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需要/傅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2:04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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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需要

傅欣


国有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进行支配、使用、调度、处分的资产。在现代社会,不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国有资产都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①由国家作为单一出资主体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非公司企业;②由国家作为出资主体之一,与其他各类出资主体一同出资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中的国有股份占控制地位时,此时的国有股份也是国有资产;③国家作为出资人主体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份不占控制地位时的国有股份,但这种情况各国实践中并不多见(1)可以忽略而只注重前两种。
而不论作为前两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的哪一种,国有资产都有被监督管理的客观必要。因为任何公司(或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如董事会成员、经理,都面对一个利益双重选择体制:是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还是借管理之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而且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与严格的惩戒机制一同运行的话,很少有人能相对合理的既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又实现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而能仅从维护资产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损害自己利益的经营者就更少。另外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大都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一国的重要领域,这就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的监管力度更要大于对普通民间资产的监管力度,因为如果对民间资产的监管意味着一种和谐的秩序,那么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就意味着这种和谐秩序的有效保障。
本人认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行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四个功效着手。第一个是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行。对于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向公司派出一定数量的股东大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有效监督的方式,因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一切决议必须通过股东们的有效表决才能生效,按照有效比例原则派出的占控制数量的股东大会成员一方面可以直接监督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在日常事务中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监督他们是否有在日常事务中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2)。对于国有独资的企业与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其他“外部人”的参与,故而对其领导人员进行监督是极为重要的,而且为了防止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分别监督其职务人员的合理合法性与职务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是很必要的。第二个方面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本人认为,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最重要的方面是确保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绝对分离,因为这种分离有以下四重功效: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管理者首先要确定公司(或企业)的哪些权益是国有资产的范畴,即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所有权的范围。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一方面经营者无权处分国有资产,无法将国有资产变卖以实现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处分权能将国有资产在特定交易中心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两方面都有效的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有形流失问题,即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问题。再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有权人不能对国有公司的经营行为再进行直接管理,只能间接的以任命经营者的方式管理企业,这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度。因为不论是制度管理学的理论还是各国实践都表明公司制度是目前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一制度相对于直接由所有人管理或直接听任经营权人管理的优越之处就在于:一不管死,二不放乱。而这就要求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问题,即增值问题。最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建立公司的另一个功效便是要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比无限公司要大得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实际目的便在于本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外国公司交往时一旦形成破产债务,外国公司不会向另一个本国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外国的机构提起追偿之诉,从而有效的脱离传统一人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桎梏。
上述国有资产监管的两个方面与四个功效表明,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体现三大职能。其一是“把家虎”的职能,即首先保证国有资产不会有形流失,这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首要目的,也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保护自身财产的首要目的。其二是“指航员”的职能,即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充分准备。其三是“参谋部”的职能,即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及过程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从而使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而这也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最终目标。并且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这三大职能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一方面三大职能各自负责国有资产运行中一个环节,并且在一定时间段内有一个监管过程上的前后顺序性,即国有资产保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这三大职能在长期过程中是并行存在的,是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需要并举的三方面——国有资产保值的同时就要求增值的同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之后并不停止,要求继续保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关键,而这个建立健全的过程不是一步到位的,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发展的过程,故而只有要求国有资产监管的三大职能同时进行,常抓不解,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
而具体到我国来说,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至关重要,一方面因为我国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维护国有资产就是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维护国有资产,对其进行监管是保证我国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的有效、有力实施的重要方式。另外,针对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不论是有形流失还是无形流失)日趋严重的问题,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根本手段。
(1) 之所以国有资产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并不多见,是因为:首先,国有企业(不论一般企业还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关系一国的国计民生问题,必须由国家控制才可以保障国家秩序的稳定;其次,作为表现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国有股份不具有控制地位,则只是一般的国有资产投资行为,那么由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在二级股票市场进行买卖即可,且这样还不受公司法上记名股东的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
(2) 这两方面是同种表现形式但具有不同内涵的。前者是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共有职责,后者是只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派出的股东大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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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毒瘤的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

吴思博* 周丽君**




文章摘要: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犯罪构成特征上网络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是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罪状。在主体上属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者兼有的混合主体。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本文最后立法缺陷进行简要分析之后,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 犯罪分类 立法缺陷 立法建议

