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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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挥其传递信息、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美化市容等作用,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镇的户外设施和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等形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在车站、码头、商场、游乐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核发证照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第八条 除张贴广告和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证照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九条 不准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不准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
第十条 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并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各种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十一条 在本单位场内自行设置存留10天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市容。
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建筑物时,有关单位、个人与广告设置者签订租用协议,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对没有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的户外张贴广告和在户外设施上随手书写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清除,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主要用于广告栏的设置、维修和雇请管理人员等开支。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分别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应交而未交公共广告栏使用费的,处以应交费用的一至二倍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款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伤残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修复广告,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六)对上述罚则中限期拆除、维修、翻新、修复户外广告逾期不办的,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以上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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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尽快办好商品市场封闭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商品市场建设
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中国(十堰)汽配城在我市汽配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带动示范及市场辐射作
用,经市政府同意,将中国(十堰)汽配城作为封闭式运行试点,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汽配城(以下简
称市场)封闭式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服务,对外联系宣传。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在市场试营业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放水养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
则,鼓励引导经营商进场经营。在200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
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二)市场正式营业后,减少以下行政性收费:
  (1)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
  (2)减半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免收房屋出租许可证办证费;
  (3)房屋租赁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4)户外广告费免收二年。
  税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化办事程序,从优核定税收标准。
  三、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
  (一)对经营商户实行“税费明白卡”,由市场管委会审定税费项目, 公开收取标准,
接受群众监督。
  (二)商户每月按卡定期自行申报缴纳税费,对拒不缴纳税费的, 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收
缴。
  (三)禁止“税费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包括强行征订各种报刊杂志)。
  四、严格市场检查制度
  市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实行自我约束、自查自纠、规范经
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市场检查,确需进入市场检查的,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统一安排进行。
  五、搞好市场的各项配套服务
  (一)市场管委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研究市场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如有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市场管理中的
有关问题。
  (二)市场主办单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为进场经营商户提供金融、交
通、通讯、安全等方面的服务。市场主办单位除收取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外,
不得对商户乱收费,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市场管委会审核批准,否则经营户
可以拒绝交纳。
  六、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胡仲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吴修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知林  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传贵  市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建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徐洪保  市房管局局长
    陈文海  市国税局副局长
    罗 涛  市地税局副局长
    罗 勤  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建军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邹联强  市白浪工商分局局长
    王 明  市大明公司董事长
    张平原  市富桥公司总经理
    王振良  市震洋公司总经理
    袁志成  市汽车零部件城总经理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 邹联强  白浪工商分局局长
副主任 王 明  市大明公司董事长
办公室成员:由白浪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出所、房管所和投资商派员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5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