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集中竞价收购的程序/唐清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9:38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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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集中竞价收购的程序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公司资本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兼并也就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另外,资本的证券化使得公司收购活动可以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而直接同公司股东进行交易,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与完善也为活跃公司收购活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法、德、日等国,兼并与收购活动自19世纪以来历经五次兼并浪潮,近年来更是进行得如火如荼,规模更大,范围更广,跨国购并可谓风起云涌。据统计,1999年美国公司购并案件1241件,总额达10726亿美元,占世界28.1%。相形之下,我国公司购并则起步较晚。
随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1989年12月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条例》主要侧重与企业兼并的规范,但是可以说是对上市公司收购规范的源头,接着1993年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初步形成了上司公司收购制度的框架,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总结《股票交易暂行条例》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基础上,以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从而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了更高一层次的法律依据,但是证券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漏。最近的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了更细致、更规范的指导,至此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我国企业并购案例中的比例日渐上升。企业并购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上市公司收购由于其标的——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上市公司收购较之于其他的企业并购,无论在理论认识或者实务操作更为复杂。基于上市公司收购在企业并购实务中的重要性,本书前文已就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分类、以及一般企业并购的一般规则作了详细论述,以下本文将着重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问题。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可见,实务中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有三种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集中竞价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其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
一、概述
集中竞价交易是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分为口头唱报竞价交易、书面申报竞价交易、电脑申报竞价交易。目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证券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集中竞价收购则是指,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即在二级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票,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乃至控股,以期改组该股份公司董事会和改变企业原有战略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内容。
集中竞价收购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集中竞价收购以现金为支付方式,所以为了获得足够比例的股票,收购方必须实现准备足够的现金。其二,一般在现金出价过程中,会有很大一部分目标公司的股票为风险套利者所购买,如何利用风险套利者手中所囤积的股票,是决定敌意收购者出价成功与否的关键之所在。 其三,以现金出价会使收购方支付很大的收购成本,尤其是规模较大的收购交易。减少收购成本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双层出价,另一个是通过发行高收益债券来融资。所谓双层出价,是指在第一阶段,收购方先以现金出价来收购使其达到或超过控制权比例部分的股票,接着在第二阶段,利用非现金出价来收购剩余部分的股票。在第二阶段,收购方由于已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所以无须担心竞争性出价或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抗。此外,通过双层出价,可以使目标公司股东尽早履行承诺,出让其手中持有的股票。
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占很大的比例,作为非流通股依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只能通过协议收购来转让;同时,根据我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时候,必须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而通常来说获得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是实现控股的基本要求。所以,想完全依赖收购上市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从而达到控股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在我国集中竞价收购很少作为或者不太可能作为一种独立收购方法而存在,通常是作为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一种战略战术为收购方所采纳。
二、集中竞价收购的程序
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如果收购程序不公正,可能会导致社会大众对收购人财产的合法性和控制权的确定性产生疑问,而当收购人感觉到这种不确定性时,其行为就可能扭曲或倾向于短期化,掏空上市公司然后转移财富至其它地区(如海外),原本希望由收购来创造社会价值就成为不可能。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专章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实务,我们可以归纳出,采用集中竞价收购的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至少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收购前的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主要是依据收购人自身的竞价实力和发展战略,确定目标公司。针对集中竞价收购的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在确定目标公司的时候,可以参考的标准有:目标公司股价水平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对比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发展前景,股权结构即大股东的类型等等。选择了目标公司,然后尽职调查,制定收购方案等等步骤与一般企业并购的准备工作是相似的,详情请参照本书前文关于企业并购之前选择并购目标的论述。集中竞价收购与一般企业并购的准备工作不同的主要有两点:
(1)不动声色的吸纳目标公司少量股份
一般情况下,收购人在开始实施竞价收购之前,通常会不动声色的事先吸纳目标公司的少部分股票,通常不超过5%。因为,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如果超过5%的话,那么收购人的身份以及收购意图就很可能暴露,目标公司的股价也因此可能上升导致收购成本增加,或者引来其他的竞争者或者引发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动——不利于收购行动获得成功。
为了保密起见:一方面,收购人往往不直接购入目标公司的股份,以免引起股价上涨导致收购成本增加,所以通常收购人会通过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或者经纪公司等第三方来执行;另一方面,收购人通常会采用控制资金流动的方式,让外界特别是往来银行摸不清到底是谁购买或者购买哪一家的股份。
实现吸纳目标公司的少量股份使得收购方有可能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先获得一个席位,从而使得收购方得以确定进一步的信息并且确定正式出击收购的最有利时机。而且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可以到公司的登记机构了解更多关于目标公司的信息,例如是否存在有重大的机构股东,获得这类股东对要约收购的支持对于收购获得成功是十分必要的。
(2)组建投资集团
组建投资集团主要是由于竞价收购需要巨额的现金,如果收购人觉得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够,那么可以寻找收购伙伴,组建投资集团共同实施收购行动。这种策略在以小吃大的情况下常常被采用。这种策略一方面可以增加收购人的实力,另一方面,在遇到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时候可以确保自身的安全。通常来说,资金雄厚的财团、具有较好往来关系的公司、商业银行等等,是收购人组建投资集团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的较好的选择。
当收购人事先以秘密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需要向社会公开其作为目标公司大额股东的时候,为了达到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可以采取三种战术:其一,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采取这种方式关键在于速战速决;其二,在履行大额股东的披露义务后,采取伺机待购、步步为营、稳打稳扎的战术,但是需要注意采用这一战术可那会拉长战线;其三,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席上,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三种战术没有优劣之分,收购人应当依据自身与目标公司的的实际情况,采用最合适的战术。
2.集中竞价收购过程中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1)集中竞价收购就是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收购,所以,收购的时候,收购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对这些规则展开阐述。
(2)依据法律规定,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应当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1)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比例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内停止对前述股票的买卖;
2)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再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何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时为了使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投资判断,而不至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而形成实事上的消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这是证券市场上公开、公平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收购人一旦对目标公司持股达到30%,就要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这是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集中竞价收购中的要求。详细的程序和立法理由请参见协议收购中关于强制要约制度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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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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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9]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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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9]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下载: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http://yss.mof.gov.cn/yusuansi/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0901/P020090120573142459994.doc






