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8:32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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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
住户)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水平,通过签定合同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管委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佩戴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
》,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公共部位的维修按房改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不受损坏,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损坏,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倾倒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登记备案,其余向当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小区或楼宇管理办法和房屋使用公约;
(四)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服务费构成的详细分析说明;
(五)已入住的小区或楼宇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管委会对收取物管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物业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住宅小区(或楼宇)的醒目位置,并将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委会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交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交的费用。不按规定交费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楼宇住房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争议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每年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和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凡获市以上优秀小区、示范小区称号的,给
予表彰并授牌;服务质量差、住户意见大的,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或责令进行整顿,个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 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
|--|------|----------------------------------|-----|-----|
| |小区内绿 |(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地覆盖率 |每天清扫三次以上,并保持经常洁净;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 | | |
| |35%以上,|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蓄水池定期清 | | |
| |幢与幢之 |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4.小区内定期卫生消毒、灭鼠等 | | |
| |间有成片 |除害服务;5.当天的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场倾倒。 | | |
| |绿化带,小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 | | |
| |区中心绿 |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小区环境优美。 | | |
| |化带有雕 |(三)安全保卫:小区进、出口有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对外来车 | | |
|一 |塑、喷水 |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其余各通道、楼宇有保安人员24小时 | | |
| |池、休闲设 |巡逻。加强火警安全防患,杜绝火灾事故和偷盗案件发生。 |0.55—|0.85—|
| |施;小区道 |(四)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1.道路、路灯、楼道日常维 |0.65 |0.95 |
|级 |路、消防、 |修,保持完好;2.配电设施(含配电房日常值班服务)、供水设施(含二 | | |
| |车场、商业 |次加压供水)、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运行正 | | |
| |网点、学校 |常;3.对高层住宅电梯日常养护维修好,保持正常运行;4.对房屋屋 | | |
| |(幼儿园)、|面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损坏,及时维修,保证住户居住安全。 | | |
| |游泳池、网 |(五)管理服务:1.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 | | |
| |球(羽毛 |接待业主(住户)的来访或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 | | |
| |球)场、社 |盗、水电线路故障等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3. | | |
| |区活动中 |小区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住户代收发书信、报刊,并为住户收缴 | | |
| |心等配套 |水电气费等服务;4.全年小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5次以上。 | | |
| |齐全。 | | | |
|--|------|----------------------------------|-----|-----|

| |小区内绿 |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清扫每天两次以上;小区进、出口有保安24小时 | | |
| |化覆盖率 |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 | | |
| |30%以上,|人员巡逻;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不超过1小 | | |
| |小区中心 |时;全年小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3次以上。其余与一级相同。 | | |
| |绿化带有 | | | |
| |喷水池和 | | | |
| |休闲设施; | | | |
| |小区道路, | | | |
|二 |消防、车 | | | |
| |场、商业网 | |0.45—|0.75—|
| |点、学校 | |0.55 |0.85 |
|级 |(幼儿园)、| | | |
| |游泳池或 | | | |
| |网球(羽毛 | | | |
| |球)场、社 | | | |
| |区活动中 | | | |
| |心等配套 | | | |
| |齐全。 | | | |
----------------------------------------------------------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 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
|--|------|----------------------------------|-----|-----|
| |小区内绿 |(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地覆盖率 |每天清扫一次以上;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 | | |
| |20%以上;|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当天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 | | |
| |小区道路、 |场倾倒。 | | |
| |消防、商业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 | | |
|三 |网点、社区 |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 | | |
| |活动中心 |(三)安全保卫: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 | | |
| |等配套齐 |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巡逻。 | | |
|级 |全。 |(四)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持完好。 |0.35—|0.65—|
| | |(五)管理服务:1.下班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仍有管理人员值班负 |0.45 |0.75 |
| | |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宜;2.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等必须在 | | |
| | |1.5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3.小区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住 | | |
| | |户代收、发书信、报刊,并为住户代收、缴水电气等服务;4.小区全年 | | |
| |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 | |
|--|------|----------------------------------|-----|-----|

| |小区内绿 |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 | | |
| |地覆盖率 |人员进行登记,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组织人员到现场不超过2小 | | |
| |20%以上;|时;小区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一次以上。其余与三级相同。 | | |
|四 |小区道路、 | | | |
| |消防、商业 | |0.25—| |
| |网点、社区 | |0.35 | |
|级 |活动中心 | | | |
| |等配套齐 | | | |
| |全。 | | | |
----------------------------------------------------------
2
备注:一、非小区式多层住宅,收费标准0.15~0.25/m 月。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一)清
洁卫生: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一次;下水道、窨井半年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疏
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当天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场倾倒。(二)安全保卫:白天物
管公司安排有人员负责守楼护院。(三)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由物管公司负责
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二、非小区式高层住宅楼,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达到住宅小区一至三级标准的,分别按一、二、
三级核定收费标准。
三、高级高层住宅、别墅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行优质优价核定。

