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2:39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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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景观、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中水回用。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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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确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包括年度计划),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请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市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由市信息办及时反馈原申请单位。
(二)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备案审核。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请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三、项目管理
(一)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 建设项目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三)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报告。

  五、其他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有关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及有关软课题研究,按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