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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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二、第五条修改为:“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四、第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五、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放宽发放年龄和增加发放金额。”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养的老人。基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积极筹措按时划拨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所需的经费。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九、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十、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需要有关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应当出示《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应当载明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优待证式样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行文告知。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十三、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1999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根据2007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岁以上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第五条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第六条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八条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第九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第十条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母婴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十一条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轮渡过渡;老年人乘长途客运轮船,凭证可以在水上客运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第十二条鼓励从事食品、蔬菜、燃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价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承担相应的劳务。
第十三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四条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第十五条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放宽发放年龄和增加发放金额。
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养的老人。基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积极筹措按时划拨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所需的经费。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第十七条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有条件的邮政、电信部门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
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城镇老年人死亡时,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的丧葬补助。
第二十一条需要有关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应当出示《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应当载明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优待证式样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行文告知。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二十三条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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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2000年)

共青团中央


中青联发[2000]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0年5月30日)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委托共青团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少先队成立50年来,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带领下,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支持下,开展了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活动,为促进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和对少年儿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代少年儿童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他们的人生历程伴随着祖国实现现代化的伟大进程,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将在他们的不懈奋斗中实现。引导和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是关系到国运兴衰和民族复兴的重大问题。

  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加强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少先队首要的工作任务。

  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的要求,把少年儿童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少先队组织的神圣使命。把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团结、引导、教育少年儿童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少先队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少先队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号召,这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选择,是21世纪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为少先队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为根本宗旨,以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为灵魂,以培养少年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全体少年儿童主动地全面发展。

  少先队实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就是要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少先队的优良传统。要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开展少年儿童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要继续深化“手拉手”互助活动等富有实效的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创造出少年儿童易于接受的活动形式,培养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做到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奠定基础。

  少先队实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就是要大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践是教育的重要环节,带领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是少先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优势所在。要引导和组织少年儿童在学好书本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按照江总书记“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题词的要求,不断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把“雏鹰奖章”作为衡量少年儿童内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通过“雏鹰争章”等有效活动载体,激发少年儿童成长成才的愿望,开发他们自身的潜能,帮助他们接触大自然,接触社会,接触现代科学技术,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化为少年儿童的素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少先队在加强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过程中,要针对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开展生动有趣、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把德育、智育的要求和增强体魄、学会审美结合起来;要围绕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大局,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把课外活动和课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针对社区正在成为少年儿童重要活动空间的现实情况,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少先队组织,把校外和校内的活动结合起来;要配合扶贫支教工作,大力加强农村少先队组织建设,把城市和农村的少先队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

  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

  学校少先队辅导员是人民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关键,也是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要认真做好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将那些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的优秀教师选拔到辅导员岗位上来。大队辅导员一般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来进行选拔、配备,学校在聘任大队辅导员时,要报上级教育部门和团委备案。有条件的省(区、市)、地(市)、县(市)可以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

  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要将辅导员的工作量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能力和成绩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辅导员享受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班主任津贴或教学课时津贴标准为少先队辅导员发放岗位津贴。全国优秀辅导员每五年表彰一次。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和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中,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的比例。

  学校要重视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作为学校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师资培训渠道,为他们参加学习、培训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研究现代教育思想,确立正确的儿童观、人才观、教育观、质量观,增强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能力。要鼓励少先队辅导员创造性地开展少先队工作,提高少先队工作水平。

  要在巩固学校辅导员队伍的基础上,不断壮大志愿辅导员队伍,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大队、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以及每个雏鹰假日小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

  四、切实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部门共同组成,与同级团组织的少年部门合署办公。区县以上都应成立少工委,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成立少工委。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干部配备,选拔优秀青年干部从事少先队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全团带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工作在共青团事业中的基础地位,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团的总体工作之中,进一步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健全少先队各级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编制。各级团委不能把少先队工作机构等同于一般业务部门,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撤消或合并。要为少先队开展活动出思路,指方向,鼓励少先队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团委的活动经费中要有合理的比例用于少先队活动,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少先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努力加强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建设,重视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各级团校和青少年研究所要设立少先队研究室。要重视发挥队报队刊在少先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为少年儿童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

  少先队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对象和目标是一致的,它们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本地区教育发展时,要将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的工作范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将少先队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指导帮助。要大力支持少先队开展各种活动,保证每周至少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和开展活动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把少先队基础建设作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加强硬件建设,建设好少先队队室、鼓号队、中队角、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等校内活动阵地。

  各级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加强区、县、街道、居民小区、村等综合性、社区性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阵地建设,大力发展和建设各种少先队校外德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科技活动基地、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少年军(警)校和国防教育基地等,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湘教通[ 2006 ] 40 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我厅对原《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第1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含本科院校一般项目、专科学校一般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次年的1月。


二、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申报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需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

四、立 项

  第十条 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三类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专科学校的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本科院校的一般项目以学校资助为主,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1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财务建设处。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学校的科研经费。


七、结 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一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学校须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题时间: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集中受理学校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或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