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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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保障与促进锦州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锦州市关于贯彻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地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作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由确定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保密的除外,应当公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六)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转变政府职能: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情况监察,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
  (一)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布等制度;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定向社会公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探索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八)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按时报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年度统计报表;
  (九)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充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严格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 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决社会纠纷;
  (五)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化解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其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其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强化政府的层级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及时依法处理;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并履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实行依法行政的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问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职责。

                  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互查互评相结合,公众评议与考核机关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和评定标准。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方案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在被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
  公众评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考核结束后,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公众评议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向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对象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论通知申诉的考核对象。
  考核意见经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相应标准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当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考核方案,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并向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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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新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贷款风险定价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各金融机构要按季将本系统各期限贷款的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等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于季后首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备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

  (一)自2003年12月21日起,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应下调。

  在邮政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出台前,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暂按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二)对金融机构法人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不同利率计息的会计处理,由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完成。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换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本文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加强对辖区内贷款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2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年度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年度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年度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年度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年度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年度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得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

    评标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