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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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1999]106号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减少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减低交通噪声和废
气污染,特制定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实行摩托车入户总量控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暂停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11
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发牌的摩托车,车主凭受理通知书在1999
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限制外地摩托车迁入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外地摩托车迁入手续。
但因工作调动和正常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居民,其原有摩托车
要求迁入我市,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迁入手续:
(一)车主为户口迁移者本人;
(二)摩托车使用期不满5年;
(三)摩托车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已办理入户手续;
(四)摩托车发动机为四冲程;
(五)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合格;
(六)迁移手续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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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事关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九日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单位: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谨以此规划

向玉树强烈地震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震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灾区概况和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区特点

第三节 重建意义

第四节 重建条件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重建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重建分区和城乡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结古镇规划

第四节 重建方式

第五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农牧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节 教 育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五节 社会管理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 通

第二节 能 源

第三节 通 信

第四节 水 利

第五节 市政设施

第六节 农牧区基础设施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治

第四节 灾害防治

第八章 特色产业和服务业

第一节 农牧业

第二节 旅游业

第三节 市场服务体系

第四节 特色加工业

第九章 和谐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扶贫开发

第三节 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节 宗教设施

第十章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结  语

前  言

2010年4月14日7时49分,青海省玉树地区发生7.1级强烈地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起自救,社会各界积极支援,全力抢救生命,及时救治伤员,妥善安置群众,恢复正常秩序,取得了抗震救灾重大阶段性胜利。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意义重大,建设新家园、新校园、新玉树,是灾区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合力推进,从玉树经济社会、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民族宗教文化等实际情况出发,借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切实把灾后恢复重建与加强三江源保护相结合、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保持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相结合,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

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在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和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灾区概况和重建基础

第一节灾区概况

玉树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截至2010年5月30日18时,遇难2698人,失踪270人。居民住房大量倒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损毁,部分公路沉陷、桥涵坍塌,供电、供水、通信设施遭受破坏。农牧业生产设施受损,牲畜大量死亡,商贸、旅游、金融、加工企业损失严重。山体滑坡崩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根据青海玉树地震灾害评估报告,玉树地震波及范围划分为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本规划范围包括极重灾区、重灾区的各项恢复重建内容,以及一般灾区中受损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涉及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受灾面积35862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46842人。

专栏1 规划范围

受损程度


乡镇
受灾面积
(平方公里)
受灾人口
(人)

极重灾区
青海
玉树县 结古镇 992
106642

重 灾区
玉树县 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 7030
46910

一般灾区
玉树县 上拉秀乡、下拉秀镇、小苏莽乡 22423
69624

称多县 称文镇、拉布乡、歇武镇、尕朵乡、珍秦镇
治多县 加吉博洛镇、立新乡
杂多县 萨呼腾镇、昂赛乡
囊谦县 毛庄乡
曲麻莱县 巴干乡
四川 石渠县 奔达乡、德荣马乡、俄多马乡、洛须镇、蒙宜乡、尼呷镇、真达乡、正科乡 5417
23666

合计
7个县
27个乡镇
35862
246842





图1 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图



第二节 灾区特点

自然条件严酷。灾区位于青藏高原北端三江源地区,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昼夜温差大,无霜期短,每年有效施工时间只有5个月,给施工带来极大困难。

生态环境脆弱。大多数区域属于极为脆弱的高寒草甸生态系统,植被生长期短,水土易流失,对外部影响的抗逆性弱,受到破坏极难恢复。

交通设施落后。灾区地域广阔,公路路网密度低、路况差、保通难度大,主要运输通道仅有国道214线和省道308线,运距长、成本高。

施工条件较差。城镇地形狭窄,施工作业面小,大规模施工组织协调难度大,后勤保障能力弱。

建筑资源缺乏。当地主要建筑材料基本依靠外部输入,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适应高原作业的专业建设队伍短缺。

经济基础薄弱。灾区以草地畜牧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农牧民收入水平低、贫困面广、自我恢复能力差。