  对于酌定量刑情节,我国刑法仅于总则部分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状况和认罪悔罪态度的考虑,同时考虑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退赃、退赔等因素。酌定量刑情节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依法定罪的前提下,理性评价量刑情节因素,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酌定量刑情节具有法定性,充分考虑酌定量刑情节是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在评价酌定量刑情节过程中,应以刑法的价值作为处理多种量刑情节冲突时的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处理多种量刑情节冲突时的辅助原则。酌定量刑情节自身以及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之间,既有同向性也有逆向性。在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冲突时并非优先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但法定量刑情节于刑罚中的适用幅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与逆向量刑情节发生冲突时,不能轻易进行折抵,应遵循刑罚的价值选择。与同向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应遵循限制加重或者限制从轻原则。对于积极缴纳罚金和退赔的行为人,可视为其具有悔罪表现,于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一、酌定量刑情节含义及其法定性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含义

  我国刑法于总则篇的第61到63条规定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其以61条规定为主,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酌定量刑情节是由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如何定义,通说认为,其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使用的各种事实情况。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酌定量刑情节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内容的概括性。即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具有于具体个案中酌情考虑,而非予以统一规定的特点。故其称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而非法定量刑情节;二是范围的相对确定性。即酌定量刑情节并非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其范围大致包括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济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情况等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情节。此种情节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素密切相关,包括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事实。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具有能否影响犯罪人人身危害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可能没有法定的量刑情节,但一定存在酌定的量刑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具有法定性,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误区,认为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必须予以适用,而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则认为“酌定”,即意味着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均可由法官自由裁量。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必须适用,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刑法已于总则中运用两个条款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给与了明确的规定,即是充分肯定了酌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的地位。加之酌定量刑情节能够充分反映具体个案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已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反映了案件的行为性质,行为程度,行为的后果等等,故于司法实践中,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应将之置于“必须”适用的地位,其适用具有法定性。但如何理解“酌定”一词,此处的酌定,并非是可否适用,而应是如何适用。因为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均不相同,每个犯罪人其行为动机,行为手段、方式不同,造成的后果亦不相同。刑法不可能对之予以细分,进行非常细化的规定,而笼统概括以“酌定”一词,以区分案件的个别性,从而保障刑法实施的平等与公正。

  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范围、对于处刑的影响程度等均未在法律上给与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其在刑法中的地位似乎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妥善的适度的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第61条以具体条文明确了酌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的地位,已经在形式上确立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性。酌定量刑情节只是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具有非法定性,也即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此种自由裁量,亦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所谓罪刑法定,并非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亦非绝对的罪刑法定。而是相对的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作为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在刑法的发展历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主张的精神过于理想化,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弊端。不能区分具体个案中不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能充分的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其过度追求法律的安全价值,而忽略了法律的其他社会价值,如个别正义等。 因为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弊端,世界各国均开始倡导相对罪刑法定。所谓“相对的罪刑法定”,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对刑法进行符合法理的解释,允许限制类推,允许适当不定期刑的存在。此种自由裁量,应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否则则予以禁止。如刑法总则中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刑法分则中对于情节程度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相反,正是有了自由裁量权,才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了内在的不断完善的机制,可以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同步进行。

  此外,刑法上明确要求对犯罪人最终判处的刑罚必须与他的罪责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判处刑罚的时候必须考虑能够影响犯罪人罪责的所有的主客观情况。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要求对于具体个案具有概括性的规定,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酌定量刑情节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好体现,亦是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有限修正。

