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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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198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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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补充规定》下发后,各分局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及时布置实施。但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总局将有关问题集中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位开立收汇核销帐户的问题。新批准的出口单位在开立收汇核销帐户时,除提供原有文件外,从9月1日起还必须提供海关核管的“企业注册代码”。外汇管理局应将此码存入公司档案的备注栏备用。
二、关于出口单位在核销单上盖章的问题。出口单位在使用核销单报关前,必须在核销单的存根联和退税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
三、退运、退货的问题。
1.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退运时,须先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管理局应在有关核销单“核销情况”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监督收汇章”。海关凭此及其它证明给有关出口单位办理退运手续,并在有关报关单和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上述单
据退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凭此注销该核销单。
2.出口单位出口后因故退货时,外汇管理局凭海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的复进口证明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四、关于核销单(退税联)的填写、丢失、盖章及补办问题。
1.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章;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违反出口
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2.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外汇管理局应按“补充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为出口单位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单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见附件,下同)的签发手续。
4.出口单位将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五、关于结汇、收帐通知问题。
1.任何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收帐通知的格式(核销专用联)及印章必须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只有已备案的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才可作为收汇核销凭证;
2.未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外汇管理局应在接到出口单位的补办申请三个月后办理补办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在补办的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关于易货核销问题。易货贸易项下的核销仍按原规定办理。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易货后的净出口金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单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遇有新问题时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略)



199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法告申经〔1991〕第16号请示报告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报告均收悉。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处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管辖因有关法院之间存在异议,至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根据本院法(办)发〔1991〕15号通知精神,本案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处(以下称“购销处”)所在地在河北省永年县,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渠县,永年县人民法院和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合同已经当事人双方商妥解除,无须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被告依照退款协议如数退还货款,而本案被告系个人合伙,几个合伙人又处于取保候审中,因此,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特指定本案由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