少数民族聚居。灾区人口中少数民族比重达到97%以上,其中藏族比重达到93%,玉树藏族自治州区域拥有丰富的民族文化遗存,地域特色鲜明。

宗教影响深厚。灾区是藏传佛教众多教派的聚集地,寺院多、僧侣多、信教群众多,宗教影响大。

第三节重建意义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地处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江河发源地,是全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位于青、川、藏三省区交界处,是区域交通要道和商贸集散地;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宗教影响广泛,是民族宗教工作的重点地区;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是扶贫开发攻坚的重点和难点地区。

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关系解决当前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和构筑三江源生态安全屏障,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实现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促进灾区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第四节重建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恢复重建提供了根本保证。

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有效组织领导,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将形成推进恢复重建的强大合力。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将为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重建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切实从玉树实际出发,借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二节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保护生态,体现特色。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按照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统筹推进。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规范,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坚持安全、适用、省地、节俭,严格保护耕地和草地。

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灾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建设美好家园。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同时发挥社会各界援助的积极性,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节重建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和改善,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基础。

居民拥有新家园。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使灾区群众早日住上安全、实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灾区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迈上新台阶。林草植被覆盖度和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三江源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一个大台阶。

设施得到新改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全面恢复,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城乡呈现新面貌。重点城镇市政功能完备,公用设施配套,农牧区水电路等设施得到恢复提高,城乡风貌特色鲜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社会和谐新局面。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在各民族团结协作、共建美好新家园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第三章重建分区和城乡布局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的重建选址原则为就地重建、局部避让、积极设防、科学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适当吸纳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移民以及分散居住的人口向生态环境容量和就业容量相对较大的城镇集中。

第一节重建分区

灾后恢复重建要与三江源、隆宝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生态保护区、适度重建区和综合发展区。

生态保护区。主要指三江源、隆宝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以及畜牧业适宜发展区。加强对生态功能退化的草地、林地和湿地的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破坏,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系统功能。

适度重建区。主要指集中分布在玉树西北部和东部的农牧业适度发展区和人口相对集中区。对该区域内的乡镇实行就地重建,稳定人口规模,控制农牧业开发和乡镇建设强度。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重点实施退牧还草、退化草地治理、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等工程,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

综合发展区。主要指27个乡镇驻地。以乡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适当集聚人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适度扩大用地规模,完善乡镇公共服务功能,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农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和特色产业,吸纳生态保护区人口转移。

专栏2 重建分区

类型
面积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比重
(%)
人口
(人)
占规划区比重
(%)

生态保护区
18519
51.6
76274
30.9

适度重建区
16769
46.8
48875
19.8

综合发展区
574
1.6
121693
49.3

总计
35862
100
246842
100





图2 玉树地震灾区重建分区图(按自然单元)



第二节 城乡布局

按照全区总体保护、建设重点乡镇、两线适度发展、多点特色分工、大均衡小集中的布局原则,实行就地重建,提升城镇功能,适度集聚人口,实现人口、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突出一镇。“一镇”指以极重灾区结古镇为恢复重建重点,按照区域性中心城镇进行规划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支撑能力,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跨越式发展。

带动两线。“两线”指沿国道214线和省道308线分布的重灾区乡镇、一般灾区的重点镇及县城所在地,主要包括沿国道214线的珍秦、歇武、巴塘、下拉秀、称文等乡镇,以及临近省道308线的隆宝、加吉博洛、萨呼腾等镇,可适当扩大用地规模,集聚周边人口。

兼顾多点。其他乡镇和农牧区居民点适宜就地重建,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适度集中。在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自然植被保护和恢复,禁止借机占用草地、开垦草原等行为。

第三节结古镇规划

结古镇是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两级政府驻地,曾是唐蕃古道上的历史重镇。结古镇是本次地震的极重灾区,几乎夷为平地,受灾人口占全部受灾人口的40%。建设好结古镇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

功能定位。结古镇是玉树藏族自治州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要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发展成为高原生态型商贸旅游城市、三江源地区的中心城市、青海藏区城乡一体发展的先行地区。

人口规模。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结古镇建设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适宜建设区域有限。城镇建设的有效用地面积为12平方公里,重建人口发展规模控制在10万人以内。

