(镇)下达保护区面积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按村划定保护片块和保护面积;乡(镇)集中整理,绘出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商品菜地保护区由市政府根据市场和居民生活需要直接划定。
第七条 申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面积、权属、土地等级、水利设施、产量、责任人等;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说明书。内容包括保护区规划设想,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方向及保护措施;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地形图(比例尺为1∶1万),标明保护片块的编号、范围界线、面积、种植类别等;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主要表示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和非农业建设发展用地布局。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审批。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县(市)土地管理局会同计划、农业、建设、林业、水利、环保、水土保持等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地(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保护片块由村民委员会设立保护牌,并标明编号、范围、保护规定及责任人。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必须确保用于种植粮、油、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保护环境,制止土地污染。凡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施用农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凡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保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系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定期开展污染现状调查、监测和预报,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第十四条 各地要进行土壤普查,规定地力质量标准,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护和提高地力的条款;土地承包经营者要按耕地培肥保养的规定,增加对土壤的有机肥投入,培肥土壤,提高耕地质量,禁止掠夺性经营。
第十五条 县(市)、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要分村分户建立耕地档案,定期评审土地经营状况,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加强地籍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村农业经济组织对收回的抛荒地或违约经营的耕地,可采取招标发包或租赁的形式及时安排耕种,不得撂荒。
第十七条 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不得影响原承包合同的执行。
第十八条 凡人为弃耕抛荒(因粗放经营导致产量低于同类土地产量50%的,视同抛荒,下同),由县(市)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复耕,并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收取抛荒费,至复耕为止。该款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抛荒费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每年五至十元。已收抛荒费的,不再收取地力
补偿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所有者可收回土地经营使用权,并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罚款:
(一)抛荒弃耕拒不复耕的;
(二)违约经营劝阻无效的;
(三)严重破坏地形、地貌,进行掠夺性经营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二十条 凡未经合法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其建筑物,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农业部门或其评审机构确认造成地力下降的,由乡(镇)、村经济组织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收取每年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的地力补偿费,专用于地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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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廖汉生
副主任委员
  朱学范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宋一平
  郑伯克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兆国   刘 伟   刘瑞龙   许 杰   孙敬文
  谷景生   张 杰(回族)      林月琴(女) 林丽韫(女)
  章瑞英(女)




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多出优秀作品,是繁荣文艺的首要任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宣传文化工作能不能团结人民,鼓舞人民,很大程度上要看有没有一大批好的精神产品。没有优秀作品就没有正确导向。优秀作品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精神文化水平的集中反映,对精神产品生产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影响作用。”为贯彻和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和生产,促进和繁荣我国文艺事业,国家在“十五”期间开始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繁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精神、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的有效方式,也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必要保证。这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充分依靠和发挥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

现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样本)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繁荣文艺创作为中心,努力提高艺术产品质量,创作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发动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家,坚持不懈地创作一批优秀舞台艺术新剧目;同时,挑选一批改革开放以来具有较大影响、基础较好、尚有潜力的舞台艺术作品,进一步修改、加工、提高,力争五年内打磨出一批优秀的精品剧目。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第一个五年规划的目标,到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出50台左右的精品剧目。

二、项目规划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包括舞台表演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大型剧目,如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木偶剧、皮影戏和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以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在确定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艺术品种之间的创作生产规律和创作实际状况,确保重点剧目,兼顾各类品种。按照相应比例,大致规划如下:

(一)创作作品

1、原创新作品

创新是舞台艺术的生命力。大力支持并鼓励艺术家进行原创新剧目的创作生产,不断推出新的优秀作品,是舞台艺术不断繁荣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项目中,将重视和鼓励原创新剧目的创作与生产。原创新剧目的规划力争在15部以上。

2、改编移植作品

舞台艺术作品的改编创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移植。不同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移植在历史上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如将优秀的文学、影视作品改编成为舞台艺术作品,或者不同舞台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都曾经出现过很多优秀艺术作品。二是坚持“洋为中用”的方针,选择外国优秀艺术作品进行移植。改编移植作品要求能够在原作的基础上,发挥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段的优势,鼓励探索和创新,使之成为新的优秀作品。改编移植作品的规划为10部左右。

(二)加工修改作品

舞台艺术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优秀作品的形成需要在整个创作生产过程中反复不断的修改、加工和提高。一部舞台艺术作品的加工修改过程,就是作品不断经受观众检验,不断提高质量的过程。为此,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将选择一批具备较好基础的作品和具有再创作潜力的剧目进行加工修改,进一步提高整体艺术水平,使之成为能够常演不衰的保留剧目。加工修改作品的规划为25部左右。

三、项目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剧目申报工作,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有关艺术团体等渠道进行申报。同时,在社会上广泛征集优秀剧本和音乐总谱,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一批基础较好的剧本提供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选用。对征集剧本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各地和有关院团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确定30台左右的剧目作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项目。

