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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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解决争议、维护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一)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任务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信力与执行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作为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力求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三)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强化行政监督和纠错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可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及时纠正行政主体不当、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理失当的行政行为,发现行政机关管理中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改善管理与服务。要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内部层级监督作用,通过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国土资源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促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依法行使权力的觉悟,推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型、高效型法治政府建设。

  二、规范办案,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受理条件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尽量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六)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行政复议答复书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核。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七)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可以通过书面调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等方式核实证据。实地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笔录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

  (八)注重运用公开审理方式。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运用案件审查会等公开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质证辩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居中裁判;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灵活多样的简易程序审理。

  (九)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依法公正作出裁决,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在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对有必要重新或者继续履行行政行为的,还要责令履行。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当尽量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案结事了。

  (十一)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或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负责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协助办理。

  三、加强监督,切实改进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履行结果。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经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不履行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经责令履行仍未履行的,要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但在审查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要加大经行政复议提出改进工作情况的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要予以通报。

  (十四)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注重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政策法律完善和适用、行政程序规范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通过政策制定、法律解释、法规清理等相关措施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完善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十五)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规范化建设。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对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许可行为程序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等多发案件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审理标准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基本一致。

  (十六)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387号)的要求,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正式发布,要认真推广使用,加大资金投入,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要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决定全过程的工作流程信息化,实现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统计和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建强队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配备、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要注意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实际困难,行政复议人员可以比照信访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九)加强人员岗位培训。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培训,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作为国土资源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在国土资源审批发证等岗位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交流联系。要通过案例评析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交流联系,分享工作经验,交流工作心得,查找工作差距,以点带面,共同促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提升。

  六、加强领导,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要将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二十二)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办案设备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要保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重点检查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等情况。对考核优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主动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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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文化部