重庆市城市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 公寓式 | 大开间 |
|--|-----|----------------------------------|-----|-----|
| |给排水(含|(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二次加压 |每天清扫四次以上,玻璃窗、内墙面、卫生设施每天擦洗(打扫),无灰 | | |
| |供水)、供|迹;2.门厅、过道、电梯间的盆景植物每天打扫干净,无灰尘,并适时 | | |
| |电(含自备|浇水施肥,植物生长良好,环境优雅;3.公共厕所每天冲洗、消毒杀 | | |
| |发电设 |菌,保持卫生洁具清洁卫生,不残留污垢痕迹;4.办公写字楼外墙面 | | |
| |备)、闭路|每年清洗(粉刷)一次,保持房屋外观整洁美观;5.蓄水池定期清洗、 | | |
| |电视、通讯|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6.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 | | |
| |等配备齐 |化粪池一至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7.楼宇实施定期卫生消 | | |
| |全,符合规|毒、灭鼠等除害服务;8.临街面的门前三包服务;9.当天垃圾当天清 | | |
| |划设计要 |运至垃圾场倾倒。 | | |
| |求,进口电|(二)安全保卫:门厅及主面通道、消防监控中心、防盗监控中心保安 | | |
| |梯、中央空|24小时值班守护,其余通道有保安巡逻,加强安全防患,杜绝火灾和 | | |
|一 |调、先进的|偷盗案件发生。 | | |
| |消防报警 |(三)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给排水、配电、中央空调、电梯机房 | | |
| |联动装置 |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并有维修人员负责对水泵、供电设备、空 |6.00—|7.00—|
|级 |和自动喷 |调、送风设备、消防设施及电梯(扶梯)等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证设 |7.00 |8.00 |
| |淋设备、先|备完好,运行正常;对房屋屋面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或损坏,及 | | |
| |进的中央 |时维修,保障业主(客户)安全。 | | |
| |电视屏幕 |(四)管理服务:1.物业管理办公室有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接 | | |
| |监控防盗 |待业主(客户)的来访和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 | | |
| |设备系统。|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 | | |
| |卫生间设 |3.大楼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业主(客户)代收发书信、报刊,为业 | | |
| |盥洗盆、烘|主(客户)代收缴水、电、气费等服务;4.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5次 | | |
| |手机。门 |以上。 | | |
| |厅、过道、| | | |
| |电梯间置 | | | |
| |放绿色盆 | | | |
| |景植物,环| | | |
| |境优美。 | | | |
|--|-----|----------------------------------|-----|-----|

| |进口电梯、|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三次以上;门厅及主要通道、消防监控中心保安 | | |
| |无中央电 |24小时值班守护,夜间有保安巡逻;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 | | |
| |视屏幕监 |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 | |
| |控防盗设 |4次以上。其余与一级相同。 | | |
| |备系统,门| | | |
|二 |厅、过道、| | | |
| |电梯间置 | |5.00—|6.00—|
| |放绿色盆 | |6.00 |7.00 |
|级 |景植物或 | | | |
| |仿真植物,| | | |
| |卫生间无 | | | |
| |烘干机。其| | | |
| |余与一级 | | | |
| |相同。 | | | |
---------------------------------------------------------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 公寓式 | 大开间 |
|--|-----|----------------------------------|-----|-----|
| |国产电梯,|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两次以上;门厅及主要通道、消防监控中心保安 | | |
|三 |门厅、过 |24小时值班守护;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 | | |
| |道、电梯间|现场最迟不超过1小时;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3次以上。其余与二 |3.50-|4.50-|
| |置放仿真 |级相同。 |4.50 |5.50 |
|级 |植物。其余| | | |
| |与二级相 | | | |
| |同 | | | |
|--|-----|----------------------------------|-----|-----|
| |国产电梯、|门厅及主要通道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 | | |
| |无中央空 |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最迟不超过1.5小时;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 | | |
| |调,防火消|动二次以上。其余与三级相同。 | | |
| |防设施符 | | | |
|四 |合规则设 | | | |
| |计要求,门| |2.00—|3.00—|
| |厅、过道、| |3.00 |4.00 |
|级 |电梯间有 | | | |
| |仿真植物 | | | |
| |点缀环境。| | | |
| |其余与三 | | | |
| |级相同。 | | | |
---------------------------------------------------------
备注:一、有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的商场,其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符合写字楼一、二、三、四级标准,
分别按写字楼一、二、三级收费标准上浮50%以内核定收费标准。
二、无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的商场和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户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上浮200%
以内核定;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上浮100%以内核定。
三、高级写字楼、商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行优质优价核定。
四、纳入物业管理的厂房和小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核定。
五、写字楼、商场收费标准中均不含中央空调耗用的水、电费。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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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