电脑和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电脑和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遂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 网络犯罪概述
(一) 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一种犯罪新形态,它是经济一体化、网络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1997年刑法,是第一部规范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刑事法典。其中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随后修订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我们了解网络犯罪的概念给出了实体法的依据。可以说,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犯罪归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其为目标的专门性犯罪,比如现在在网络上频繁发生的黑客行为。这类犯罪一般不带有明显的利益目的,而是某些拥有专门技能的行为人在其技术层面上想要达到的某种追求。可是这种看似单纯的技术犯罪所能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影响是最为严重的。另一类是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所实施的其他较为传统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根据近期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也可以将这两类犯罪分别称为“纯正的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虽然我国刑法将其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但是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是十分明确的。它侵犯的不仅是社会管理秩序,还有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隐私权、国防利益等。所以我们可以说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具体到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实施非法的网络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网络秩序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3、犯罪主体
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法人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者兼有的构成,即既以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又可以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计算机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为的职务行为属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相关法人来承担。
4、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其中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的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对此种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则表现在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完整性、正常运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上述结果的发生。
二、网络犯罪的分类
(一) 危害网络安全运行的犯罪
1、制造、传播、使用病毒的行为
计算机病毒是指隐藏在计算机系统数据资源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可通过系统数据共享的途径蔓延传染的有害程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所可以制造出的病毒的种类在不断增长,其破坏力也随之急剧增加。2007年上半年,新增计算机病毒样本超过10万种,与上半年同其相比增加了23%,其中木马病毒新增数占总病毒新增数的68.71%,高达76593种。1
2、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干预或阻碍合法的电脑使用之行为
黑客行为,此为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黑客攻击主要利用“系统配置的缺陷”、“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或“通信协议的安全漏洞”等来进行的。攻击方式大致可以分为拒绝服务攻击、非授权访问尝试、预探测攻击、可疑活动、协议解码、系统代理攻击等六大类。例如现今网路上非常流行的“DdoS(拒绝服务)攻击“,就是由于一些网络通讯协议本身固有的缺陷,通过伪造超过服务器处理能力的请求数据,造成服务器响应阻塞,从而使正常的用户请求得不到应答,以实现其攻击目的。
(二) 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
1、妨害国家安全行为
包括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扰乱社会稳定行为
包括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行为。
(三) 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主要是指在网络上对已有的、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音箱、图示、文字)等方面的不告知使用或是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以求非法牟利。随着网络普及速度的加快,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网络的联系更加紧密了,随之而产生的网络知识产权在立法与实践中的问题也更为凸显。
网络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域名权等,其中尤以侵犯著作权最甚。网络的普及加快了信息数字化的步伐,使得一部作品在表现形态和使用方式上发生了质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已经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即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法律上如何看待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
2、网络淫秽色情行为
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提供色情服务信息等行为。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为色情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我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一些淫秽色情犯罪行为,目前更多地转移到了网络空间来实现,给社会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危害,也加大了打击的难度。现在视频聊天软件可以在网上进行在线聊天,视频直播,这些聊天软件可以在设置的一个房间里同时有几百人在线聊天。犯罪分子通过聊天软件的这种特点在网上开设视频聊天室,利用视频裸聊吸引网民注册,通过网民赠送的各种虚拟物品获取利益。例如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在网上监测到一聊天室中正在进步淫秽表演。经查,发现该聊天室某房间内有一昵称为“浪漫太子”的男性用户正在组织登录房间的其余6人通过E话通视频聊天软件进行淫乱活动。
3、提供虚假信息行为
主要是指制造并有意传播虚假的商业事件或市场信息,达到损害他人或扰乱金融秩序的目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等合法权利的犯罪
1、网络盗窃行为
主要是指利用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匿名性的特点,通过计算机更改程序和数据,或非法获取信用卡资料等手段,实施的盗窃活动。目前,主要的网上盗窃活动包括偷窃信息和数据、偷窃密码和数据及偷用服务等。 其盗窃的对象主要包括盗窃各类账号密码、信息和秘密、网络资源及网络服务等。尤其是对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的盗窃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2、网络诈骗行为
主要是指利用网络技术,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实施诈骗活动,非法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它的类型包括假冒、仿造、发布虚假信息,编制或篡改程序、数据库文件等。主要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包括网络拍卖、网络服务、信用卡、国际数据器拔号、非法多层次传销、伪造账户、操纵股市以及虚假的旅游、商业、投资、中奖机会等。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3号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九日