(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确定的初选剧目提出论证意见,并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据此要求相关艺术团体做出具体的创作或修改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及选定的承担艺术生产任务的艺术表演团体签订责任合同书。国家对初选剧目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五)对一些重点剧目,可采取招标的办法,或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组织有关艺术团体实施。在原有剧目创作队伍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充实和调整,或实行中直院团与地方院团合作的办法,加强艺术创作和演出力量。

(六)30部初选剧目推出之后,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看遴选,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10台剧目作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国家对入选剧目再进行重点投入。

(七)做好精品剧目的演出和宣传推广工作。入选的精品剧目将作为国家大剧院开业首批展演剧目,陆续在北京进行演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举办全国精品剧目展演活动;在全国进行精品剧目的移植和普及工作;努力推向国际市场,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和对外商业演出;制作激光视盘,出版剧本集等等。在演出或激光视盘宣传材料中,初选剧目须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剧目”的标志,入选剧目须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剧目”的标志。

四、保障措施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稳步实施,采取科学完备的措施,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实施。主要措施如下:

(一)成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和财政部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二)设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艺术门类分设专业小组。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决策做好参谋和咨询;对全国申报剧目进行论证;指导入选剧目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加对剧目的研讨,并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工作;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艺术界知名专家和文化部负责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其成员参加精品工程各项活动,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并分别聘请。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三)设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精品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选定的剧目及其核定的预算,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将经费直接支付给剧目生产单位。前期资助经费对象是30台初选剧目,按照不同艺术门类对每个剧目资助一定数额的经费。重点投入对象是从30台剧目中遴选出的10台正式入选剧目。

专项资金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坚持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加强剧目成本核算和监督审查,建立剧目事前论证、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剧目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由专人负责管理。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资金投入,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除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外,地方政府要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和入选剧目给予资助和投入。承担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的艺术团体要努力筹集一定的社会资金,使剧目在经费上得到充分的保证。

(四)建立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

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创作任务,要紧紧依靠国家院团和全国具有实力、实绩的艺术表演团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拥有一支具有实力的优秀艺术人才的队伍;二是具有排演优秀剧目的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硬件设施;三是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是原则上要拥有功能齐全和现代化设备的剧场。

繁荣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要充分依靠并调动艺术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支持、鼓励艺术家深入生活、关注生活、反映现实,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创作条件。同时,担负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艺术表演团体不仅要成为优秀剧目的创作生产基地,还应率先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良性循环的艺术生产机制、营销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和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做好服务工作,起到领导、协调和保障作用,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使政府投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加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艺术团体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所属艺术团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每年申报剧目在5台之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文化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每个院团每年申报2台剧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剧目包括创作作品和加工修改作品。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加工修改作品须具有较好基础和再创作潜力。

第五条 申报剧目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

第六条 申报剧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艺术上具有创新精神,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三)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四)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五)新创剧目和改编移植剧目进入彩排阶段。

第七条 各申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剧目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1、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剧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

2、院团对剧目的论证意见,其中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市场预测等内容;

(二)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样本附后)。《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剧团及主要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2、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进程;

3、经费预算,其中须注明本地区和本院团投入或筹集经费数额;

4、本地或本部门专家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意见;

5、剧目创作或加工修改主要负责人;

6、经费管理主要负责人。

(三)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木偶、皮影提供剧本、导演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总谱。

(四)舞剧、歌舞、杂技、曲艺等提供整体构思和主要情节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五)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提供音乐总谱。

(六)加工修改作品提供原有剧目的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七)地方政府或艺术团体主管部门经费投入审批意见。

第三章 剧目评审

第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剧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评选论证。

第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剧目的艺术论证和艺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艺术门类分成若干小组。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投票时,专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本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时,可列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初选剧目数量不超过30台。

第十二条 专家小组在提出初选剧目名单的同时,须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剧目题材与主题的立意和表现手法;艺术上的创新及其主要特色以及所能达到的艺术水平;

(二)对本品种艺术继承、发展、革新的影响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的基本评估;

(四)剧目在艺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选剧目进行审核,并将专家的论证意见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和剧目生产单位对剧目做出进一步修改方案,于20日内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初选剧目提出经费投入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签订《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初选剧目拨付前期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初选剧目须在资助经费到位后100天内正式公演。超过100天未公演的剧目,将取消其初选资格,并收回所投入经费。

第十八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对公演的初选剧目进行审看遴选,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入选剧目名单,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入选剧目不超过10台。

第十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对入选剧目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的推广宣传工作,制作统一的激光视盘和相关宣传材料,并组织精品剧目的移植、普及、展演、巡演及国际演出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精品工程在剧目申报过程中,如有发现申报艺术团体、部门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即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精品工程的则予以撤销,追缴所拨经费,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