2000年9月13日 00:07 郝铁川
  据美国传媒报道,克林顿总统及其夫人希拉里多年来欠下的律师费高达1100万美元,这对第一夫妇可能在离开白宫时背上7位数的债务负担。克林顿夫妇自1993年起便拥有法律援助,当时夫妇俩因“白水事件”而成为调查对象。今年上半年,一部分美国人同情克林顿夫妇官司没完没了的痛苦,慷慨解囊资助共95万美元,使得这个于1998年成立的基金会总共获得800万美元的捐款。然而,这些远远不够为克林顿夫妇清偿所有的律师费。
  堂堂的一国总统,竟然有1000多万美元的债务,这在古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古代的国王,哪一个不是国家最富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根本不会背一身债务。在古代社会,政治上“贵”的人,必定是经济上“富”的人;经济上“富”的人,也必定是政治上“贵”的人。富贵合一,这是那时的社会阶级结构的特点。所以,才会出现“当官发财”、“争权夺利”的语句。
  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经济资源、财富按市场竞争原则来配置,政治地位、资源按民主选举原则来配置,因此,富贵分离了,即:富者未必就是贵者,贵者亦未必是富者。现今美国最大的贵者当属总统克林顿,最大的富者则是比尔·盖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教育他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想发财,就别来当官;想当官,就别想发大财。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大都规定,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并且要定期申报个人财产,如果财产收入不合理、来历不明,则以贪污罪论处。
  富贵分离,实际上就是权钱分离。现代法治社会绝对少不了这一法则,因为:
  第一,有利于增大社会安全系数。经济资源由市场来配置,政治资源由民主来配置。经济出现问题了,官场未必就同时感冒发烧。官场出现问题了,经济未必就相应一败涂地。但在古代社会,由于富贵合一、权钱相连,因此就容易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飘忽不定的情况。
  第二,有利于遏止腐败。富贵分离,权钱分离,使贵人不便直接凭借政治权力掠夺不义之财,富人不便直接凭借财富夺取政治权力。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但比富贵合一、权钱相连的体制有利于遏止腐败。因为,如果是有权就有钱、有权就有钱,那么,搜刮民脂民膏将变得十分容易!
  第三,有利于权力制约机制的培育和生存。法治离不开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制约。这种制约需建立在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基础之上。一个社会,如果一部分人热衷于到市场上赚钱,而无暇,也不屑于去当官,但又担心当官的人会利用政治权力掠夺自己的财富,那么,这部分人肯定就要想方设法利用法治去管住当官的人滥用权力,并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宪法、行政法等现代法律不都由此而来吗?
  长期以来,中国缺乏富贵、权钱分离的体制传统,因而常常导致政治一“感冒”,经济马上就“打喷嚏”。例如,“文革”十年政治动乱,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还常常导致腐败之风难以遏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同志在《改革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一文中指出,反复出现问题,就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现问题,就要从制度上找原因。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的体制性原因之一,就是党企、政企不分(我认为其实质就是富贵、权钱不分)。一些党政干部插手企业具体事务;企业遇到问题也往往不找市场而找党政领导。在此过程中,有的领导人乘机弄权索贿;一些企业为了在计划、项目、资金、进出口许可证、土地划拨与批租等问题上寻求支持,就向党政干部送钱送物,腐败由此而生。
  其实,富贵分离,于人的身心健康也是大有益处的。富人可以集中精力去赚合法、合理的钱。贵人可以集中精力去处理社会事务,如此分工,一心不二用。这不比富贵合一体制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潇洒吗?快点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吧,快点让不必要的行政权力从市场退出吧!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建设部、监察部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任组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任副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9月-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省级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3-4省,每省1-2市,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