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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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7日,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及《关于成立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6〕257号),我们制定了《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效规范地进行,根据《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以及集体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比照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成立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形式,成立联合工作组织(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内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分办、法律审核、发文、档案及公章保管等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逐级向省级委员会提出授权申请。经培训、考核后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委员会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 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工作委员会,在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由中央单位主办或拨入资产的产权界定,以及当事人一方为中央单位的产权纠纷;
(二)负责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间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
(三)负责处理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权界定和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权纠纷;
(四)负责处理当事人不服省级委员会裁决,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处理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
(六)指导下级委员会的工作;
(七)其他。
第六条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前条,确定管辖分工。涉及跨地域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由共同上级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七条 上一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将所辖范围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案件委托下级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八条 集体科技企业发生《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提起产权界定申请;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提起界定申请。委员会根据申请主持进行产权界定。
第九条 集体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产权争议时,委员会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受理产权纠纷案件。提起申请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十条 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产权纠纷调处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产权纠纷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
1.当事人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产权纠纷的主要情况;
3.申诉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
4.申诉人的签章。
(二)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预交调处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备的,责令补充材料;对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报告委员会,并在一个月内向产权界定申请人或纠纷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产权纠纷案件的被诉方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实行合议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三或五名有关人员组成合议组,负责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组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应从查帐开始,查清国有企事业单位向企业拨入资产帐据,对照企业接收款、物,上下结合,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及其权益。
对于因历史等原因,拨入资产手续不全,凭帐不存的,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拨入资产。
对需要界定扶持性国有资产的,需确定是否存在扶持性国有资产及其范围。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合议组要求,委托中介机构,或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从事查帐、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工作。有关从事产权界定业务中介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由界定或调处申请方向委员会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关颁ゐ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应在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出具产权界定确认书或产权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调解结案为主;调解不成的,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纠纷调解书或裁决书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加盖委员会公章,或由受理案件的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盖章。
第十八条 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纠纷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书、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产权纠纷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其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应明确资产权益和权益主体,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尚未成立委员会的,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参照本规则,以联合工作组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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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化工部


关于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6年3月27日,化工部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产业政策,进一步搞好农药生产、建设和利用外资工作,确保我国农药工业沿着健康轨道发展,现对加强农药行业管理作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农药生产继续实行核准制度。
根据农药生产和使用的特殊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化工部对农药生产继续实行核准制度。农药生产核准范围包括:
1.新增原药生产(包括老的生产点上原药)。
2.新开农药生产厂点(包括分装、制剂加工)及联营办分厂。
3.外商来华投资农药项目。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生产。严禁未经核准,擅自进行项目的建设。凡擅自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先建起生产装置,后来要求补办核准手续的,化工部将不予办理其核准和有关农药登记手续。
二、申报农药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药发展规划的方向和布局。
2.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技术、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条件。
3.具备完善的检测、分析手段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标准化、计量)。
4.具备可信的“三废”处理设施,做到“三废”达标排放。
5.具备完善的安全卫生设施,通过化工毒物登记。
三、核准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上报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必须指定一个处室负责核准申报工作,其他处室不得办理核准申报。计划单列市的农药核准申报手续由所在省厅统一办理。同一原药品种,原则上在一个省内不得重复布点。
化工部对各省上报的核准报告将定期集中讨论和核准。每年在3月和9月分两批各办理一次,需核准的项目和企业由省厅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到化工部。
四、为控制新增农药原药厂点,对现有农药原药生产厂点已经过多的省份,应进行清理整顿,今后原则上不予核准新开原药生产点(包括现在制剂加工及分装厂点上原药),也不得借办联营、搞分装厂等形式新布农药生产厂点。
五、农药合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药发展规划的方向和布局。鼓励外商来华合资、合作生产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新品种并提供先进技术与设备。外商一般不得在华独资建设农药项目。所投资的项目,必须坚持在首期工程中就引进先进的原药、关键中间体的合成技术。
严禁投资建设有污染和只搞制剂加工、分装的项目以及仅提供资金而未引进新品种或新技术的合资项目。原则上不同意外商投资建设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农药品种,对部分市场无冲突,工艺技术有较大改进的我国已有生产的品种,必须在现有基础较好的企业改造发展。合资项目中,原药和制剂作为两个项目的,中方在制剂项目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原药项目中的股份比例。凡对外合资合作的农药项目,地方和企业必须在与外商签订意向协议前就向化工部通报、备案,符合农药工业产业政策的,按程序报化工部核准以后方可对外签约和建设、生产。
六、对药效差、毒性高,以及厂点多或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生产工艺又无重大改进的产品,为制止重复建设,不予办理核准,也不予办理有关农药登记手续。这些产品是:敌百虫、敌敌畏、乐果、氧乐果、甲胺磷、久效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甲基异柳磷、辛硫磷、甲拌磷(3911)、三唑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三氯杀虫酯、速灭威、混灭威、噻嗪酮、克百威、灭多威、氰戊菊酯、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哒螨灵、双甲脒、单甲脒、磷化铝、磷化锌、敌鼠钠盐、氯敌鼠、杀鼠灵、毒鼠磷、溴代毒鼠磷、杀鼠迷、溴敌隆、杀螟腈(苏化203)、溴丙磷、抗蚜威、氯化苦、溴甲烷、杀虫双、氯氰菊酯、五氯酚钠、敌敌涕、林丹、苏云金杆菌、稻瘟净、异稻瘟净、恶唑烷酮、甲基硫菌灵、烯唑醇、三环唑、多菌灵、三唑酮、叶青双、代森类杀菌剂、福美类杀菌剂、甲基砷酸锌、甲基砷酸铁铵、乙磷铝、五氯酚、井冈霉素、除草醚、2,4—滴类除草剂、2甲4氯、丁草胺、阿特拉津、乙草胺、草甘膦、现有磺酰脲类除草剂品种、二氯喹啉酸、助壮素(缩节胺)、乙烯利、赤霉素、多效唑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品种。
以上品种将视情况作不定期调整。
七、所有科研、设计、生产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属于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未经化工部核准,不得转让农药原药、制剂加工及复合配方的技术。
八、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管理。农药生产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已由我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各地不得另发准产证或临时准产证。持证企业只准生产该证限定的品种和规格,不得一证多用,生产限定以外的品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要有计划地对已批准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企业进行抽查,凡不符合发证条件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收回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对于已经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以及处于整改期间的企业,在没有恢复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农药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九、严格执行由农业、化工、卫生等六个部门颁布的《农药登记的规定》及原农牧渔业部颁布的《农药登记规定的实施细则》,凡未获准农药登记的农药,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已有《农药登记证》的单位,只准生产该登记证所规定的品种和剂型、规格;禁止一切假冒行为,不准冒用其他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号,也不准将本企业一个产品的登记证号用于其他品种和规格。
十、生产农药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出厂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销售。