  二、多种量刑情节竞合时的处理

  (一)多种量刑情节冲突时处理的原则。

  1、以刑法的价值作为处理多种量刑情节冲突时的基础

  所谓多种量刑情节冲突,既包含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冲突,也包含多种酌定量刑情节的冲突;既包含同向量刑情节竞合时的情形,亦包含逆向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当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对于彼此间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应以刑法所追求的价值作为处理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基点。刑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主要有三,即正义与平等、自由与安全、秩序与效益。 正义与平等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惩罚,自由与安全体现了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秩序与效益则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于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有的量刑情节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如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主观恶性等;有的量刑情节反映了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如自首、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存在;有的量刑情节反映了犯罪人的悔改程度,对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如犯罪人行为中的中止或行为后的积极抢救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的赔偿与致歉等行为。不同的量刑情节,反映了具体个案中犯罪人的不同,此时对于各种量刑情节如何衡量适用,则有必要考虑刑法的三大价值的先后地位。量刑情节的价值既是一种客观存在,又依赖于社会的主观需要。它实现公平正义,惩罚犯罪,但同时也尊重人权,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它追求社会安全,注重对于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及社会秩序的恢复,但同时也注重刑罚平等,对犯罪人的改造效益。区别即在于何者优先,何者居后。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于被告人自由与权益的保护,同时兼顾刑法的正义与秩序价值。

  2、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处理多种量刑情节冲突的辅助原则

  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作为社会政策,在不同的社会,同一性质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国家刑事政策会有不同的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足见其重要性。但宽严相济并不是简单的重罪重处,轻罪轻处,还应该包括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体现“相济”精神。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适时。

  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也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因为其虽然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具体化和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但是刑事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它侧重于对刑事司法的指导,不能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因此,在贯彻刑事政策的事后,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不能以事实刑事政策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偏离法律甚至超越法律。

  (二)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竞合

  1、法定量刑情节并不优先于酌定量刑情节

  于一个案件中,往往既存在着酌定量刑情节,也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应优先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于刑法中具有明文规定,于裁判文书中亦多将法定量刑情节置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前面,以示其地位的重要。但这并不表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后于法定量刑情节,其地位轻于法定量刑情节。相对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于每一个案件均有存在,其更能反映具体个案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因为其内容、范围的不确定性,注定了应用酌定量刑情节的灵活性,而此种灵活性的存在,恰恰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之处,也是影响对犯罪人量刑的重要之处。故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应更加给与重视,应慎加考虑每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具体个案中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反映的程度,从而更加适度的把握对于犯罪人处刑的轻重。

  2、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

  当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并存时,法律对于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具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自首、立功的规定,刑法单用一个条文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累犯,明确应当从重处罚 ,并不得适用缓刑。于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刑法也于多处对于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程度规定了明确的适用幅度。可以说,法定量刑情节的从轻或从重幅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更为明确的规定,于很多情况下,其可从轻或从重的幅度较大。如在自首的情况下,可以于法定刑下减轻处罚。而于酌定量刑情节,只能在法定刑规定的范围内,酌情适用,其适用的幅度限于法定刑范围内,即使酌定量刑情节再多,可以给犯罪人从轻或从重的幅度皆为有限,不能超出法定刑的规定范围,任意减轻或加重处罚。

  (三)多个逆向酌定量刑情节间的竞合

  逆向量刑情节冲突是指一个案件中的数个酌定量刑情节,有的对量刑起从严作用,有的对量刑起从宽作用,情节之间在功能作用上是相反的。对于两种情节之间的冲突,两者之间是否可以抵消?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可以进行适度的折抵,但不能不计情况,于所有案件均予以完全抵消。因为真正决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是刑法的价值功能取向。刑法的功能性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打击犯罪,对于是犯罪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以惩戒和威慑犯罪;二是保护人权,对于不应受到刑法打击的人给与明确的保护;三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将何者放在第一位,将直接影响对于该种量刑情节的适用与取舍。倾向于保障人权,则会侧重于从宽处罚的情节;倾向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则对于从严处罚的情节会予以偏重适用。于不同时期,刑法侧重的功能取向不同,应遵循社会环境和刑事政策的变化。但同时务必不能偏离量刑的根本原则,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量刑的基本依据,同时应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对之进行改造的可能性,综合考量,酌情处罚。

  (四)多个同向酌定量刑情节间的竞合

  对于多个同向酌定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多个从严情节的竞合与多个从宽情节的竞合。此种情况下的量刑情节竞合,不能简单的予以相加,而应借鉴刑法中对于多个同种自由刑并存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限制加重或限制减轻原则,以保证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出现于法定刑以上或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形。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案,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人多是初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部分案件能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此种案件中,犯罪人无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比一般的暴力刑事犯罪,在存在多种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情况下,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人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但即使酌定量刑情节再多,对被害人赔偿的再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不能在三年以下量刑。

  三、对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理性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