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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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0元。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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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1997]5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52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市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以及为本市输送劳动力目标任务。

4、各县(市、区)按市要求负责提供输送生源到珠三角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落实情况。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五)完善各级培训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六到位”、“八统一”标准,村(居)委会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对各地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由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102310282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