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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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我省清理一九八三年以来各类建设占地第一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清查登记,基本弄清了各类建设占地的情况和问题,刹住了乱占耕地的歪风。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复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文件精
神,对复查处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依法办事。区别对待,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强化土地管理的原则,慎重处理。
二、对清查出的违法占地,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审查合理不合法的,补办手续;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对一九八三年至川府发[1985]80号文件下达前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规定补办手续;对川府发[1985]80号文件下达后
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的,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
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57号文件《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不再处理。
三、一九八三年以来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需补办手续的,由县逐项审核,按《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批补办手续。
四、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乡 (镇)村企业、事业建设的占地,应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补办手续。
五、一九八三年以来,农民新建住房连同原有宅基地以户计算,超过标准二十平方米以内的,其超占部分应缴纳土地损失费;超占20平方米以上的,加倍收取土地损失费。土地损失费由县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主要用于被占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改造。
六、城镇居民 (包括职工)建住房和城镇居民、农户进城镇建生产经营用房的违法占地,视其是否影响城镇规划,区别情况,准予补办手续,或给予经济制裁,或没收房屋。
七、对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建房占的领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予以没收。并由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利用征拨土地贪污、行贿、受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个别严重违反规划、影响交通、破坏良田的违法占地建房,应予拆除。
九、对违法侵占国营农林牧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用地,凡合理的,按规定补办划拨手续;不合理的,退还原单位。已经修建的公私房屋应拆价收归土地所有单位;正在修建房屋的,要责令停建、拆除或予以没收。
十、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除地面附着物所有权确属个人应付给本人外,均应付给被征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专款专储,用于发展生产、安置群众生活,不得分掉。已分掉的要清退,挪用的要追回,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未兑现的,要按规定兑现。乱用劳动力安置指
标的,要予以纠正。
十一、对买卖、租赁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应归还原土地所有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公路、水利的占地,现行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其余留待以后处理。对已成的工程,不得随意毁坏。



198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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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0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在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中期业绩,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业绩。
三、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变更后的拟
披露日。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公司一次变更申请。
四、如1999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分别说明2000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进行中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或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应进行境内审计,可以不进行境外审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公司股东。
六、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如果公司拟推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董事会应当将相关方案与中期报告同时公布。
七、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八、根据中期报告全文上网、摘要见报的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含中期报告正文(包括报表在内)word文件、pdf文件和中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的磁盘一式两份;
4、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九、上市公司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应进行查毒杀毒,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十、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中报相关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八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本所受理、登记完毕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公布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2000年6月23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5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m2)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将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之间收取半费;净高超 过2.1米的全额收费。
三、地下室比照阁楼收费办法收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不收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绥政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