由天津舞台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的《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6年9月24日通过专家审定,业经我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 WH 0101—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以下简称防火幕)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剧场中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防火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720—84 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 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7633—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幕体
防火幕中隔离舞台与观众厅的活动组件。
3.2 导轨
供幕体和平衡重在升降运行中起导向作用的组件。
3.3 平衡重
由钢丝绳经滑轮与幕体相连接,在运行过程中起平衡作用的组件。
4 型号
防火幕的型号由产品代号、幕体尺寸及耐火极限组成。
4.1 防火幕的产品代号用SGF表示。(S、G、F分别表示升降、刚性、防火)
4.2 型号表示方法
---------- ------------------
|SGF|----------| | |
---------- ------------------
| | |
| | ----------耐火极限:××h
| |
| --------------------幕体尺寸:长×高(m)
|
--------------------------------------产品代号
5 技术要求
5.1 幕体
5.1.1 防火幕耐火极限应不小于0.5小时。
5.1.2 幕体和导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3 幕体和导轨的外表面装饰应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漆。
5.1.4 幕体底部与台面接触部位应加装弹性、不燃材料。
5.2 导轨
5.2.1 导轨应与建筑结构的预埋件连接,在原有建筑上加装防火幕,其导轨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强度的要求。
5.2.2 导轨安装必须保证幕体运行平稳。
5.2.3 幕体降至台面或升到上极限时,幕体和导轨连接部分不应越出导轨。
5.3 驱动元件
5.3.1 防火幕中的卷扬机及其他设备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5.3.2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单层缠绕,不得重叠。
5.3.3 防火幕所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中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
5.4 运行
5.4.1 在任何情况下,防火幕下落全过程应靠幕体自重的作用。
5.4.2 幕体下落的全过程不得大于45秒。
5.4.3 幕体在落至距台面2.5m时,幕体下降应做减速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10秒。
5.4.4 幕体下落必须采用机械手柄控制装置,也可采用机械手柄与其他控制方式并存的控制装置。
5.4.5 防火幕机械手柄的控制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易于打开。
5.4.6 幕体可采用电动、手动及其他方式提升。
5.4.7 幕体的提升应设有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装置,分别控制控制电路和主电路。
5.5 安装
5.5.1 幕体上端和两侧超出舞台建筑台口部分应不小于300mm。
5.5.2 导轨和建筑台口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密闭,幕体上端和建筑台口横梁应设密封装置。
5.5.3 在人能够接近平衡重的位置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应不低于2.5m。
5.6 电气元件及设备
5.6.1 电气元件和电气设备应符合GB1497和GB4720中的有关规定。
5.6.2 防火幕中所有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6 试验方法
6.1 幕体安装尺寸的测量
用钢卷尺测量建筑台口每边的两端点及中点到幕体侧边和上端的距离,测量值应符合5.5.1规定。
6.2 幕体运行时间的测试
用钢卷尺测出距台面2.5m位置并做标记。用秒表分别测量幕体下落全过程的时间和距台面2.5~0m行程的时间应符合5.4.2和5.4.3规定。
6.3 幕体、导轨的耐火试验
按设计要求做一个防火幕试件,试验方法按GB7633执行。
6.4 起重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按GB5972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防火幕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书方准交付使用。
7.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第6章内容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设计开发的产品,在设计、工艺结构和材料有重大改变以致能够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发生变化时;
b)转厂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指定检验的。
7.2.2 交收检验
a)防火幕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试验方法按6.2进行;
b)防火幕涉及到安全方面的检验应按第5章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
8 标志与包装
8.1 标志
防火幕制造单位应在防火幕的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的标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型号;
c)产品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8.2 包装
8.2.1 防火幕系统中需要包装运输的设备均应采用箱装,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中的有关规定。
8.2.2 包装箱上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中的有关规定,标志还应包括:
a)收货单位、地址、到站;
b)产品名称、型号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标志;
d)发货单位、地址、发站;
e)安全标志。
8.2.3 制造厂应随出厂产品将下列技术文件装入包装箱内:
a)装箱单;
b)防火幕的质量合格书;
c)防火幕使用维护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舞台电动单点吊机 WH/T 0102—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电动单点吊机的技术参数、产品分类、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剧场及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中用单机和多机同时起吊演出器材的电动单点吊机(以下简称吊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720—84 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 5802—86 起重用短环链—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校准链条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80 011—88 舞台和影视用吊杆装置
3 产品的技术参数、分类和型号
3.1 技术参数
吊机的载重系列为100、125、150、175、200(kg)
3.2 产品分类
吊机按牵引元件可分为:
短圆环链牵引 用代号L表示;
钢丝绳牵引 用代号S表示。
3.3 型号
吊机的型号,包括产品代号、载重和牵引元件代号。
3.3.1 吊机产品代号,用DDJ表示。(D、D、J分别表示电动、单点、吊机)
3.3.2 型号表示方法
---------- ------------------
|DDJ|------------| | |
---------- ------------------
| | |
| | ------------牵引元件代号:L表示短圆环链
| | S表示钢丝绳
| --------------------型号用吊机载重表示(kg)
|
--------------------------------------产品代号
标记示例
DDJ—100L
吊机载重100kg,短圆环链作为牵引元件。
4 技术要求
4.1 吊机的工作环境温度为:--5~45℃。
4.2 吊机的提升速度
4.2.1 短圆环链牵引吊机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1m/s。
4.2.2 钢丝绳牵引吊机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5m/s。
4.3 吊机空载运行时的噪声不应大于65dB(A)。
4.4 吊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运行时,蜗杆减速器的油温不应超过90℃,电机温度不应超过70℃。
4.5 运行精度
4.5.1 两台或两台以上吊机同步运行时,同时间内吊点间运行误差应不大于总行程的0.1%。
4.5.2 吊机重复定位误差应不大于±5mm。
4.6 链轮、护套、环链、钢丝绳
4.6.1 链轮、护套在机加工热处理后要进行探伤检查,不得出现淬裂等缺陷。
4.6.2 吊机用环链的精度及强度应符合GB5802中的规定。
4.6.3 吊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规定。
4.6.4 环链的破断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力的10倍,钢丝绳应取的安全系数K=9。
4.7 减速机机体不得有渗油现象。
4.8 吊机的保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4.8.1 吊机的所有紧固件,都应采取防松措施。
4.8.2 吊机应配置失电制动装置。
4.8.3 吊机上行、下行应有行程保护,上行还应有极限保护装置。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分别控制控制电路和主电路。
4.9 电气元件、电气设备应符合GB1497、GB4720中的有关规定。
4.10 吊机中的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5 试验方法
5.1 空载试验
5.1.1 吊机装置中,自制减速机在装配完毕后,应进行空负荷跑合试验,跑合时间应不少于60min。试验前应注入规定的润滑油。空负荷试验后,在额定载荷下进行试验,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n。运行中不应出现渗漏油和异常声音。
5.1.2 吊机装置装配合格后,应进行空负荷运行试验,在5m行程内,运行次数应不少于10次。运行后吊机装置的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第4章中有关规定。
5.2 负载试验
空载试验后,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试验应按ZBJ80 011中5.1.3执行。
5.3 过载试验
负载试验合格后进行过载试验,过载试验应按ZBJ80 011中5.1.4执行。
5.4 噪声试验
吊机在最高速度下空载运行时,距离吊机外形表面1m处测得的噪声应符合4.3规定。
5.5 提升速度测试
用秒表和钢板尺测量同一台吊机运行2m的时间,取10次测量平均值,该值应符合4.2.1和4.2.2规定。
5.6 油温及电机温度测试
吊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运行20分钟后,用温度计测蜗杆减速器的油温应符合4.4中规定。用数字式电子测温仪测电机表面温度应符合4.4中规定。
5.7 同步误差测试
用秒表和钢板尺测量两台同步运行的吊机,自同一高度运行10秒后的行程差,取10次平均值,该值应符合4.5.1规定。
5.8 重复定位精度测试
在钢板尺上标一基准点,重复定位5次,取距基准点偏差的最大值。该值应符合4.5.2规定。
5.9 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
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器在吊机装配完毕后,反复动作十次,完好率应达到100%。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有该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6.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第五章内容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出厂检验
a)空载试验按5.1条进行。
b)吊机的负载试验,按5.2中规定执行。
c)吊机的过载试验,按5.3中规定执行。
d)上、下行程保护器试验,按5.5条进行。
7 标志和包装
7.1 标志
制造单位应在吊机的明显位置上固定标牌,标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的标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主要技术参数:电机功率、转速、减速比、额定输出扭矩、最大转矩倍数、载重量;
c)出厂日期及编号;
d)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7.2 包装
7.2.1 产品出厂均应采用箱式包装,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中的有关规定。
7.2.2 包装箱面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标志还应包括下列各项:
a)收货单位与地址、到站;
b)名称、型号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
d)发货单位及地址、发站;
e)安全标志。
7.2.3 制造厂应随出厂产品将下列技术文件装入包装箱内;
a)装箱单;
b)质量合格证;
c)使用说明书(在说明书中必须注明安装部位的承重要求和牵引元件的偏摆角)。



