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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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含激光防伪标志、标牌印刷制品)、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含纸板、纸箱、纸袋、纸桶、纸盒、彩印包装纸品等)、印铁制罐(含瓶盖)、陶玻容器印刷制品、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
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以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包装装潢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所在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备案后,报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颁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八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九条 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授权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排版、制版、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单项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第十六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承接印刷企业应对所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存样建档,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委托印刷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以及印刷底样,向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领准印证。
准印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由委托印刷单位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印证。
广告宣传品准印证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准印证,没有准印证的,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九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印企业持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承印企业印制前,应查验委托印刷单位的有关证明并建档备案: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印刷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印刷商标的应出示《注册商标》复印件;
4.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应出示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准印证。
第二十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一条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后,代为保管或就地销毁,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取得包装装潢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每年应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审计划要求,到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同级包装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颁发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可以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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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14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38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文视野中的法哲学研究

贡太雷

摘要:以宏观的人文视野来解读法哲学,揭示了神话、宗教、希腊悲剧与法哲学的关系;并由此对中西法哲学观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 人文视野 法哲学

法哲学从根本意义上是人类对要求过秩序生活的精神理念的反思,是作为个体或共同体的人对自身生存的负责——面对世界的无限性、将来的未知性,作为有限的人要求安定的努力。即理解过去,预测将来,实现当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的思考也就是人对如何过好秩序生活的思考。