总体布局。优先恢复重建居民住房,配套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依托民主路、红卫路和胜利路等交通轴带,完善商贸和旅游文化服务功能。依托扎曲河、巴曲河、扎西河和湿地等自然资源,建设生态涵养区和自然生态景观区。

第四节重建方式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依法在统一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重建规划指导下进行,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原则、空间布局和控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统建与分建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整体设计城镇风貌。依照城镇总体规划,对城镇公共建筑、居民住房、市政设施等各类建构筑物的功能分布,以及风格、尺度、色彩等景观要素进行整体设计,力求安全适用,节俭美观,特色鲜明。

统规统建公共设施。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社会管理用房以及各项基础设施,采取统规统建,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分类建设居民住房。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不同特点,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采取统建、分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模式。对于缺乏建房能力的居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帮助建设。

第五节 土地利用

统筹恢复重建城镇、农村、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用地需求,科学核算、合理安排各项用地的规模,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

新增用地。保障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恢复重建期间,安排临时用地572公顷,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1675公顷,其中城镇用地53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80公顷、基础设施和其他用地1065公顷,确保受灾群众临时过渡性安置和重建住房用地。

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草地、林地和耕地,各类重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用草地、林地和耕地等农业用地,合理控制建设规模,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把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先行开展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抓紧开展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科学选址,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规范,建筑风格要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第一节 农牧民住房

农牧区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工作相结合,统筹使用资金,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保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先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面积,并为今后农牧民自我改善住房条件留有余地。按照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科学确定建筑结构形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加强施工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的要求。

建设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俗,为农牧民提供多样化、有特色、不同规格的住房设计式样,供农牧民选择。

专栏3 农牧民住房
省 县 新建 加固
户数 面积(平方米) 户数 间数
青海 玉树县 16138 1291040 125 625
称多县 7796 623680 240 1200
治多县 1237 98960 360 1800
杂多县 1646 131680 80 400
囊谦县 2074 165920 120 600
曲麻莱县 524 41920 64 320
合计 29415 2353200 989 4945
四川 石渠县 1593 127440 2681 9785
总 计 31008 2480640 3670 14730




第二节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推动适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的应用。

按照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凡是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不推倒重建,要抓紧开展维修加固工作。对倒塌和严重损坏的住房进行重建。采取自建方式重建的,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地方政府要建设经济适用房,以适当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居民小区和居住组团要相应配套建设服务设施。

专栏4 城镇居民住房
省 县 新建 加固面积
(平方米)
套数 面积(平方米)
青海 玉树县 26199 2095920 8000
称多县 1698 135840 54000
治多县 476 38080 2000
杂多县 845 67600 2000
囊谦县 0 0 0
曲麻莱县 0 0 0
合计 29218 2337440 66000
四川 石渠县 0 0 52000
总计 29218 2337440 118000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根据地域特点和人口分布,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统筹安排,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依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把学校、医院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第一节教  育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以义务教育为重点,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原则上初中建在县城,完全小学建在乡镇。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提高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能力。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办好特殊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恢复重建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调整学校布局结构,州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民办教育机构恢复重建。

双语教育。加强双语教学,建立健全适合藏区的教材、师资和教学模式相结合的双语教学体系,依托省内高校实施双语教师培训。

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教师编制规定,配置合格教师和职工,采取多种举措补充合格的双语教师。按照教师编制的合理比例,建设教师周转住房。

专栏5 教育

义务教育小学41所,初中8所。其中,石渠县小学8所,初中1所。
高中阶段教育高中3所,中等职业学校2所,教师培训中心1个。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1所。
学前教育幼儿园27所。其中,石渠县幼儿园1所。




第二节医疗卫生

公共医疗卫生。全面恢复州、县、乡、村四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恢复重建州县两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加强鼠疫、碘缺乏病、包虫病、大骨节病、高原心肺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民营医疗机构恢复重建。加强中医和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藏医药发展。

计划生育。恢复重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与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用房与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健全功能、优化管理。村计生室和卫生室在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中统筹考虑建设。适当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增强服务能力。

重建期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临时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置高压氧舱、制氧站、急救设备和移动实验室等必要设备。合理安排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人员。做好鼠疫、高原病的防治,抓好重点地区、重要环节的防疫工作,保障恢复重建阶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藏医药人才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合理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医护人员编制的合理比例,建设周转住房。