              试析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钱丽星

伴随城市的发展,农民工越来越多,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现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及造成这种不良状况的原因,最后提出留守儿童教育成长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措施的配合。  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在外打工,使其家庭教育角色弱化,并且与子女之间联系较少,一些留守儿童因为长期不在父母身边,在心理上与父母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隔阂,更不愿意主动与父母沟通与交流,而父母由于工作的辛苦,有时也忽略了与孩子的日常交流,使儿童感觉不到家庭的浓浓深情,缺乏基本的心理归属和心理依恋。  有的父母甚至教育意识淡薄、教育观念陈旧,他们以自身的经历认为读书并没有太大用处,甚至不支持子女的读书与学习,没有看到教育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影响和长远的作用,以短期利益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对子女造成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另外,由于在家看护孩子的代养人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也更谈不上有良好的教育观念,可想而知会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的地区差异也较大,表现在教育上,城市教育的高度发展与农村落后的教育现状形成鲜明对比。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也影响了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在农村,人们看不到教育带来的直接实惠,对他们来说,教育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加之近几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形势日渐严峻,对孩子持续的教育投资更看不到光明的未来,靠知识改变命运这种观念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所以在现实面前,有些父母不重视子女的读书问题,甚至早早让孩子停学、外出打工或者担负由于成人外出打工而留下的农活。农村的教育氛围较淡薄,同时,农村落后的教育理念、师资水平、教育方式等,也使得农村教育缺乏动力和实效性。  在现今社会,由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分层越来越明显,本身农民工在城市中已归属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子女仍然没有摆脱这一身份,在所有的青少年中依然被视为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在城市中,农民工子女的入学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家庭中,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问题依然很严峻。一方面,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与呵护,心理上较为自卑,一般性格较内向;另一方面,由于在学校中,他们自身的表现与优秀的学生比差距较大,老师的关注度较低,甚至被归于“问题学生”一类,极容易被孤立。其实这些“问题学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缺少关爱,缺少一定程度的沟通和引导,最终产生了逆反或抵触的心理。    同伴交往主要是指同龄人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良好的同伴关系可以使儿童少受或免受成人世界的侵害,促进儿童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和社会技能的发展。他们因为缺少父母的及时帮助和指导,在同伴交往方面存在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下:  一、缺乏安全感,不敢或者不想交往,留守儿童因为缺乏安全感,经常有意识地与周围的人保持距离,把自己封闭起来,避免与社会接触,这是留守儿童非社会性行为的表现。留守儿童因为失去父母的庇护和指导,恐惧交往的行为尤其突出。这样不但会妨碍他们幼儿期的生活,也会影响他们成年之后的社会交往。  二、交往范围狭窄,只结交境遇相仿的同伴,有的留守儿童只愿意跟同为留守儿童的同伴交往,尤其喜欢跟比自己年龄大的孩子交往。留守儿童为了获得他人的理解和认同,愿意与其他留守儿童结成同伴,他们有共同的话题,容易抱成一团,关系亲密。因为对权威同伴的依赖,留守儿童有可能模仿大龄同伴的不良行为,以至于影响自身的发展。  三、情感缺失,容易对富裕家庭的非留守儿童产生排斥心理,留守儿童往往缺少父母的关怀,家庭条件相对较差,很难从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那里得到渴望的幸福,因此容易产生对幸福儿童的忌妒情绪,甚至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有的留守儿童对富裕家庭的非留守儿童存在排斥心理。  四、不善于调节情绪,有时表现出较强的攻击性,有的留守儿童存在具有一定伤害性的攻击行为。因为缺少父母的关怀,留守幼儿的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满足,父母以外的监护人没有对留守儿童的需要进行及时反馈,所以留守儿童往往缺少高质量的亲子关系,容易进行过度自我保护,对外界刺激反应强烈,以至于表现出攻击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