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8:29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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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客户号
 

联系人

电话
 

二、套期保值申请情况

合约代码
买/卖
申请数量
持有期限

 
 
 
 

 
 
 
 

 
 
 
 

 
 
 
 

 
 
 
 

三、报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客户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事项

1、提供的文件内容完整并且真实;

2、将依据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程序从事期货交易;

3、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绝不以不当手段干扰期货与相关现货市场运作,并且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有权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4、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申请人从事期货交易期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事项限期提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文件,申请人不会规避或者拒绝。

五、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六、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事项

我公司保证申请人向贵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属实,并在运作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员签章

 会员负责人签章:







 会员盖章:





八、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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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1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品种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2)。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颁 布 日 期 : 2001年12月31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1月01日


桂财库[20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宏观调节作用,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政府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政府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供应商分为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除特殊规定外,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国最终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是中国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准入资格预审办法,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准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

第二章 准 则
第六条 中国供应商参加政府活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七)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本人没有职业犯罪记录,在申请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没有重大失职行为;
(八)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七条 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除适合前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供应商所在国政府采购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互惠条约或协议。
(二)供应商所在国已经对我国供应商开放了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在采购范围对等的条件下,经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供应商。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优先原则。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在符合政府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优先权:
(一)提供货物为中国最终货物的优先于提供外国货物;
(二)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不超过其他地区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或议定价)的百分之三,应当优先确定为供应商。
(三)提供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货物,优先于提供其他地区的货物;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就业政策的优先;
(五)具有良好纳税记录的优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供应商准入资格预审由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预审。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预审通过的供应商准入资格在所辖区内通用。

第十条 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格准入审核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二)纳税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证明);
(三)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信誉证明材料;
(六)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七)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八)从事接待服务待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等证明材料。
(九)个人向政府采购提供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有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或证明,并注明有效日期。
未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咨询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准入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也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