一、神话与法哲学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各自的神话,但它们有着共同的东西;不管是东方的女娲,还是西方的诸神都体现了人类“不自觉的虚构”,是人类面对一个客观现象而没有能力理解同时又非理解不可,于是流传些故事来说明。如果不借助相关的虚构故事来满足自己的知性需要,就只能生活在未知的恐惧之中。【1】
在世界的初期,由于人的能力有限,便极想借某种东西与大自然沟通以求内心的安宁。因为自然若是无法沟通的、非人性的,那么脆弱的人类将无所适从,这就是神话的功用,也是为什么东西方哲学的前端都是自然哲学的原因。当时人的行为的尺度就是合乎自然,顺守自然;因此当时的法哲学思想也只能从自然中寻求,人的正确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说过:“自然是一切存在之目的,之终极,之首善所在……城邦是自然成长的产物,人因其本性而成为趋于城邦的造物”。【2】 当然这一点也引发了后来的“社会契约”的思想。在东方,《周易》的基本原则就是观察自然规律,安排人的言行。《尚书》中提到的“洪范•九畴”,从自然材质谈到人类属性,从天象规律谈到政务规划,然后推出至高理想——皇极,以此作为国家的指导原则;亦即人群组成国家是为了体现绝对正义。
由此,神话是各民族用来说明自身起源的方式之一,它建构了某种象征意义上的原型,深化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一定意义上解释了人的欲望;这都是从神话中学到关于人的东西。可以说法哲学作为一种关注人自身生存发展的理性建构,从神话中取了最初的动力。
诚然,有了神话的说明,人们对于世界上各种怪诞的事情就可以理解,可以在现实中安定。神话展现了人类对永恒的向往,从中发展出生命的普遍的永恒的层次、寻求世界的真实和正义。这就提出了现实中的人如何生活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了宗教。
二、宗教与法哲学
如果说法哲学解决了现实的人生存问题,是理性的或是科学的;那么宗教则关注人类的永恒,是完全信仰的。近代以来科学发达,人们推崇理性至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都对宗教有一些批判;但必须说明的是,某些宗教题材超越了理性所能判断的范围。歌德就说过:“知解力高攀不上自然,人只有把自己提到最高理性高度,才可以接触到一切物理和伦理的本原现象所自出的神。”【3】而且宗教本身也有一种独特的威力,堕落的受苦受难的人往往借此来提高精神价值。从这一角度看,宗教已经和哲学达到了同一层次;宗教与法哲学在对待“人之为人”问题上两者是相容的。
“倾向神的理性只管在变化发展中的活的事物,而知解力只管它所利用的、已成的、凝固的事物”。【4】宗教属于神的理性范畴;法哲学则关注现世的,强调人的理性生活。宗教的诉求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是更完美的人格表现;宗教考虑的是全人类,而法律侧重于个体的独立、完善与安定。宗教有种超越性,指出了人之不完美,这必然对法律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和提升作用,让后者更加完美化,因为后者往往迁就于社会本身结构和其内在困境。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法哲学具有了宗教情操,尤其西方宪政思想大都有着神圣的超越性背景。考文说过:“美国宪法合法性、至上性以及对它尊崇的要求,同样奠基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5】在法哲学发展史上,斯多葛派提出了不同于亚氏的“自然正义观”的“自然法”——人类通过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和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建构。
法哲学的这种宗教情操,是对人及其制度的超越性的、神的正义的一种反映。柏克曾说过:“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每个人的胸中”。【6】纵观西方政治发展,一以贯之的正是这种超验的宗教维度的法哲学思想:在中世纪,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的不服从;在改革时期,这一宗教情操又增加了理性标准,而上帝是最高理性;在近代不管是洛克的思想还是康德的理论,都承认对自主领域的公开确认与保护,这是上帝的法律即理性和自然法都说明了它的正确性。
三、悲剧与法哲学
法哲学让我们在政治共同体内有自主、自由、安定,生活的价值;文学则给予生命以安慰与同情,指导我们融洽生活。在能让人生活得有尊严、生活得高尚方向上,法哲学与文学便有了共通之处,尤其希腊悲剧对法哲学更有意义。
在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上可以看到希腊悲剧。莎士比亚说:“戏剧的目的在于:
为自然鉴镜,为道德照见自身的相貌,为当时代映出其状态迹印”。【7】 从希腊悲剧中可以看出希腊人对于宗教、社会、国家、个人、政治、战争究竟抱有何种态度。在古希腊人宗教里对于人与神的界限是不分明的,而希腊悲剧又恰恰在于展示:神谕昭示出人的命运,人越挣扎,就越陷入罗网,是一个无可避免的悲局,这就让我们感到命运是人的主宰;但是另一面它也展示了万能的命运不仅控制人也管理着神,连神也不能违背,就连普罗米修斯这位先知之神也得承认。【8】但如何解脱呢,索福克勒斯认为,这个世界是被一些神圣的法则所规范的,这些法则的存在将是永久的;尊敬它们,是最上的智慧,是避免厄运的最好保障。而且它把宗教与道德连接起来,凡是人类不善的行为,都是神所不能容忍的,都要受到神的处罚。【9】
希腊人的人生观念、政治生活在悲剧中得以完美体现:在悲剧中,希腊人首先解释什么是一个快乐的和完全的人,并认为这样的人必须有健全的身体和健康的灵魂;认为秩序与和谐是善的品行,而骄傲为极度的自满、野心为非分的希望,都是希腊人所痛恨的,是为神所不容的。善和美是人类的两大理想,这样悲剧就有了社会教化作用。亚氏认为,“悲剧是模仿一个严肃而本身完整的行动……以剧情引起怜悯与恐惧之感,借此达到此等情绪之净化”。【10】黑格尔对亚氏的格言作了新解释:“在单纯的畏惧和悲剧的同情之上还有和解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悲剧通过永恒正义的景象而提供的,永恒正义有绝对的权力来处理各种片面的目的和情欲的相对合理性。”【11】这样,悲剧的内部矛盾的最大化最后由永恒的正义或超越主人公的片面正义之上而达到和解。
