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05:30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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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是用于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实施统一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拍卖、招标: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路灯杆、供电杆、阅报栏等公用设施所附属的广告泊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四)社会团体、集体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需要出让,产权人委托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广告设置提出的要求,可作为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前置条件。其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标的形式。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亦可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九条 参加竞买的对象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竞买人事前应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由拍卖组织者审查资格。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三条 零星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可由市城管局委托合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标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市城管局可以提前终止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未办理行政许可或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广告,经警告仍然不予改正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协议分成。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用于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非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应当缴纳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其标准为:0.1 元 / 天•平方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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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行政审批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攻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一并公布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一个窗口"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的或者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中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具备一定业务技能方可申领有关证照的外,不得强制实施培训。
  第九条凡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一律不得继续审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该行政审批行为无效。因实施无效审批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实施审批的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相对人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之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下级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应当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三)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借行政审批向相对人索取财物的;
  (五)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相对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试论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的重要性

张永生 姜延辉


  当前,我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才能解决我们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情新况、新问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和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法官工作的好坏,群众满不满意是衡量的尺度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所以,研究和探索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目的,就是更新司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措施,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

一、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我们定决策、干工作,要考虑群众“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①。这一重要论述,对我们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一个“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的热潮,不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官队伍,就是落实党和人民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根本保证。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抓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法不力、形象不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更加透明;使法官更廉洁、案件更公平。

二、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大家知道,被国务院命名的人民满意的“东莱派出所”的干警,人人兜中装有“民情本”,记有扶助的老人、失学的儿童、人大的意见、群众的批评,主动为群众“雪中送炭”,更有“雨前送伞”的情景。他们不是坐在办公室里边等“天气预报”,而是把千百户群众的冷暖时刻记在心中。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他们是执法最公正的,是老百姓最信任和最爱戴的。有冤屈愿意找“包公”,有困难他们愿意找“东莱”。这是因为老百姓心中有杆称,执法者就是那称上的星,你廉不廉洁、公不公正;你拿没拿、吃没吃请,百姓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中,人民群众需要廉洁公正的派出所,更需要新时代的“包公”。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彻底消除特权思想,切实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是要营造尊重当事人之风,以深厚的感情 “像对待自己亲人那样对待当事人”,这也是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感情上最亲、最近的距离。如: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增强公仆意识,及时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正义,为他们减少诉累,并节省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尊重,使当事人更好的配合我们的工作,信服司法权威; 二是要营造文明办案之风。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要认真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使用文明用语,遵守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开展热情服务,这不仅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宗旨。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裁决纠纷,都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主持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三、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关注民生,这要求我们人民法官应当胸怀悲天悯人的人民情怀,体察民意,以人文主义法律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目的。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早已从过去的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发展,谁主张、谁举证;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等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审判工作更公正、更准确、人民更满意。笔者认为,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是把现行的庭长派案和随机抽案变为由双方当事人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审判员来办自己的案子;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某一审判员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要求换人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只有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才能排除各种不利因素,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所以,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办案,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也是“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人要问: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如果当事人非要选择亲属、朋友和各种与自己有关系的人怎么办?笔者认为,一切活动都要遵循于法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也不例外,它的前提必须是按照和遵循《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不是无条件地、无尺度地、盲目地去选择,而是在有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去选择。例如,所选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其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那么这位审判员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回避对象参与了案件审理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你在选择他,那公理何在。因此,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最信得过的人来为自己主持公道,这样做一能进一步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能摒弃“暗箱操作”,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能激发审判人员的竞争意识;四能把监督权真正交给群众。在公开审理和众目睽睽之下,笔者不相信有那一位法官愿意冒险去为亲属、朋友、同学占一点小便宜,而砸了自己的饭碗;笔者更不相信那一位当事人为多得一点台电视或多分一点家产而看到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因为自己而被开除法院。

四、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说: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我们的审判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的法官,首先要有较高理的论水平和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自觉的克服和抵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衙门作风,深深地懂得“法官”二字的前边还有“人民”二字,不要忘记是先有人民后有法官,法官的一切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法官的工作职责是为了人民,法官的荣誉是属于人民。惟有端正态度、牢固的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意识,才能做到“不吃不要不贪不腐”,才能全心全意的为民服务,才能公正执法。当事人到法院来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倾吐;甚至有人胸怀一腔怒火象火山一样随时要喷发;有的或哭或闹、有的连叫带吵。这时候,要求每一位法官,此刻需要的是沉着、冷静,本着为人民解忧的信念,要去同情和理解,热情的接待、和蔼的劝说、文明的讲法,更要主持公道。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首先要送上一句:“请坐下,慢慢说”,良言一句三春暖。会使当事人马上对你产生信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理清思路,短短六个字,能体现出公仆的深情和党的温暖。友好区法院道北法庭的“六字方针”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有些妇女因家里边穷,想起诉与丈夫离婚,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就对她们一边讲儿女情、夫妻义,一边讲党的好政策和勤劳致富的道理;对一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他们不推脱、不搪塞,而是翻开法律条文耐心的解释:“请您看一看”,短短几个字,温暖了当事人的心。而对当事人合理诉求认真加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要加以引导,从不一推了之。

  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时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永远发扬以民为本的精神,并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做到六心:一是要有公心,用公正公平的眼光和刚直不阿的情操来看待世界上万事万物;二要有诚心,即以真诚的心态来对待当事人;三要有热心,要一视同仁,热情对待;四要有耐心,不怕麻烦、不怕唠叨、不怕纠缠;五要有细心,做到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六要有清心,耐得住寂寞,不淫于富贵、不屈于权势、淡泊名利。只有这样,才不辱法官之使命,才能真正实践“三个至上”,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化身。因此,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较强的竞争力,它要求和督促每一位审判干部都要自觉的不断的去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知识,不学习,你就会掉队;不公正,当事人就不相信你;没案子办,你就会被淘汰。

五、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落实“五个严禁”反腐倡廉的需要

  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不良思想的外化。所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 做到“警钟常鸣”。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和法规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来设置法官自律防线,把作风建设贯穿到审判工作当中,要求每位法官做到干干净净执法、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为民。慎而又慎地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使法官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单位、家庭、社会跟踪教育网络,通过邻里互帮、廉内助评比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使每一名法官成为单位的好公仆,家庭的好成员,社会的好公民。

  目前,各部门都在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又好又快,其中的“好”就是质量, “快”就是速度和效率。办案速度的快慢、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只有进一步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我们努力的方向,将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全面提升审判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好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能切实增强审判干部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能拉近人民法官和群众的距离,推动各项审判工作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张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