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1]87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531号)、《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539号)和《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11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审核工作的内容、报送要求、报送时间等予以明确,请各单位按照《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报送审核工作,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2、《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郭嘉英 联系电话:23115881





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审核内容

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以我委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及相关参数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标准进行审核。主要对报表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1、报表数据审核

审核报表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等,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2、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审核

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报表,报表的填报和录入是否完整,录入和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是否清晰,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及时。

二、报送资料

1、资产统计报表:国有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国有企业类和集体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份,打印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编报说明: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1)年报工作的开展情况;(2)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3)审核出错公式中无法修改,需要进行说明的地方。

3、数据软盘(或光盘):各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两份(各区县国有企业类需单独上报监管企业的数据软盘),软盘(或光盘)上需标明单位名称、报表种类、汇编户数、报送日期、顺序号。

4、户数核对表:企业类报表的户数核对表一份,统一使用A4纸。为加强户数核对工作,对各类报表中当年列入“减少”项目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凭证。

5、临时代码清单:自行编制临时代码的单位报送临时代码清单,统一使用A4纸。

6、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函形式报送,一式二份,在4月2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大沽路100号1417室),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核时间安排

资产统计报告审核的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3月30日(上午9:00至下午5:30),具体安排如下:

1、3月15-16日 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单位

2、3月17-18日 各委、办、局

3、3月21-24日 市国资委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报资产统计报表的单位)

4、3月25-30日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四、报送资料的审核地点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迎勋路168号13楼1302、1303室,陆家浜路口),联系电话:33310302、33310265*8029(数据审核), 33310265*8005(报表咨询),请在3月15日开始联系。

五、注意事项

1、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审核口径,请各单位及时从上海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各类更新的参数。

