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35:40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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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王海宏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无过错责任为特例。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不同。
  2.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3.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4.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选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争议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追索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存在三种学说:其一,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当同一行为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其二,请求权竞合说。此说信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时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请求权,并可择一行使。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区别
  侵权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所受损害为目的,以损害事实为条件,百不考虑侵害人是否直接受闪及受闪多寡。不当得利旨在剥夺加害人的不正当的受闪不仅要求致人损害,而且以加害人直接受益为条件。在加害人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较大百受益较少,或者造成损害较小而受益较多的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直接到责任的范围和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其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加害人因过错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这是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取得不当利益。即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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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白平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提请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决定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增加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组织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等活动,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组织幼儿活动,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六、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七、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营业性舞厅、歌厅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其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八、增加第三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咽。”
九、增加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十、增加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十一、增加第四十二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从当地聘请教育工作者和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
十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十四、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对羁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同羁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十五、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和服刑期满释放、被解除收容教养的以及受过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十六、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积极兴办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的”。
十七、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八、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营业性舞厅、歌厅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活动的场所,不设禁入标志,或者明知是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仍允许其进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十九、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2年2月1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八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市场需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从省外调进优良品种。”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未经检验、检疫从省外调入蚕种的”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