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刑事审判中正确排除非法证据/索晓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5:49   浏览:9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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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实践中,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主体不合法的证据。②形式不合法的证据。③程序不合法的证据。④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以非法搜查、扣押或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等。

  一、如何对证据实施正确审查

  2011年11月陕西省公、检、法联合下发的“关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绑架、强奸等六类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及审查的指导意见”给了三机关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的标准。在审判中,树立严格的证据观,认真审查判断证据,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案件质量的基本保障。刑事审判法官必须要对证据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认真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并及时作出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基本判断。作出裁判不能凭想当然,更不能发现了问题,听之任之。要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证据采用、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的认识统一。对被告人提出审判前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法官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并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让公诉机关举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做为刑事法官务必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义务,担负起配合和制约的职责。因为配合是为了更有力的打击犯罪,制约是为了更为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有切实履行职责,在审判案件中既灵活配合政法部门,又敢于坚持原则,才能做到合理、正确排除非法证据,公正裁判。我们只有在配合中做到清醒制约,在制约中做到积极配合,依法审查,有理有节判决,努力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才能从源头确保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来源:中国法院网汉中汉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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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二○一○年五月四日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点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10—2012年,三年引领4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10万人,2011年不少于15万人,2012年不少于20万人。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机制初步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认定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选评一批创业培训师和讲师。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

  (二)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将大学生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总盘子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拓展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

  (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建立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正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行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要指导创业型城市创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

  (四)树立典型,宣传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三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1日之前上报我部。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5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节能灯具及设备的普及,推进全市节能工作,市政府设立市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补贴、奖励使用和推广节能灯具、节能设备的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使用节能灯具、节能设备的最终用户和奖励在我市城市景观、公共机构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及设备的节能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及设备的节能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在城市景观和公共机构的节能照明服务方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最终用户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用节能灯具及设备集中的场所;城乡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灯具及设备主要是指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生产,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或通过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灯具及设备,特别是利用太阳能、LED灯具等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企业生产的节能灯具,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更换节能灯具。
  第八条 节能服务机构推广应用或最终用户使用节能灯具及设备,由专项资金按所推广应用或使用的灯具及设备出厂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和奖励,对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及设备成效显著的节能服务机构或最终用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补贴和奖励总额控制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内。
  第九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市节能灯具、设备的使用情况,按照市区公共照明争取两年内全部更换成节能灯具、主要社区和机关单位节能灯具及设备使用率在五年内达到或超过90%的目标,制订分年度节能灯具及设备推广应用方案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按规定向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市公用事业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补贴和奖励的项目进行抽查、核定,提出节能灯具及设备使用和推广应用补贴和奖励项目计划并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灯具及设备使用和推广应用补贴和奖励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必须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节能服务机构和最终用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