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79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企业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小企业抵押贷款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小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办理小企业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核发小企业证书的工商和个体私营企业。小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凭小企业证书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办理小企业抵押贷款时,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进行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第五条 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交费。
第六条 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规定。
第二章 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小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小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抵押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小企业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公安部门可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辆100元。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小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三章 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第十二条 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收费标准为:
(一)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1‰至0.4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一)。
(二)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1.25‰至0.6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二)。
(三)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50元;50万元以上部分按1‰至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三)。
第十三条 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收费。小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的幅度内计收。
第十四条 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第十五条 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第四章 公证、鉴证和保险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对小企业抵押贷款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正、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标准为: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2.5‰至0.7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四)。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按合同金额0.25‰收取,最高不超过700元。
第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小企业抵押贷款服务的收费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定期向市小企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小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的,可拒绝交费,并可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向用户公示抵押贷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收费标准
附件
相关收费标准
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1
2
101——200部分
0.75
3
201——1000部分
0.45
表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1.25
2
101——1000部分
0.625
表三:机器设备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评估值(万元)
收费标准(‰)
1
51——100部分
1
2
101——500部分
0.5
3
501——1000部分
0.25
表四: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收费标准
档次
合同金额(元)
收费标准(‰)
1
2万以下(含2万)部分
2.5
2
2万——5万(含5万)部分
2
3
5万——10万(含10万)部分
1.5
4
10万——50万(含50万)部分
1.25
5
50万——100万(含100万)部分
1
6
100万——200万(含200万)部分
0.75
关于转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1号
关于转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对暂未进驻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单位服务大厅考评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对暂未进驻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暂未进驻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将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进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04]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中心(市“双优”办)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重点是规范行政职能、工作职能、服务质量、受理投诉,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第三条 监管的单位服务大厅是指:市稽征分局交通规费收费大厅、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市交警支队第一车辆检测站、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纳税服务大厅、市供水公司供水用户服务中心。
第四条 监管的单位服务大厅与已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样,参加市“双优”办组织的创评“红旗窗口”活动。市“双优”办每月开展考核评定工作,月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依据得分高低,评定两个“红旗窗口”;得分低于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根据月得红旗的情况,评出年度“红旗窗口”。
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每月考核一次,年终总评。具体见《单位服务大厅考评暂行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市政府在服务中心举行的投资与建设项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及服务中心组织的例会。
第七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与出件。
第八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办事限时工作制,收件后必须在核定的办事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出件。
第九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公示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和要求、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对受理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即次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和审批办证、收费的情况报市“双优”办。
第十二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即收费工作须在服务大厅一并完成。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市“双优”办在各单位服务大厅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对举报和投诉,由市“双优”办会同单位服务大厅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双优”办定期编发通报,对单位各服务大厅的工作动态、典型事迹进行通报,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对各单位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双优”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随意停止服务或强行服务的;
(三)在办理注册、审批、办证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索、拿、卡、要和故意刁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
(五)不按承诺、超时限审批办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服务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进行干扰,设置障碍的;
(七)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被评为年度“红旗窗口”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评为“不达标窗口”的,全市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单位服务大厅考评暂行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民主测评、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服务大厅每月和年度开展“红旗窗口”评定工作。
(一)评分标准
1、日常考核(65分)
从单位重视、窗口形象、服务态度、工作绩效四个方面,对窗口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1)单位重视(10分)
服务大厅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按时参加由市政府在市“双优”办举行的相关会议或市“双优”办召开的例会,基础分6分,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②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基础分4分(即收费工作须在服务大厅完成,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未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
(2)大厅形象(27分)
①每月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2次以上,基础分3分;未按要求实施的,每次扣0.5分;工作人员按要求记笔记(每年不少于1万,全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心得体会文章),基础分2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人次扣0.5分。
②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基础分1分;未使用的每人次扣0.5分。
③制订服务大厅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等),基础分3分,未制定服务大厅规章制度的扣3分;无违纪违规,基础分12分,有违纪违规的每次扣2分。
④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无“索、拿、卡、吃、要”等不廉洁行为,基础分4分;有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吃、要”的每人次扣4分。
⑤工作人员佩带上岗牌,按要求着装整齐,基础分1分;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1分。
⑥大厅办事指南或业务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符,基础分1分;未备办事指南或业务内容与实际操作不相符的扣1分。
(3)服务态度(10分)
①工作人员热情服务,基础分5分;凡有服务对象投诉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每人次扣5分。
②实行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准确、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基础分5分;未实行首问责任制或不能准确、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人次扣2分。
(4)工作绩效(18分)
①各类证件按规定时间办结,基础分6分;未按承诺时限出件或故意拖延办结时限的,每超出一天扣2分。
②服务大厅每月将办件、收费情况及时统计并于次月5日前如实上报市“双优”办,基础分2分;未及时填写或虚报,每次扣1分。
③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规零偏差,办事效率高和服务效果好,基础分10分;执行政策、法规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每人次扣2分。
2、民主测评(基础分20分)
市“双优”办组织,统一发放民主测评表。
3、服务对象评议(基础分15分)
建立群众监督和评议机制,每月定期发放30份问卷调查,征询群众对服务大厅的意见。
4、加分(上不封顶)
1、经验做法被市“双优”办《宜春双优》或市“双优”办《月工作运行情况通报》采用,每件次给服务大厅加0.5分;被市级新闻单位采用,每件次给服务大厅加1分;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采用,每件次给服务大厅加1.5分。
2、凡有群众来信或留言表扬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经查属实的每件加0.25分。
3、凡是有参加省、市或市“双优”办组织业务竞赛获奖的服务大厅,市“双优”办组织的,每次加1分;市级竞赛,每次加2分;省级以上竞赛,每次加3分。
二、评选办法
(一)月红旗窗口的评选办法
市“双优”办成立考核小组,市“双优”办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双优”办工作人员组成。市“双优”办监管科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1、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各服务大厅自评和市“双优”办检查相结合。市“双优”办在各办证服务大厅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对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对举报和投诉,由市“双优”办会同服务大厅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2、评定办法
采取日常考核、民主测评、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日常考核分占65%,民主测评分占20%,服务对象评议占15%,加分计入总分。
日常考核分(基础分65分):从单位重视、大厅形象、服务态度、工作绩效四方面进行评分。
②民主测评分(基础分20分)
所得票数参评单位数×20=民主测评分
③服务对象评议分(基础分15分)
服务对象给大厅评议,分优、良、差三个等次,等次优的0.5分/票,等次良的0.4分/票,等次差的为0分/票。
计分方法:
优的票数×0.5+良的票数×0.4+差的票数×0=服务对象评议分
④总分
日常考核分+服务对象评议分+民主测评分+加分=总分
⑤按各大厅累计所得分数的多少排名,从高到低每月评选2个红旗窗口。
(二)年度红旗窗口评选办法
1、参评对象:本年度曾被评为月红旗窗口的单位。
2、评定名额:每年评选2个年度红旗窗口。
3、评定办法
(1)按服务大厅全年累计所得红旗的多少,排名入选年度红旗窗口,对年度月均得分低于60分的评为不达标窗口。
(2)市“双优”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