在悲剧中,我们看到了两点:一是人即使是面对着无穷的宇宙或各种人生的无奈时,还是要坚定地活下去,这是因为人的内在有一种尊严。二是悲剧是冲突的矛盾集中化,而各种矛盾又是各个人物自己的正义观体现,其冲突解决只能由永恒正义来和解。所以,悲剧中展现了人的尊严也揭示了某种永恒的正义,这当然也必然对法哲学在方法上和内涵上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四、中西法哲学观的比较
法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治哲学,两者的目的都在于追求现实共同体的善,都在于解决现世的人与人的问题。下面的论说将建立在法哲学等同于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
不管我们说西方“法治”,还是中国“人治”或“仁政”(梁启超语),我们都必须首先了解中西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发展路径。西方与中国的文化起源,都是以自然哲学为开端,而后转为关注人自身的哲学;都以神话解决了人的起源问题。可不同的是西方后来由宗教来解决人的未来,通过来世来安定现世的人;而中国却发展了某种伦理道德来解决之。西方承认人的人性和神性,以神性来指导人性;而中国尤其儒学发展的伦理首先抛弃了神,“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以礼乐安定人间秩序,以礼乐协调人际情感,以祭祀祖先作精神依托;对于人的将来,孔子认为人性向善,通过不断学习而达到人生的目的。即“人之性”,“人之道”,“人之成”。
从宗教上看,若以某种宗教派别来看,中国是不存在宗教的,中国人自古都不敬畏鬼神,鬼神只是我们用来完成我们目的、价值的手段罢了。但若谈及宗教情操,东西方是有共同之处的:西方宗教表现了人们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12】在中国儒学则强调伦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适当距离的实现。儒家首先讲自我,即一个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然后到人我互动,强调礼法与情义——法是基本规范,礼则是较高尚的安排;而且礼又必须扎根于人的情感,即“仁”——自觉为道德实践的主体,可以抉择但必须对自己的抉择负责;承认自我与他人之间有密切而对等的关系,由此展开情与义,人才达于至善,“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达到圣人。
此外,东方哲学观是乐观的,相信可以靠人自身努力、人与人的关系协调逐渐达到人间太平。而西方从人神两分观开始直到现在都认为,人只有通过理性也唯有通过理性才能逐渐让人世间幸福,而现世终不会是完美的,结果西方的哲学观总体是悲观的。这样,西方的法哲学崇尚神性,崇尚理性,崇尚自然,通过人、“神”两分来建构现实生活;而中国始终(虽然后来受佛学冲击,儒、佛二者经过相互扬弃、消化,但还是未能改变文化的基本思维模式方向)是由现实的人出发,由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来建构整个社会。因此西方的法哲学是由神的理性和正义而界定人和社会的正义和理性,由来世界定今生;中国的法哲学则是由人出发来解决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建构,不须超验性的证实,相信今生而少谈来世。另外或许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哲学不是封闭的,它具有包容性;但缺少理性建构,不反思和记忆自己的传承。
从现实上看,由于中西法哲学思想的差异导致现实中政治与社会发生变革时的情况也迥异:西方的政治、法律已融入个体的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在转型时由于其变革受人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的惯性影响会显得平和。中国的社会生活已完全政治、法律化,政治、法律的风吹草动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动荡。这或许是中西方法哲学思维方式上最大的差别:一个政治法律社会化,一个社会政治法律化。
法哲学本质上就是政治哲学,是对人、对人与人关系共同体的思考。或许出发点不同,但基于人的共通性,法哲学也应是共通的,毕竟在浩瀚广漠的宇宙中人终有不安、终要寻根、终要对将来有所希望、对现世要求秩序,这正是一切法哲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哲学与人生》(台)傅佩荣:东方出版社 2005.98.
【2】《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28.
【3】【4】《歌德谈话录》(法)爱可曼: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0.183.184.
【5】《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爱德华•S•考文:强世功译 三联书店 1997.5.
【6】《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弗里德里希:周勇等译 三联书店1997.17.
【7】【8】【9】《西方文学研究》(美)柳无忌:中国友谊出版社 1985.49.58.64.
【10】【11】《西方美学史论丛》汝信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151.162.
【12】《法律与宗教》(美)伯尔曼: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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