2、在各级审核和汇总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修改和调整数据。在集中汇审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应带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送。

3、各单位在年报的汇总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全市审核进度的较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适用)



一、审核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审核内容

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以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我委正式下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相关参数为标准。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的规范性审核、决算审计报告质量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1、编制规范性审核

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范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1)上报时间是否及时、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年度间报表数据是否衔接;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2)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方法是否正确,合并报表的抵销是否完全,合并范围的变动是否报国资委备案;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非持续经营的壳体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等)是否完整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

(3)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是否规范。

2、审计报告审核

2010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各出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与备案一致。

(2)检查决算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和财务评价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披露是否全面(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影响的披露,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披露,抵押、担保、高风险业务及兼并、重组以及出资监管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年初调整数对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的影响、“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表外资产情况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披露)。

(3)检查审计意见的适当性以及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等。

(二)财务预算的审核内容

2011年度企业财务预算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预算报告资料报送的及时性。

2、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包括预算编制基础是否合理,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等。

3、预算编制的规范性,主要指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4、财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包括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和口径是否正确、数字关系是否准确等。

5、预算控制措施是否到位,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有风

险评估和预算控制、是否关注资金管理、成本控制、重大事项风险等。

二、审核程序

财务决算、预算审核工作分为单位自审、集中会审、决算(预算)批复三个阶段。

1、单位自审。各出资企业在财务决算、预算编制完成后,应依据决算、预算审核要求进行自审。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组织,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和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表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内审报告)。

2、集中会审。从2011年3月上旬开始,市国资委将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和计算机公司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将采取“逐户审核”的方式,对财务预算草案和财务决算、预算正式报告进行全面审核。

3、决算、预算批复。市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依据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和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需要,逐户批复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已列入董事会试点的企业不再下达预算批复)。审核通过的财务决算、预算报告将作为国资监管工作的依据之一。

三、报送要求

(一)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要求

各委管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份)。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一份和纸质文件两份,同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二份(内控制度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财务评价书和审计情况说明书也应同时报送)。

2、集团本部的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二份和纸质报表二份、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二份;

3、2010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应报送:集团合并、本部《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以及所属子企业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各二份,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打印。

4、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和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各一份;

5、所有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6、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7、户数核对表一份;

8、自编临时代码清单一份(自编临时代码单位);

9、以上(1)、(2)、(3)、(4)项纸质资料的电子文档,各级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电子文档,所有子企业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软盘上需标明单位名称、报表种类、汇编户数、报送日期、顺序号)。数据软盘按统一格式报送,数据软件可从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上述纸质报表一份, 纸质文件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打印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0、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决算工作的开展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3)对审计报告中调整事项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说明原因;

(4)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含所属子企业)应说明原因。

(5)数据审核中出现逻辑性和合理性的审核错误,按审核公式逐条说明。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当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并以文函形式按上述内容和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二)财务预算报告的报送要求

1、财务预算草案报告的报送:

为及时跟踪企业预算的编制工作,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各委管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1年度集团合并和本部的财务预算草案报告(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2、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的报送:

各委管企业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集团合并的财务预算报表和集团本部的财务预算报表(纸质),同时附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财务预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2)上报的纸质报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二份;

(3)集团合并财务预算说明书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各一份,纸质文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当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并以文函形式按上述内容和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核时间

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4月15日(上午9:00至下午5:30)具体安排如下:

1、3月31日—4月1日 各委托监管单位(所属编制企业财务决算、预算报告的企业)

2、4月4日—4月15日 各出资监管企业

各单位参加审核的具体日期,请在3月20日前与我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具体约定。

五、审核地点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迎勋路168号13楼1302、1303室,陆家浜路口),联系电话:33310302、33310265*8005(数据审核), 33310265*8029 (报表咨询),请在3月15日开始联系。

六、注意事项

1、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审核口径,请各单位及时从上海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上下载各类更新的参数,充分利用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和提供的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控制数据质量。

2、在各级审核和汇总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修改和调整数据。在集中会审过程中发现差错的将退回相应企业要求核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报。

3、各单位在年报的汇总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对工作进度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

4、各单位审核通过后,我委将出具财务决算、预算报告批复,作为各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的最终结果,并作为各单位向外提供数据的唯一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