专栏6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

医疗卫生 恢复重建综合医院6个,民族医院5个,乡镇卫生院26个(含乡镇计生站),妇幼保健机构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个,卫生监督机构6个,药品检验机构5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0个,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1个。其中,维修加固和重建石渠县县级医疗机构5个,乡镇卫生院7个。
重建期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高压氧舱、急救车等设备。
计划生育 州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4个。维修加固石渠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个。




第三节文化体育

文化场馆。恢复重建州、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重点恢复重建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及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社区文化中心。恢复重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统筹建设州县同城文化设施。

广播影视。恢复重建广播电视功能,重点恢复重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网络、监测台站,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设施。提高藏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能力。

新闻出版。恢复重建新华书店、公共阅报栏、农家书屋,支持藏文图书出版印刷等文字工程建设。

体育设施。恢复重建民族传统体育场、高原训练和群众健身设施等。

专栏7 文化体育

文化 州级文化馆、图书馆各1个,县文化图书馆3个,恢复重建乡镇综合文化站27个,社区文化活动室5个,影剧场(团)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其中,石渠县乡镇综合文化站8个。
广播影视 州县广播电视台站,中短波发射台1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1座,监测系统1个,应急广播系统1个,有线电视前端1个,流动电影放映车4辆,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新闻出版 州县新华书店5处。
体育 体育场1个,赛马场1处,以及社区群众健身设施。




第四节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平台。恢复重建州、县、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包括州、县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及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提供涵盖就业、技能培训、人才、社会保障、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等功能的“一站式”服务。

信息系统。恢复重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州、县、乡镇、社区(行政村)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

就业援助。实施就业援助工程,加强对灾区青壮年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对口支援、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劳务输出等方式,解决灾区劳动人口的就业问题。

专栏8 就业和社会保障

服务机构 州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1个,县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4个。
基层工作平台 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30个。
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1个。




第五节社会管理

党政机关用房。在做好民生工程恢复重建的前提下,恢复重建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党校教学、干部周转用房。恢复重建公检法司、消防、人防设施。党政机关用房的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人员编制实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

基层组织用房。统筹村级公共服务,建设综合办公服务设施,为村级组织办公、党员教育、社会事业、警务等提供统一共用场所。恢复重建城镇社区办公场所及综合服务业务用房。

第六章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既要加快灾区受损设施的功能恢复,又要充分考虑恢复重建的能力保障需求,根据灾区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各类设施建设,推进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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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公告



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查通过,《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办法已由协会秘书处制定,现一并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
  附件2:《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办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声誉,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 监理企业从事交通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切实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敬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不得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有关监理业务。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越级监理,不违规挂靠承接业务。



第六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互相诋毁。



第七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在多个项目同时挂名,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无资格或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第八条 规范监理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监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监理项目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避免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九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监理人员,依法维护监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不得损害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第十二条 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向施工企业索取钱物,不收受施工企业的任何礼金和礼品,不参与、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问题。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程数量,要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十五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监理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或有关会员单位根据违约次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损失等情况,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取消协会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简讯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杂志及有关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建议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降低或撤消资质等级等处理。

(六)因违反公约致使业主和施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违反公约并违反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严重违反公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实施办法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
实 施 办 法


为保障《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有效实施,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促检查

(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及协会各分支机构,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负责督促会员单位履行《公约》,并了解、检查有关情况。由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收集有关信息,建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二)各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要教育监理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监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公约》,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履约情况。

二、违约投诉

(三)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受理对有关单位、监理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违约投诉、举报电话是:010—85113181。

(四)投诉人须提供书面材料,并签署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说明投诉的事由及根据,以便调查核实。举报除提供具体线索外,最好署名。

三、调查核实

(五)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调查组工作人员要如实做好笔录,以事实为依据、《公约》及相关法规为准绳,写出调查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程序

(七)协会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审核调查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协会秘书长审阅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

(八)对协会会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处理及建议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由协会直接发文;解除协会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及取消协会会员单位资格,需按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业务部书面告知投诉人或署名举报人。

五、其他事项

(九)本实施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