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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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由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堤身、镇压层、消浪防冲设施、堤后管理道路、护堤地、沿堤涵闸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堤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堤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把海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防潮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堤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潮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计划、财政、土地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海堤建设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根据海堤建设总体规划进行。
海堤建设总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洪御潮的要求和城市防洪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海堤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堤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海堤等级、御潮标准、封闭线布置以及排涝涵闸、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布局,明确海堤建设用地及规划保留区的范围。
第九条 海堤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实施。
海堤建设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海堤建设的具体技术标准、规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海堤建设资金、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承担:
(一)由市和沿海各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海堤建设;
(二)海堤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经费,由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所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海堤受益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专用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在返还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和企业税前收益中列支。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堤防御标准,造成海堤损毁的,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海堤修复。
第十一条 海堤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堤管理制度,进行海堤日常巡查和风暴潮发生后例行检查,加强工程监测、维护和管理,保障海堤安全。
专用海堤的专用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管人员,负责专用海堤的维护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海堤管理范围为海堤堤身占用地和海堤迎水坡脚、背水坡脚以外各30米;海堤安全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向外各延伸30米。
海堤背水坡一侧与村庄或企业毗邻不宜划定30米管理范围的,应留有防潮抢险通道。
海堤和沿堤涵闸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标,并按照海堤闭合区设立里程桩。
第十四条 海堤与公路毗邻且海堤管理范围与公路管理范围交叉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单方不得批准修建建筑设施和改变现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海堤堤身垦种作物、存放物料、装卸货物、放牧等。
海堤及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建房、倾倒垃圾和废土等;禁止翻挖堤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毁坏海堤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护堤生物。
海堤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及其他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
除与海港、渔港相结合的海堤和经批准的避风锚地外,禁止在海堤上设立系船缆柱和在海堤管理范围内抛锚泊船、造船和修理船只。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海堤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十六条 沿海各区政府应当有组织地拆除在海堤及沿堤涵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堤及涵闸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设跨堤、穿堤、临堤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堤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影响海堤安全、妨碍防潮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立项前,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海堤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除防汛抢险、海堤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堤上行驶。
海堤堤身作公路路基的,公路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海堤的加固、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堤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应当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进行修复。
每十年或者特大风暴潮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安全重新进行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海堤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海堤安全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海堤安全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海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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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16届运动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16届运动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16届运动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二月十日



哈尔滨市第16届运动会工作方案





  我市定于2004年2月(冬季项目)至8月举行哈尔滨市第16届运动会。本届运动会是新世纪我市举办的第一次全市性综合运动会,将充分展示我市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丰硕成果,集中检验全市竞技体育水平和体育事业风貌。为切实做好运动会各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精神,坚持普及与提高、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冬季项目与夏季项目相结合,着眼于培育体育后备人才,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科学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确保运动会圆满成功。

 二、目标任务
 提供标准规范的竞赛设施,开展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搞好热情周到的接待服务,加强严密完备的安全保卫,保证便捷顺畅的交通秩序,营造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把本次运动会办成我市新世纪高水平的综合性体育盛会。

 (一)搞好大型活动排练工作
 按照"隆重、热烈、精彩,体现体育战线风貌,富有时代特色"原则,做好运动会开、闭幕式入场式、大型文艺演出和群众体育表演活动设计、编导、排练工作。此项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

 (二)做好竞赛组织工作
 编制竞赛规程总则和单项竞赛规程,制发秩序册;组织运动员资格注册、骨龄检测;确定各单项竞赛地点,准备竞赛器材;培训裁判员,受理运动员报名,安排比赛日程,整理、确认最高纪录,打印成绩册。此项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适时组织召开各类新闻发布会,组织受理记者报名,制发记者手册、采访证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创造采访、信息传输、文字处理等相应工作条件;做好社会和赛场宣传布置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体育局负责。

 (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 做好参会人员的住宿、餐饮、迎送及票务、交通、医疗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运动会期间车辆调度、交通疏导等工作。此项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

 (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 加强运动会开、闭幕式、比赛场馆、赛会驻地、新闻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发工作证件,确保运动会安全、顺利进行。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和体育局负责。

 (六)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 制定运动会各项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做好预决算,落实运动会资金,对资金使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计。此项工作由市审计局和体育局负责。

  (七)开展道德风尚评比工作
 制定体育道德风尚评比办法,做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工作。此项工作由体育道德风尚评比委员会负责。

 三、参赛办法
 以区、县(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比赛。

 四、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初完成)。制定运动会总体工作方案、各工作部门工作方案和体育道德风尚评选方案,确定经费预算;成立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做好冬季项目竞赛组织与实施的准备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赛前新闻宣传工作。
 (二)实施阶段(2月中旬至8月中旬)。组织各项目竞赛。本届运动会共设竞赛项目20大项、35小项,2月中旬进行越野滑雪、高山滑雪、冰球、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冰壶、花样滑冰等冬季项目竞赛;4月至8月进行田径、举重、摔跤、柔道、游泳、射击、足球、乒乓球、篮球、武术、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等夏季项目竞赛;8月中旬举行运动会开、闭幕式,确定开、闭幕式方案,落实表演单位和任务,制定排练方案,组织排练、彩排和正式表演。

 (三)总结阶段(8月下旬至9月末)。形成工作总结,完成财务审计和有关资料、图片归档等工作。

 五、组织领导
 成立哈尔滨市第16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市体育局局长宫喜庆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宫喜庆同志兼任,副秘书长由市体育局副局长邢其运、王春业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体育局,哈报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及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领导运动会各项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主任由宫喜庆同志兼任,下设综合部、竞赛部、大型活动部、财务审计部,具体负责运动会筹备的有关工作。成立体育道德风尚评比委员会,负责赛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工作。


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农业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农经办[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现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重要性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中办发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以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角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认真开展和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二、明确审计对象和重点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重点主要有: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三、切实抓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为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专门审计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妥善解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各地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及农村审计程序的规定,认真研究部署,抓紧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的力度。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逐步实现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农业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