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陈亦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7:19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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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陈亦云 何俊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月30日,曾某甲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武胜县烈面镇吃完火锅后,于下午3时到该镇的被告人谢某家中茶馆喝茶。被告人谢某同熊某(另案处理)、胡某等人就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押金花”(民间赌博方式),曾某甲在一边观看赌博。赌博进行约半小时,滕某用一副“A、K”金花赢了一盘后,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以滕某打了假牌为由,要求滕某等人退钱。曾某甲就同陈某、滕某离开茶馆下楼。刚走到四楼到三楼转角处,就遭到谢某、熊某、胡某等十余人的围殴,并边打边喊退钱。曾某甲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兄弟曾某乙家。被告人等人认为曾某甲可能到吉安等地喊人来打架,胡某、熊某就给张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在烈面挨了打,叫张某带人到烈面打架。张某等20余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赶到烈面镇,在该镇“九洲”宾馆外与谢某、熊某、胡某等10余人汇合。在宾馆外公路上被告人等人拦住刚从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滕某,被告人等人要滕某退出5000元钱。滕某将身上的现金1000元交给陈某丙,陈某丙转交给熊某。又由陈某丙、杜某担保,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000元。下午6时前,滕某借得现金2000元在八一乡曾某家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砖刀、东洋刀等工具乘车来到武胜县八一乡曾某乙家,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地坝,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寻找到正在室内的曾某,要求曾某拿5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曾某甲走。曾某甲之母段某害怕曾某甲在曾某乙家中被打,就到本组村民蒋某处借了现金2000元,借来后在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一伙人才离开曾某乙家。
二、行家观点
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法律界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害人滕某和曾某实施了暴力,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5000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检察院指控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有入户的加重情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在曾某乙家中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的规定,应以入户抢劫定性。
第三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的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四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实施暴力胁迫抢劫财物的场合,行为人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要么是以扬言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要么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答应将来给付财物。而本案谢某在烈面对被害人滕某,曾某甲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应定性敲诈勒索。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陈亦云、何俊律师同意第四种意见。
辩护意见:
一、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的区别
1.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被害人如不交出财物,就会立即受到暴力的侵害。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声称实施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因为被害人受到威胁的情况是不同的:A.如不答应立即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B.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C.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本案的被害人曾某甲受到威胁的时间应当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发生纠纷的时候,谢某、熊某、张某等人要求退打假牌赢的钱,曾某甲和滕某等人认为不是假牌,就不退钱,受到谢某等人的殴打。这些事实有曾某甲和滕某的陈述佐证。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
2.二者威胁对象不同。抢劫行为人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他所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本案中曾某甲被“诈”出的2000元也是通过其母亲到别处借回的钱转手交给熊某的。这不符合抢劫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也不可能在其中有“担保”和他人代为交付财物。相反,本案正好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特征。
3.二者取得财产和财产性质的利益的时间亦有不同。抢劫行为均为当场劫取财产,敲诈勒索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和熊某、胡某、张某等人从曾某甲和滕某两人处取得现金时间来看,都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处打架后,并且还有人在为这伙人调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最后由中间人担保,转手,实现财物的取得。
4..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劫取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对被害人强索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不仅包括在场财产,而且也可以是不在场的财物或财产利益。本案中的谢某、熊某、张某、胡某对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提出了明确的现金数额,而且还有中间人陈某和杜某等人从中调和,商定具体的现金数额,显然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5.二行为中的被害人“意思自治”不同。抢劫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只有服从的份,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任何选择。而敲诈勒索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有一定的自由,能表达一定的意志,作出是否按侵害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的决定。而本案中的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并未按照谢某等人要求的数额给付现金,而且通过中间人游说,讨价还价,时间前后长达三、四个小时,最后双方确定了一个具体数额。
二、结合本案事实,谢某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行为。
谢某等一伙人在获得财物时,是通过中间人转交的,且是通过讨价还价,担保等方式取得。抢劫行为是容不得双方进行协商的。
双方在茶馆打架时,谢某等本来就比对方人多势众,为了迎战对方,还从武胜请来几十人增援,这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而且依据曾某甲的母亲段某的证实,谢某等一伙人在曾某甲的弟弟家(案发现场)里呆了长达一个多小时,抢劫能允许拖这么长时间吗?从下午打架到晚上索得财物回来,长达数小时之久,这也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
谢某等人在烈面茶馆殴打被害人的内容是以赌博中搞了假为借口而叫被害人退钱,这个时候被害人没有拿钱出来,被告人等人也没有搜身,此后被告人等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因此其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与抢劫行为的客观表现中的暴力手段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而非抢劫行为。
四、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滕某3000元、被害人曾某2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其人身权利,且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单位:四川广安维尊律师事务所〕

