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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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五年一月六日





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 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

(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

(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须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六)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前款第(四)项规定,如必须使用氢气球的,禁止在举办活动时的场所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充灌,并严格控制氢气球的数量。

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第九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至少提前5日,施放系留气球应当至少提前3日,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施放地点需要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持有施放气球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办理手续。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施放气球悬挂标语已成为各种商业广告和社会活动宣传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目前,灌充气球的气源主要是氢气和氦气。由于氦气的成本高于氢气,所以很多系留气球的灌充气体仍以氢气为主。氢气的易燃易爆性,决定了氢气的运输、灌充和施放属易燃易爆的高危作业,是一项技术性强、安全标准高的工作。近年来,由于氢气球燃烧、爆炸和升空,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危及航空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如1999年10月1日,在我省六枝特区街心花园,个体户罗某非法利用自制的氢气灌充氢气球,发生爆炸事件,造成2人死亡,4人烧伤的严重事故。2004年4月20日发生在贵阳的一个系留气球断线失控升空事件,影响了航班的正常起降;2004年9月29日,贵阳上空9000米处发现一悬挂横幅的红色气球,影响了十五架飞机的正常飞行;2004年12月8日,贵阳机场上空发现飞艇,影响飞机的正常飞行。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施放气球活动,保证安全,使我市施放气球活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1、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贵州省气象条例》,参照国家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借鉴了北京、成都、宁波等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2、制定本规定的过程

2004年,市政府将本规定列为政府规章的正式计划。市气象局从年初即着手起草并形成初稿,征求并吸纳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以及部份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本规定(草案)送审,并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4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气象主管机构在施放气球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问题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同时,在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项目作为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对气象主管机构在施放气球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作了明确。

2、关于在未设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区域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问题

目前,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主要是指云岩、南明、小河区以及金阳,其施放气球管理由贵阳市气象局负责。

3、关于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问题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因此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作了规定。

4、关于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经批准提倡施放氦气球的问题

氢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中极易泄漏,遇到火种、热源时发生燃烧、爆炸,用氢气灌充气球,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而氦气属于惰性气体,泄漏时遇到火种、热源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用氦气灌充气球,比较安全。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人员、建筑等相对较为集中,使用氢气灌充气球,安全隐患较大,所以在上述场所经批准提倡施放氦气球。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均禁止施放氢气球,如北京、武汉、石家庄等。鉴于我市目前无氦气气源,所以规定如必须在上述场所施放氢气球的,严禁在举办活动时的场所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灌充。

5、关于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6、关于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的问题

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安全隐患较大,易造成安全事故;近年来,全国已发生多起手持灌充易燃易爆气体气球发生爆炸引起燃烧,致人受伤的安全事故。因此,禁止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

7、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本规定第十五条是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是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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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
一、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
二、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
三、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
四、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小型企业。
五、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
六、国营与集体或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
七、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
八、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附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二、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三、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四、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所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
五、煤炭企业,凡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由矿(厂)计算缴纳奖金税。
第六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奖金税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1.2×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6.7×月标准工资总税。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奖金税,应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八条 年度内新办的或从原有企业划出的国营企业,缴纳奖金税时,应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总额和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生额,换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适用税率的确定
年度标准工资
实际发放额
(一)月平均标准工资=-------
开办月数
(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当年实际发
全年月份
放奖金额×----
开办月数
(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资月数=--------
月平均标准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一)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
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企业年度实际应纳奖金税额=全
开办月数
年应纳奖金税额×----
全年月份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标准工资”,应以纳税人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填列的标准工资总额和有关报表材料,经过审查核实后的数额进行计算。
按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新拟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标准工资部分,不作为计税的标准工资,应计入奖金总额,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免缴奖金税。其中,矿山采掘工人,是指直接从事矿山采掘的工人和常年在矿山井下工作的辅助工人;搬运工人,是指铁道、交通行业中直接从事搬运的工人和其他企业的专业搬运队伍中直接从事搬运的工人;建筑工人,是指建筑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专业建筑队伍中,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和直接为施工过程服务的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是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从事钻井、井下作业、地震、原油、天然气采输队伍的工人和油田建设施计队伍中的工人。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外轮速遣奖”,是指港务局与外国轮船在所签合同规定的限期内,因加快装卸速度,提前完成装卸任务,缩短泊港时间而由船方支付给港务局的奖金。
第十二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及劳改、劳教企业)免缴奖金税。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称企业在年度内先缴税后发奖金,是指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达到四个月标准工资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标准工资月数的计算:
(一)月平均标准工资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标准工资总额
=---------------
当 月 月 份
(二)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标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准工资月数=------------
月平均标准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
发放的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
数×月标准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或: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月标准工资总额×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无论是否达到应征奖金税的规定金额,在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均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月标准工资总额和缴纳的奖金税审查核实。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应限期补交入库;多缴纳的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奖金税额。
第十五条 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其起讫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称“偷税”、“抗税”的解释如下:
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擅自扩大标准工资基数,少报奖金发放总额,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违抗税法规定,拒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的证明文件、单据、凭证、拒绝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拒不依法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事项申请复议时,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后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不服时,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视为纳税人放弃起诉权利,税务机关应即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的,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外贸、金融、保险行业的企业征收奖金税,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实行。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国务院 等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1951年8月13日,国务院、政务院

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每年九月三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举行纪念.九月三日不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