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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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改造,实行城市综合开发,把我市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综合开发是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的有效途径,必须统一规划,成区展开,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的近期目标,要以城市道路两侧的区域和棚户区为重点。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审查城市综合开发规划;对开发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协调城市综合开发工作。
市房产、教育、商业、公安、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业务分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扶植城市综合开发事业。
第四条 城市综合开发,按开发任务的分工。分别由相应的开发公司承担。承担城市综合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属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开发工作的社会效益,在开发公司内部要按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开发采取分区的方式进行。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必须按照国家建委一九八○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商店、粮店、农贸市场、自行车棚、公厕等生活服务设施和中小学
、托儿所、幼儿园、文化娱乐室、门诊所等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治安管理机构的办公设施。
第六条 城市综合开发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管理部门要尽快编制城市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要提前一年制定已经确定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方案。
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要在诸多草案筛选的基础上确定最佳规划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征求房产、城管、电业、商业、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综合开发小区的规划除了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绘制相应的设计图纸外,还必须制作规划模型。
第七条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后,禁止建设单位见缝插针进行建设。除城市边缘区域和单位住宅区外,规划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不参加小区建设的零散建筑位置。对经批的零散项目,加收一倍的城市基础施设配套费。
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住宅区内进行住宅建设,也必须按综合开发小区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第八条 综合开发的小区,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开发公司要采取投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改变。施工中因地理条件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向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开发公司要加强综合开发小区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成立小区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小区的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原则上要当年开工,当年交付使用。因开工面积大、建筑标准高,当年不能交付使用的综合开发小区,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实行集资统建。凡需在市区内建设住宅的单位,必须参加集资统建,必须按所需住宅的数量向开发公司缴纳统建集资款,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统建集资款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用于安置动迁户和被动迁单位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费用;
(三)集资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
(四)开发小区内的各种配套建设费用;
(五)开发公司按规定标准所提取的管理费。
统建集资款根据不同建设地点、房屋结构、设备、环境、质量、朝向、层次,可有所区别。
统建集资款的具体标准,由开发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建委、物价局审定。
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小区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应缴请规划房产、质检、教育、园林等管理部门,按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小区总体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小区内用于安置动迁户的房屋产权交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进行管理,集资统建房屋的产权属参加集资统建单位,房屋委托房产部门代管(整栋的,集资统建单位也可以自行管理),集资统建单位不要产权的,房屋产权可移交房产部门,集资统建单位享有永久的使
用权(在房租屋改革未出台前,集资单位要承担大、中维修的费用);各种配套建设的房屋产权属房产部门,分别交给相应的机构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开发小区交付使用后,区内的行政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有关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内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后,不再缴纳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区内用于安置动迁户、被动迁单位的房屋和各种配套设施的建筑税免收。集资统建住宅的建筑税,由参加集资统建的单位按集资面积的工程造价缴纳,开发公司代收
、代缴。
在综合开发中,开发公司可以向需要扩大住房面积的动迁户所在单位收缴扩大面积建设费。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在城市综合开发小区中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上缴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的再开发,专款专用。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视同城建资金,与城建资金捆在一起使用,用于城市建设中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中,开发公司可以按小区工程总价百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作为开发公司的事业经费。
第十八条 城市综合开发实行小区工程项目承包,开发公司要与市政府签订小区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小区不同状况确定收益指标,超收分成,欠收自补。开发公司在小区综合开发中所得的超收部分,大部分要作为公司的发展资金,其余可作为单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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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8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有关规定,现就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 方 代 表          也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             部  长
      张 景 全           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