〔作者地址:武胜县沿口镇东街19号〕
邮编:638400
电话:0826---622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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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03]3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行业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和行业的运行成本,国家局确定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各类烟草物资专卖品及非专卖品的网上交易。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的卷烟材料交易系统经过半年的试运行,证明采用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是可行的。现就卷烟材料全面推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2003年3月1日起,卷烟材料(专卖品)全部采用电子商务合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卷烟材料(非专卖品)逐步采用电子商务合同。
  国家局(总公司)承认内容符合《合同法》要求、通过中国烟草电子商务网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见附件1、2、3、4、5)的有效性。合同签订完成后,双方应及时下载打印,加盖本单位合同章后存档备案。
  二、交易资格
  专卖品的卷烟材料供需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交易资格:
  1、持有国家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的注册用户。
  专卖品卷烟材料交易内容仍按照国家局专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交易资格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各省级烟草物资管理部门确认,并注册成为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的用户后,可以进行网上交易。
  三、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与鉴章
  供需双方登录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网址:www.cntmi.com),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就卷烟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商务条件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供、需双方利用网络交易系统提供的电子鉴章技术,在网上完成对合同的盖章确认工作。各省级烟草物资管理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网上对电子商务合同鉴章。
  供需双方、各级烟草物资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管理权限与传统方式相同。
  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上的合同鉴章由“电子商务合同章”和“经办人签名”两部分组成。其中,“电子商务合同章”中有盖章确认日期。“电子商务合同章”、“经办人签名”、“合同号码”是确定合同的主要标识。
  供需双方、各级烟草物资管理部门登录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后可以查阅与本单位有关的合同。
  四、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的数据保存与打印
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的数据由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统一保存,并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监管。
  卷烟材料(专卖品)的电子商务合同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传送到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和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应用电子商务合同后,将不再统一打印传统格式的多联合同。供需双方和合同鉴章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本地用普通的A3或A4纸打印电子商务合同。打印出的合同文本上的电子商务合同章可以是红色(彩色打印机)或黑色(黑白打印机),经办人签名均为黑色。
  五、准运证的申办
  专卖品卷烟材料应用电子商务合同后,申办准运证时申请单位须打印一份合同提交准运证签发机关,作为签发准运证的书面材料之一。其他程序、要求与应用传统交易合同申办准运证的程序一致。
  准运证签发机关通过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查询合同,对卷烟材料(专卖品)电子商务合同有疑问的,可致电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核查,核查电话:
  丝束及滤嘴材料类:010-63605091;
  卷烟纸类:010-63605087。
  实行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是国家局在卷烟材料流通环节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大力进行宣传,积极做好领导组织工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关硬件及软件,准备良好的网络环境,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妥善管理登录帐号、密码,及时更新商品资料,保证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各级烟草专卖执法单位和专卖稽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和管理规定,依法行政,切实保证网上交易的卷烟材料运输通畅。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要认真总结网上交易工作,做好技术保障,保证数据安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用户需要。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国家局(总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联系。


  附件: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卷烟材料(专卖品)合同样本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94号


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四年一月二日


徐州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医疗废物和废电池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和支持各种投资主体设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九条 产生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处置条件。
  产废单位不具备处置条件或者处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或者产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设备,并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以及预防人体直接接触等安全措施;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产生废矿物油、餐饮废油及含油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废矿物油、餐饮废油及含油污物交给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 废线路板及边角料、废电子元器件、废电脑及其外设、耗材等办公设备和废家电、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等特殊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并向环保部门提交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活动。
  产废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第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第十八条 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发现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有权拒绝接受,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运送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运送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条 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第二十一条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以及经营危险废物的其他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可以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安全处置后再利用;转作他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等,应当进行安全填埋。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经批准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危险废物接收场所,应当做好场所、设施及残余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其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终止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做好农药包装物、容器等废物的回收工作,并送交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第二十九条 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标准和规范。处置达不到标准或者不符合规范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未及时变更申报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二)未经许可接受或者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转让或者转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五)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未进行安全处置的;
  (六)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转移联单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六)危险废物与人员或者物品混载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转移、接受危险废物的包装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九)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场所达不到环保要求以及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十)擅自关闭、拆除、停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或者场所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